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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409520 日期:2023年5月1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技术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旅行社,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旅行和旅游经理。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中的技术工人。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该就业类类别允许美国企业基于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作机会为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该申请最初由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于2006年5月10日批准。该批准随后于2009年11月30日由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基于多项理由撤销。主任认定申请人在劳工证中就其工作地址以及受益人与申请人所有人/公司高管之间的亲属关系实施了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基于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主任使劳工证无效,并以该申请未获有效劳工证支持为由撤销了批准。作为额外的拒绝理由,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在2006年、2007年和2008年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因此未证明其自2005年11月2日优先日起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提起上诉,我们予以驳回。自2009年申请被撤销以来,在过去13年间,申请人共提交了14份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驳回了此前的13份合并动议。现本事项基于一份要求重新开案和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另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不要求“新事实”的证据此前不可获得或无法发现。相反,“新事实”是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的事实,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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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未在程序中提交过的,该程序包括原始申请。 重述此前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提供的证据不构成 “新事实”。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在复议动议中不考虑新事实或证据。
移民程序的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不受青睐,原因与基于新发现证据的重审申请和新审动议相同。见 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引用 INS v. Abudu, 485 U.S. 94 (1988))。寻求重新开案程序的一方承担“沉重负担”。INS v. Abudu, 485 U.S. at 110。
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因此,提交至我们面前的申请不是对申请被拒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相反,它是对我们最近一次决定,即2022年9月22日驳回申请人第十三次动议的决定,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据此,我们审查任何新事实和论点,只要其与我们先前驳回申请人合并动议有关。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律师的书面论证意见,未附新证据。申请人称,我们2022年9月22日驳回合并动议的决定“未能提供继续拒绝申请人动议的新颖理由。相反,该拒绝完全依赖过去的论点,而每一论点此前均已处理。”申请人随后提出此前已提出的相同论点:1)其提供了2006年至2008年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充分证据,以及2)其在劳工证中未实施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
我们将驳回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未提出新事实,且该动议无任何书面证据支持。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提交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见 8 C.F.R. § 103.5(a)(2);另见 8 C.F.R. § 103.5(a)(1)(i)(指出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
同样,我们将驳回申请人的复议动议。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或根据我们作出动议决定时面前的证据是错误的。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提交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见 8 C.F.R. § 103.5(a)(3)。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程序或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