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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728339 日期:2024年5月13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登山者,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初始证据标准,而申请人必须至少满足其中三项。此外,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如果:
(i) [非公民]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非公民]寻求进入美国以在其杰出能力领域继续工作,且
(iii) [非公民]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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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成就在领域内获得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如果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本办公室随后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童子军成员和经验丰富的登山者。他打算在美国继续其童子军活动,并打算担任登山运动的教练和推广者。
A.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已获得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了两项证据标准的字面要求,即与8 C.F.R. § 204.5(h)(3)(iii)项下已发表材料有关的标准和与8 C.F.R. § 204.5(h)(3)(iv)项下评判他人工作有关的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还满足8 C.F.R. § 204.5(h)(3)中与较小奖项(i)、会员资格(ii)和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v)有关的证据标准。
尽管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已满足已发表材料标准的认定,但本办公室不同意审理主任关于评判标准的认定,下文将予以讨论。本办公室进一步认定,经重新审查,申请人未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中至少三项标准来满足初始证据要求。
[非公民]单独或作为小组成员,作为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中他人工作的评判者的参与证据,该领域为所寻求分类的领域。8 C.F.R. § 204.5(h)(3)(iv)。
如上所述,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此标准。此监管标准要求申请人证明其曾作为同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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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业领域中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基于下文所述理由,记录未反映申请人提交了足够的书面证据证明其满足此标准,审理主任关于此问题的认定将被撤回。
首先,本办公室注意到申请人并未具体主张其曾评判他人工作。在指出其他标准证据缺陷的补件通知(RFE)中,审理主任未经分析或解释即认定评判标准已满足。
记录包含关于申请人成就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其获得的奖项和其在各协会中会员资格的证据。记录还包含推荐信和证明信,赞扬申请人在登山领域的成就,并确认其自愿担任该领域各组织的多种教练职务。
为满足此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不仅被邀请评判他人工作,而且实际参与了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中他人工作的评判。在此,为支持申请而提交的证据未证明申请人被邀请评判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中他人工作,并实际完成了评判活动,正如该标准字面语言所设想的那样。此外,申请人未具体主张符合此标准的资格,审理主任也未阐明在作出有利认定时依据了何种证据。现有记录不能证明申请人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符合此监管标准。因此,本办公室就此标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 [非公民]在寻求分类的领域中协会会员资格的文件,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由该学科或领域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8 C.F.R. § 204.5(h)(3)(ii)。
申请人基于其在美国童子军、尼泊尔登山协会(NMA)和尼泊尔国家登山向导协会(NNMGA)的会员资格主张符合此标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确定个人主张会员资格的协会是否要求成员在该领域具有杰出成就,并由该领域公认专家评判。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申请人必须证明协会会员资格要求在寻求分类的领域中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同上。
申请人提交了文件证明其是美国童子军的功绩徽章顾问,以及一份题为“功绩徽章顾问须知”的文件,表明功绩徽章顾问应为童子军的教师和导师。申请人还主张此会员资格有“具体要求,包括由特别委员会批准,并要求登山技能和教育。”申请人还提交了通过NNMGA和NMA颁发的“登山向导证书”,以及关于如何成为NNMGA向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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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申请人未提交这些协会会员资格要求的证据。本办公室不会从某一协会的一般声誉推定其排他性会员资格要求,因为协会的声誉可能源于其规模、其举办的研讨会数量或其他独立于其会员资格排他性的因素。由于记录不包含这些协会会员资格标准的章程或其他官方文件,本办公室无法评估申请人的会员资格是否合格。
申请人还主张,基于其在Anarmani狮子会(Leo Club of Anarmani,即尼泊尔狮子会(Lions Club of Nepal)的青年组织)的荣誉会员身份,其符合该标准的资格。申请人提交了有关狮子会会员要求和会员等级的文件;然而,我们注意到该等文件明确表示,荣誉会员与正式会员不同,并非狮子会的实际会员。此外,正式会员须缴纳入会费,且任何希望成为会员并缴纳规定费用的人均可加入。因此,由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并非成为狮子会会员的要求。
申请人在上诉中首次主张,其作为I I登山教练的会员身份以及其在美国尼泊尔登山者协会(US Nepal Climbers Association, Inc.)的终身会员身份满足该标准。虽然来自I I的一封信函指出,会员资格要求具备某些成就,例如登山技术熟练程度以及近期攀登的证据,但该信函未提供关于其会员标准的充分信息,也未证明该等要求可与法规所要求的杰出成就相媲美。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登山教练被该组织接纳是由该领域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所决定的。
