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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战略顾问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发回重审(2023年5月15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代理主任的拒绝决定,包括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并将案件发回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按本分析作出新决定。发回后主任应判断申请人是否具备EB-2分类资格(国家利益豁免的门槛问题),并分析记录证据判断其是否满足Dhanasar三要素,包括拟议事业是否足够明确;主任可要求其认为相关的额外证据。本次未批准申请,也未对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作终局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cting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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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may request any additional evidence considered pertinent to the new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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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分析战略顾问身份提交I-140,寻求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原审代理主任仅以申请人在先前一份I-140中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为由拒绝,未分析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analytical strategist consultant,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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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cting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willfully misrepresented a material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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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cting Director provided no analysis of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the EB-2 advanced degree classification or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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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寻求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及国家利益豁免;其主张以工商管理硕士(战略管理、人力资源与人才)及法学学士学位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

    核对原文依据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states that he qualifies 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based upon his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degre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2. 原审补件/意向拒绝

    原审主任在审查初次提交后发出意向拒绝通知,唯一问题是申请人在先前一份请求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的I-140中是否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ole issue raised in the NOID was whether the Petitioner willfully misrepresented material facts in a previously filed Form I-140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3. 补件回应

    申请人回应意向拒绝通知,主张未虚假陈述先前申请相关雇佣情况,称准备先前I-140的律所提供了错误信息,并解释先前表格上的薪资为“拟议雇佣”而非佛罗里达公司当前薪资,当时收入来自该佛罗里达公司的巴西关联公司。

    核对原文依据
    He asserts that the law firm that prepared the previous Form I-140 provided incorrect information with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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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审拒绝决定

    原审代理主任拒绝申请,唯一依据是申请人在先前申请中虚假陈述雇佣历史,并作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决定未处理补件回应中的文件证据,未解释先前申请中所谓虚假信息与本次程序的相关性,也未分析EB-2高级学位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ole basis for denial is that the Petitioner misrepresented his employment history in the previous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decision does not address the documentary evidence submitted with the Petitioner' s NOID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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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重申回应意向拒绝通知时的主张,即未虚假陈述先前申请相关雇佣情况。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Texas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reiterates his claims made in response to the NOID, that he did not misrepresent his employment related to the prior fil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6. 上诉决定/发回重审

    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后撤回代理主任决定(包括虚假陈述认定),将案件发回主任按分析作出新决定;主任应分析记录证据并判断EB-2资格及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包括拟议事业是否足够明确以满足国家重要性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withdraw the Acting Director's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llow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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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analyze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and determine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demonstrated that he meets each of the three prongs of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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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I-140程序中的故意虚假陈述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而非准入性认定;原审须给予适当通知并解释虚假陈述依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未虚假陈述先前申请相关雇佣情况;先前I-140由律所准备并提供错误信息;表格薪资为拟议雇佣而非当前薪资,当时收入来自巴西关联公司。

原审意见

原审代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并以此作为拒绝唯一依据;未处理补件回应中的文件证据,未解释先前申请信息与本次程序的相关性。

先前I-140(请求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及佛罗里达州税务局记录

证明目的
原审用以说明申请人在先前申请中描述拟议雇佣为总裁兼共同所有人、年薪30万美元,而税务局记录显示公司未向任何员工支付工资,从而认定虚假陈述。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仅复述原审所依据的不一致,未对虚假陈述作实质认定;指出原审未在先前申请审理期间提出这些不一致,且申请人已在审理前撤回该申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解释先前申请中的信息与本次EB-2/国家利益豁免程序的相关性,也未处理补件回应中的文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noted that this was inconsistent with records from the Florida Department of Revenue which stated that the company had not paid wages to any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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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 does it explain how the purportedly misrepresented information in the previous petition is relevant to these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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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意向拒绝通知的回应及所附文件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反驳虚假陈述认定,解释先前申请信息由律所提供、薪资为拟议雇佣、当时收入来自巴西关联公司。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原审决定未处理补件回应中的文件证据;上诉阶段申请人重申这些主张,但本次未对其真实性作终局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评价该回应及文件证据;行政上诉办公室要求主任如再次认定虚假陈述须给予适当通知并解释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does not address the documentary evidence submitted with the Petitioner' s NOID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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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notes that the information regarding his salary on the Form I-140 was for his "proposed 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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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原审未分析补件回应中的文件证据,也未说明先前申请中所谓虚假信息与本次EB-2/国家利益豁免程序的相关性,因此撤回该决定及虚假陈述认定并发回。若主任进一步审查后认为记录显示故意虚假陈述,应给予适当通知并解释依据;本次未对虚假陈述本身作出终局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cting Director also entered a finding of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of a material fact against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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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withdraw the decision, including the finding of misre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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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须证明持有美国硕士或更高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五年专业领域渐进工作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和(3)(i)(B)。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以巴西工商管理硕士(战略管理、人力资源与人才)及法学学士学位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不主张特殊能力。

原审意见

原审未分析EB-2高级学位资格;行政上诉办公室发回要求主任判断申请人是否充分证明持有美国高级学位的外国同等学位,若仅证明学士同等学位则考虑是否有至少五年学士后专业经验。

