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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5年5月14日)

类别 NIW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及文件证据、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及文件证据、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驳回复议动议。本次裁决仅处理第二次合并动议是否满足重开与复议的法定要求,未重新对EB-2国家利益豁免资格进行实质审理,也未批准该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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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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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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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专业人士(持高级学位)身份申请EB-2移民分类,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免除职位邀请要求;其拟从事的业务是经营一家聚焦电气工程、电子及生产流程的工程咨询服务公司。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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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 proposed endeavor to operate an engineering consulting services company focusing on electrical engineering, electronics, and production proce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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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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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驳回了随后提出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and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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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首次合并动议

    AAO驳回了首次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and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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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二次合并动议

    申请人提交第二次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附书面论证意见及额外文章,主张其拟从事的业务具有国家重要性,并主张AAO先前错误适用Dhanasar标准、未适当权衡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In support of his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and additional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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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 further contends that we erred in our prior decision by incorrectly applying the standards outlined in Matter ofDhana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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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裁决

    AAO于2025年5月14日驳回该合并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MAY 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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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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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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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及文件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以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新证据须具有改变结果的潜力,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记录显示其拟经营的工程咨询服务公司具有国家重要性,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及额外文章支持。

原审意见

原审(SCOPS)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AAO先前决定认定所提交文章仅讨论电气工程领域的重要性及增长潜力,未显示申请人具体拟从事业务的前景影响。

行业文章(本次动议附交)

证明目的
证明电气工程领域的重要性及增长潜力,进而支持其业务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评价认为这些文章强调电气工程领域的重要性,而非申请人具体拟从事业务的前景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文章讨论的是领域整体重要性,未针对申请人具体业务的前景影响提供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He again submits industry articles that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the electrical engineering field, rather than demonstrate the prospective impact of his specific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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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论证意见(本次动议附交)

证明目的
主张其服务将在全国范围产生广泛积极影响,且先前决定未适当权衡支持文件。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仅重复已审议的论点,未证明其错误适用法律政策或对文件证据分析有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指明哪些证据未被正确评价,或决定如何不符合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he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we incorrectly applied laws and policies or erred in our analysis of the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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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本次动议再次提交的行业文章只强调电气工程领域的重要性,而非证明申请人具体拟从事业务的前景影响,因此不构成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申请人重复主张其服务将产生全国范围的广泛积极影响,但未指出先前决定在事实认定上的具体错误。故未满足重开动议的新事实及证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He again submits industry articles that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the electrical engineering field, rather than demonstrate the prospective impact of his specific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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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new facts and be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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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先前错误适用Matter of Dhanasar标准,并未对提交证据给予适当权重。

原审意见

AAO先前决定认定申请人仅泛泛不同意结论并重复已审议问题,未具体指明证据评价错误或与政策不符之处。

申请人关于Dhanasar标准适用错误的论点

证明目的
证明AAO先前决定错误适用Dhanasar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重复已审议的论点,未具体说明错误适用之处。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明先前决定在Dhanasar标准适用上的具体法律或政策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ough the Petitioner reiterates his arguments that his services will generate broad positive implications at a national scale and the appropriate weight was not assigned to the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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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证据权重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AAO未对支持文件给予适当权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未具体指明哪些证据未被正确评价,或决定如何不符合政策。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对具体证据评价错误或政策不符的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he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we incorrectly applied laws and policies or erred in our analysis of the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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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申请人再次主张其服务具有全国范围广泛积极影响及证据未被适当权衡,但未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也未证明对文件证据的分析有误。因此复议动议未满足法律或政策错误适用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he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we incorrectly applied laws and policies or erred in our analysis of the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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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otion to reconsider must establish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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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本次动议所附文章是否针对申请人具体拟从事业务的前景影响,而非仅讨论电气工程领域整体重要性;这是AAO认定不构成新事实的关键。
    核对原文依据
    He again submits industry articles that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the electrical engineering field, rather than demonstrate the prospective impact of his specific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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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书面论证意见是否具体指明先前决定在Dhanasar标准适用或证据评价上的错误,而非重复已审议的论点;这关系到复议动议的成立与否。
    核对原文依据
    he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we incorrectly applied laws and policies or erred in our analysis of the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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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为动议程序,审查范围限于AAO最新决定,不涉及对 原申请 的重新实质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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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890031 日期:2025年5月1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即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此分类所附工作要求豁免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SCOPS 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以及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基于第二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记录表明其拟议的经营活动——运营一家专注于电气工程、电子和生产流程的工程咨询服务公司——具有国家重要性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要求。他声称其经营活动有潜力提高国家能源系统的效率和可持续性,有助于环境管理和经济增长的更广泛目标,并在推进国家能源能力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为支持其动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更多文章。他进一步主张,我们在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了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中概述的标准,且未对提交的证据给予适当的权重。

原文第 2 页

动议的范围限于程序中的最新决定。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指出申请人提供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讨论电气工程领域重要性及该领域增长潜力的文章。我们认定这些文章未证明申请人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也未呈现与我们驳回其上诉时所提出问题相关的新事实。虽然申请人的主张和提交的文章强调了工程领域的重要性,但记录未证明该特定经营活动的预期影响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还声称我们的决定不当压制了文件证据的权重,并引用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关于证据评估的政策。我们指出,申请人笼统地不同意我们的结论并重新争论我们先前决定中已考虑的问题,而未具体说明我们未正确评估哪些证据,或我们的决定如何不符合政策。

就本动议而言,申请人未提出可 warrant 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也未表明我们在法律或政策上犯了错误。他再次提交强调电气工程领域重要性的行业文章,而非证明其特定拟议经营活动的预期影响。尽管申请人重申其论点,即其服务将在国家层面产生广泛的积极影响,且未对支持性文件给予适当权重,但他未证明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和政策,或我们在分析文件证据时犯了错误。因此,该合并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5-1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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