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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40536707 日期:2026年5月12日
对实地行动局(FOD)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7年)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将为美国经济带来利益的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人。
FOD以申请人未满足创造就业要求为由驳回了申请。见 8 C.F.R. § 204.6(j)(4)(2017年)。FOD随后驳回了申请人要求重新开案和复议的合并动议。见 8 C.F.R. § 103.5(a)(4)。现本事项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外国投资者必须证明其在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资本,已在两年内为至少10名合格雇员创造或将创造全职职位。该法第203(b)(5)(A)(ii)条;8 C.F.R. § 204.6(j)(4)(i)。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手册规定,“该2年期限被视为自表格 I-526 裁定后6个月起算。”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G.2(D)(5), 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
为证明创造就业,外国投资者必须提交:
(A) 由相关税务记录、表格 I-9 [就业资格验证] 或十(10)名合格雇员的其它类似文件的复印件组成的文件材料,如果此类
1 2022年3月15日,《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对EB-5计划作出了重大修订。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由于申请人于2017年1月提交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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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已在新商业企业设立后受雇;或
(B) 一份全面商业计划的副本,显示由于新商业企业的性质和预计规模,将在未来两年内产生不少于十(10)名合格雇员的需求,包括大致日期,以及此类雇员将于何时受雇。
在本案中,申请人声称其向与NCE关联的[已隐去]投资了$500,0002。3 参见 8 C.F.R. § 204.6(e)(界定“资本”)、(j)。目前,我们无法处理本案的实体问题,因为记录不完整。记录中包含一份拒绝意向通知(NOID),FOD于2020年7月15日签发。FOD的决定表明,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日通过提交额外证据对该NOID作出了回应。然而,记录中缺少这些文件的完整副本。此外,FOD的决定讨论了一份商业计划及商业计划的更新,但这些材料不在记录中。因此,我们无法确定FOD是否将这些材料纳入记录并适当考虑了所有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是否已确立其EB-5移民分类的资格。参见 8 C.F.R. § 103.2(b)(1)(表明“与福利请求相关而提交的任何证据均被纳入该请求并被视为其一部分”)。因此,我们将撤销FOD最近的决定——即驳回申请人合并动议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
命令:该决定被撤销。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2 申请人声称已向NCE投资至少$500,000,并主张在其提交申请时,NCE位于目标就业区,且所需合格资本金额已从$1,000,000下调至$500.000。见8 C.F.R. § 204.6(t)(2)。 1 是一个区域中心,USCIS于2011年指定其参与EB-5计划。区域中心是参与促进经济增长的经济单位,“包括……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机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见8 C.F.R. § 204.6(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