同样,来自美国尼泊尔登山者协会(US Nepal Climbers Association, Inc.)主席兼秘书长的信函表明,该组织的终身会员资格授予已登顶珠穆朗玛峰且拥有至少七年登山向导经验(以及其他标准)的候选人。虽然我们认可申请人基于其在登山领域的个人成就而获得该协会的终身会员资格,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协会的会员要求,也未证明会员资格是否依据8 C.F.R. § 204.5(h)(3)(ii)法规的明文规定由在其学科或领域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所评判。
记录中不包含充分的书面证据,以证明所主张组织的会员资格要求、会员如何被遴选,以及申请人在这些组织中的会员资格是基于被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为在登山领域具有杰出成就。因此,该标准未被满足。
个人在领域内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为满足8 C.F.R. § 204.5(h)(3)(v)的法规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不仅作出了原创性贡献,而且该等贡献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l)。例如,申请人可证明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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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已在全领域广泛实施、显著影响或影响了该领域,或以其他方式达到了重大意义的水平。
虽然审理主任认可申请人支持该标准资格的文件,包括推荐信以及由结业证书和各种个人成就的奖项/表彰组成的补充证据,但审理主任的结论是,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了与登山相关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在上诉中,申请人强调其“参与童子军社区和其他协会激励了登山运动中的青年,并可使美国大为受益”。其以所获各种奖项和表彰所体现的领域内成就,以及来自业内其他人士的各种支持信函,作为其贡献影响力的证据。其提交了支持该主张的新证据,包括与所获奖项有关的额外文件以及支持该标准的额外信函,例如来自I I的感谢信。
为支持该标准而提交的信函赞扬申请人的才能和经验。1 例如,来自I I( 的营销总监)的一封信函证实申请人担任该组织筹款活动的主题演讲嘉宾。来自l I(秘书/罗浮领袖)的一封信函赞扬申请人在该领域对安全和技术的专注,而来自l I(罗浮领袖)的另一封信函同样对申请人的卓越服务表示感谢。尽管这些信函赞扬申请人的技能,但未解释申请人作出了哪些具体贡献,或该等贡献如何“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这些信函主要包含对申请人在领域内地位的证明,而未提供达到与重大意义相一致水平的具体贡献实例。重复法规措辞但未解释个人贡献如何已经影响了该领域的信函,不足以证明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Kazarian, 580 F.3d at 1036, aff'd in part, 596 F.3d at 1115。这些信函还描述了申请人经历中的具体事件和成就,但未证明申请人的个人成就和经历已达到构成对整个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的水平。参见 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4-35(维持裁定,认定一名交际舞者未满足该标准,因其未证实其对整个领域的影响)。
记录中的推荐证据,以及其奖项和有关其的已发表材料,表明申请人因其在登山方面的成就而获得认可。然而,该证据不包含具体、详细的信息,解释其贡献如何既具有原创性又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虽然我们认可其在登顶珠穆朗玛峰和其他山峰方面取得的个人成就,但申请人未证明其贡献达到了在整个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水平。拥有多样化的技能组合本身并非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相反,记录必须由证据支持,证明申请人已经利用这些独特技能在显著水平上影响了该领域。
1 尽管我们讨论的是信函的抽样,但我们已审查并考虑了每一封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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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理由,无论单独还是综合考量,申请人均未证明其对该领域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
B. 摘要与保留问题
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满足上述三项证据标准。因此,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三项标准的初步证据要求。对8 C.F.R. § 204.5(h)(3)(i)项下剩余一项标准的详细讨论不能改变上诉的结果。
此外,由于所认定的拒绝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触及并特此保留申请人关于其进入美国将如何在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的论点。因此,我们保留且不会处理该剩余问题。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与法院一样,联邦机构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另参见 MatterofD-L-S, 28 I&N Dec. 568, 576-77 n.10 (BIA 2022)(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触及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初步证据,即一次性成就或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文件,我们无需提供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中所述类型的最终实质审查。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综合审查了记录,认定其不支持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赞誉和认可的结论。申请人寻求的是高度限制性的签证分类,旨在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而非面向正朝着顶端发展的人士。USCIS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即使是在大联盟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也不会自动符合“杰出能力”标准。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在此,申请人提交了其成就的文件,但未证明这些成就已转化为构成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的认可水平,或证明了国会所设想的“领域内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参见该法第203(b)(l)(A)条。此外,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是已升至所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人士之一。该法第203(b)(l)(A)条及8 C.F.R. § 204.5(h)(2)。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