巴西“Certificado Concluiu ... Curso”(2010年)和“Bacharel em Direito”(2006年)副本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持有工商管理硕士及法学学士学位,符合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确认记录包含这些证书副本,但指出缺少两个学术项目的成绩单,无法据此完整准确判断同等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成绩单列明已完成课程及各项目修业年限;缺少学历评估以证明每项学历的美国同等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includes copies of the Petitioner's "Certificado Concluiu ... Curso" issued in 2010 and "Bacharel em Direito" issued in 2006, both from Braz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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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 does the record include any evaluation of the Petitioner's academic records to demonstrate the U.S. equivalency of 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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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CRAO EDGE关于巴西学历的等同性信息

证明目的
用于判断巴西法学学士和工商管理课程证书相当于美国何种教育水平。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EDGE是可靠的外国学历等同性信息来源,并引用其结论:法学学士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工商管理课程证书相当于美国大学学习,可按课程逐项授予学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EDGE结论本身不能替代申请人的成绩单和修业年限,无法据此完整准确判断其是否持有高级学位同等学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acharel em Direito represents attainment of a level of education comparable to a bachelor's degree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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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ertificado de Conclusao de Curso represents attainment of a level of education comparable to university study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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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记录中有巴西“Certificado Concluiu ... Curso”(2010年)和“Bacharel em Direito”(2006年)副本,但缺少两个学术项目的成绩单,也缺少学历评估。根据AACRAO EDGE,法学学士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工商管理课程证书相当于美国大学学习、可按课程逐项授予学分,但无成绩单和修业年限无法完整准确判断同等性。因此本次未认定资格成立或不成立,发回主任依规判断。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hould determine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sufficiently demonstrated that he holds the foreign equivalent of a U.S.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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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the Petitioner's academic transcripts listing the courses he completed or the number of years of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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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要求证明:(1)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2)个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3)综合权衡,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称作为分析战略顾问,将继续努力振兴和扩展公司、进一步多元化业务,创造发展并具有增长和创造就业的潜力;除专业领域工作外,还提议支持美国的培训活动。

原审意见

原审未分析国家利益豁免;行政上诉办公室发回要求主任分析记录证据,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Dhanasar三要素,包括拟议事业是否足够明确以满足国家重要性标准。

申请人关于拟议事业的陈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并说明其将如何推进该事业。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复述其主张,但未评价其可信度或充分性;发回要求主任判断拟议事业是否足够明确以满足国家重要性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需判断拟议事业是否足够明确;本次未对实质价值、国家重要性、个人有利地位或综合权衡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tates that he will "continue working to revive and expand his company and further diversify his busine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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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luding whether the Petitioner's endeavor is sufficiently defined to meet the standard of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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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仅复述申请人关于拟议事业的描述,未对三要素作实质认定;指出主任应分析记录证据并判断每项要素,特别要求判断拟议事业是否足够明确以满足国家重要性标准。因此本次未认定满足或未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analyze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and determine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demonstrated that he meets each of the three prongs of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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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s provided sufficient information regarding his proposed endeavor such that the Director may determine whether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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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记录中是否包含巴西工商管理课程证书和法学学士证书的成绩单、各项目修业年限及学历评估;AACRAO EDGE仅提供等同性参考,不能替代这些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the Petitioner's academic transcripts listing the courses he completed or the number of years of study of each academic progra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原审是否就先前I-140中的不一致给予申请人通知并解释虚假陈述依据;本次上诉决定已撤回该认定,发回后主任如再次认定须履行通知和说明义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hould afford proper notice to the Petitioner and explain the basis of any misre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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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关于拟议事业的陈述是否具体到足以判断国家重要性;本次决定仅要求主任判断事业是否足够明确,未预先认定三要素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including whether the Petitioner's endeavor is sufficiently defined to meet the standard of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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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6384334 日期:2023年5月1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分析战略顾问,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获得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代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故意虚假陈述了重大事实。此事现由我们审理上诉。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代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高级学位是指高于学士学位的任何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渐进工作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

一旦申请人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他们还必须证明其值得“在国家利益”下获得对工作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

原文第 2 页

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1 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内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二、分析

A. 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

在审查初始申请后,主任发出了否决意向通知(NOID)。NOID中提出的唯一问题是,申请人在此前提交的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中是否故意虚假陈述了重大事实,该申请请求将申请人分类为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2

申请人对NOID作出了回应,代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否决的唯一依据是申请人在此前的申请中虚假陈述了其工作经历。代理主任还对申请人作出了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该决定未涉及申请人在NOID回应中提交的书证,也未解释此前申请中据称虚假陈述的信息与本次程序有何关联。代理主任未对申请人是否符合EB-2高级学位分类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资格进行任何分析。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其在回应NOID时提出的主张,即他并未虚假陈述与此前申请相关的工作经历。他声称,准备此前表格I-140的律师事务所在此前的申请中提供了错误信息。他指出,表格I-140上关于其薪资的信息是针对其“拟议就业”的,并不代表其在佛罗里达公司的当前薪资。他进一步表示,在此前申请提交时,其收入来源于佛罗里达公司的巴西关联公司,他并未从美国实体领取薪资。

