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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 Z-L- 日期:2018年5月15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历史学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拥有一项一次性成就,或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新提交了此前已提交的证据,并主张其满足三项证据标准,且其已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是其从事领域内处于顶尖的极少数个人之一。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本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可获得签证,如果: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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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项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持续赞誉及其成就在领域内得到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类标准中的三类(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aff'd, 683 F.3d. 1030 (9th Cir. 2012);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认定“真相不能仅凭证据数量而应凭其质量来确定”,且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是单独审查还是在全部证据的背景下审查,以确定待证明的事实是否可能为真”)。因此,当申请人在至少三项标准下提交了合格证据时,我们将确定全部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从事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历史学家,专注于中国历史领域。由于他未主张曾获得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他必须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在驳回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任何一项标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三项标准的字面要求:关于他的已发表材料出现在专业或主要行业组织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对中国历史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学术贡献,以及在该领域撰写学术文章。我们已审查记录中的所有证据,并不认为其确立了至少三项标准。
关于该外国人的已发表材料出现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且与该外国人寻求分类的领域内工作相关。此类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8 C.F.R. § 204.5(h)(3)(iii)
在其决定中,审理主任发现根据该标准提交的证据存在若干缺陷,包括翻译证明不当、某些据称来自网站的证据缺乏“归属”、某些证据并非关于申请人,以及所提供的发行量数据具有自我宣传性质。在上诉中,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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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提交了部分此类证据,并对审理主任对其的定性提出质疑。虽然他提供了外文文件的单独翻译证明,但上诉中提交的大多数证据表现出与审理主任所指出的相同问题,即来源材料的来源不明。
然而,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两篇满足该标准要求的文章:一篇来自2015年9月,讨论申请人的职业生涯和背景;另一篇来自2017年5月,描述申请人所作的一次演讲。随附证据证明它们发表在一家主要媒体的网站上。仅基于这些材料,我们推翻审理主任的决定,并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关于该外国人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证据。8 C.F.R. § 204.5(h)(3)(v)
审理主任认定,关于申请人对中国历史领域影响的声称——这些声称见于原始提交时以及回应证据请求时提交的几封支持信中——未得到记录中书面证据的支持。在上诉中,申请人仅关注此前已提交的、由其中国历史学者同行撰写的五封信。
[已隐去]的[已隐去]写道,申请人被推荐给他参与一个研究项目,且在其著作中,申请人“发展了一种独特的比较宪政主义方法”,他用该方法“为中国在宪政转型中的历史失败提供了新的洞见”。[已隐去]得出结论,申请人“是一位原创思想家”,其写作“展现出一种新颖性和可读性,这解释了他在年轻读者中的受欢迎程度”。[已隐去]的[已隐去]写道,“尽管[已隐去]的思想(关于[已隐去])尚未在官方语境下得到主流学术界的普遍认可,但它们在知识精英中已被广泛传播、讨论和接受。”此外,他指出申请人的“国家建构理论具有深远的理论价值”。居住在美国的中国作家[已隐去]表示,申请人的出版物挑战了中国作为一个统一国家的常见概念,且其“作品在中国年轻读者和网民中很受欢迎”。另外两封信也大体上支持申请人研究中国历史方法的原创性,以及它在中国年轻学者中引发的讨论。
尽管这些信件描述了围绕申请人作品的学术讨论,但它们并未指明申请人的原创贡献在哪些具体方面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已隐去]将申请人的作品描述为“尚未被主流学术界普遍接受”,并具有“深远的理论价值”。其作品的预期价值不符合该标准的字面含义,该标准要求申请人已经对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样,[已隐去]和[已隐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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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了申请人在年轻读者中的受欢迎程度,但未解释这对中国历史领域产生了何种影响。申请人未证明其已满足该标准。
关于该外国人在领域内撰写学术文章,且发表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证据。8 C.F.R. § 204.5(h)(3)(vi)
在其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所提交证据缺乏适当的翻译证明,且部分提交文件无法辨认或缺乏归属。在上诉中,申请人已纠正这些缺陷,且证据证明其由[已隐去]出版的四本书满足该标准的要求。
三、结论
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满足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因此,我们无需提供Kazarian案,596 F.3d at 11 I 9-20所提及的那类最终实质审查认定。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审查了全部记录,并认定该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专业水平的认定。基于这些理由,申请人未能表明其符合杰出能力个人的分类资格。
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Z-L-, ID# 1181832 (AAO May 1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