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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3474220 日期:2023年5月15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商业清洁公司,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分类(公司内部调动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首席执行官。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存在符合条件的关系。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受雇于管理或高管岗位。此事现由我们审理。8 C.F.R. § 103.3。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在上诉中,申请人讨论了审理主任同时否决的、代表受益人随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请求批准公司内部调动人员的L-1A非移民分类)一并提交的身份变更请求。例如,在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第7部分第3.d项中,申请人称“代表[受益人]请求的身份变更被否决,但该通知未载明任何否决理由。”同样,在随附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再次提及审理主任否决了代表受益人同时提交的身份变更请求,主张该否决未包含否决依据。1
然而,我们对身份变更请求的否决没有管辖权。见8 C.F.R. § 248.3(g)(规定对身份变更申请被否决不得上诉)。此外,申请人的上诉忽略了审理主任在同一日期作出的另一项并行决定——该决定否决了代表受益人提交的L-1A公司内部调动人员申请,与否决身份变更请求的决定同日作出。该决定包含了申请人未在上诉中充分回应的否决依据。2
1 我们注意到,本决定确实提及了代表受益人提交的L-1A非移民申请被否决一事。 2 受理上诉的官员在有关当事人未能具体指出上诉所涉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即行驳回上诉。8 C.F.R. § 103.3(a)(1)(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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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由于我们对随L-1A公司内部调动人员申请一并提交的身份变更请求的否决没有管辖权,我们必须驳回上诉。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