在这些移民申请程序中,USCIS对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是一项“事实认定”,而非可入境性认定。3 然而,由于代理主任未对

1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于自由裁量性质)。 2 在此前的申请中,申请人将其拟议就业描述为总裁兼共同所有人, 年薪为$300,000。该申请表明, 一家从事汽车融资业务的佛罗里达 公司雇用了四名个人。主任指出,这与佛罗里达州税务局记录不一致,该记录表明该公司未向任何雇员支付工资。主任在此前申请审理期间未提出这些不一致之处,申请人在该申请审理完毕前撤回了该申请。 3 申请人无需在本次申请中证明其可入境性。本法授权美国国务院和国土安全部官员在以下申请中作出可入境性认定:领事馆的移民签证,见本法第101(a)(13)(A)条,8 U.S.C. § 1101(a)(13)(A);入境口岸的入境,见本法第202(a)(1)(B)条,8 U.S.C. § 1152(a)(1)(B);以及USCIS办公室的身份调整,见本法第245条,8

原文第 3 页

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资格以及其国家利益豁免请求的实质作出裁定,我们将撤销该决定,包括虚假陈述的认定。我们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如果主任在进一步审查后认定本记录存在任何故意虚假陈述,主任应向申请人提供适当通知并解释任何虚假陈述的依据。

B. 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

申请人称其基于“战略管理、人力资源与人才”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及其法学学士学位,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4 记录包括申请人2010年签发的“Certificado Concluiu ... Curso”和2006年签发的“Bacharel em Direito”副本,两者均来自巴西。然而,记录未包括申请人任一学术项目的成绩单。

根据美国大学注册与招生官员协会(AACRAO)全球教育电子数据库(EDGE),5

Bacharel em Direito代表所达到的教育水平相当于美国的学士学位。

Certificado de Conclusao de Curso代表所达到的教育水平相当于美国的大学学习。可按课程逐门授予学分。

然而,记录未包括申请人的成绩单,列明其所完成的课程或每个学术项目的学习年限,以便对任何同等学历作出完整准确的认定。记录也未包括对申请人学术记录的任何评估,以证明各自的美国同等学历。

鉴于上述情况,主任应认定申请人是否充分证明其持有8 C.F.R. § 204.5(k)(2)和(3)(i)(B)条例所要求的美国高级学位的外国同等学历。如果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持有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历,则其应考虑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至少五年的学士后经验。

U.S.C. § 1255。因此,这些I-140申请程序并非确定受益人可入境性的适当论坛。见 Matter of O-, 8 I&N Dec. 295, 296-98 (BIA 1959)。其不可入境性的认定也不足以构成否决I-140申请的理由。 4 申请人未主张其符合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资格。 5 我们认为EDGE是有关外国学历同等性的可靠信息来源。见 Confluence Intern., Inc. v. Holder, Civil No. 08-2665 (DSD-JJG), 2009 WL 825793 (D. Minn. Mar. 27, 2009); Tisco Group, Inc. v. Napolitano, No. 09-cv-10072, 2010 WL 3464314 (E.D. Mich. Aug. 30, 2010); Sunshine Rehab Services, Inc. No. 09-13605, 2010 WL 3325442 (E.D. Mich. Aug. 20, 2010)。另见 Viraj, LLC v. Holder, No. 2:12-CV-00127-RWS, 2013 WL 1943431 (N.D. Ga. May 18, 2013)。

原文第 4 页

C. 国家利益豁免

在描述其作为分析战略顾问的拟议事业时,申请人表示他将“继续努力振兴和扩展其公司,并进一步使其业务多元化,创造发展……具有增长和创造就业的潜力。”他进一步表示,“除了在其专业领域工作外,[申请人]还提议支持美国的培训活动。”

第一项要件,即重大价值和国家重要性,聚焦于个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该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在判断拟从事的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我们考虑其潜在的预期影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

第二项要件将焦点从拟从事的事业转向个人。为判断其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的事业,我们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其教育背景、技能、知识以及在相关或类似工作中取得成功的记录;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为实现拟从事事业所取得的任何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兴趣。Id. at 890。

第三项要件要求申请人证明,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的要求并因而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在进行这一分析时,我们可评估如下因素:鉴于该个人的资格性质或拟从事的事业,其获得工作邀请或取得劳工证是否不切实际;即使假设存在其他合格的美国工人,美国是否仍将从其贡献中受益;以及对其贡献的国家利益是否足够紧迫,以致值得放弃劳工证程序。在每一案件中,所考虑的因素必须综合起来确立: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的要求并因而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Id. at 890-91。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分析记录中的证据,并判断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符合Dhanasar框架的全部三项要件,包括申请人的事业是否已足够明确以满足国家重要性的标准。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该申请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考虑申请人是否1)符合EB-2分类资格,此为国家利益豁免案件中的门槛性判定,以及2)已就其拟从事的事业提供足够信息,使审理主任能够判定豁免所需工作邀请并因而豁免劳工证是否符合国家利益。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判定相关的任何补充证据。

裁定:代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5-1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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