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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4年5月15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学术文章标准(8 C.F.R. § 204.5(h)(3)(vi))、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i)条;8 C.F.R. § 204.5(h)(5))、原创贡献标准(8 C.F.R. § 204.5(h)(3)(v))、最终实质审查(综合衡量是否达到领域顶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要求主任依据上述分析作出新的决定,包括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发回重审并非批准申请,最终实质审查尚未完成。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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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remand this proceeding so that the Director can render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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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寻求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获得第一优先类别分类;原审由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审理并拒绝,随后主任驳回了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现由行政上诉办公室(AAO)重新审查后发回。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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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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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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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且未证明其有意在美国继续从事专业领域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he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动议

    主任随后驳回了申请人合并提出的重开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Subsequently, the Director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上诉

    申请人依据8 C.F.R. § 103.3向AAO提出上诉;AAO进行重新审查,并撤回主任决定、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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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llow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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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学术文章标准(8 C.F.R. § 204.5(h)(3)(vi))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提供申请人在其领域内、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的证据;先判断是否属于学术文章,再判断发表载体是否合格。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学术文章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原审仅认定出版材料与领导/关键角色两项)。

申请人撰写的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其作者身份及文章具有学术性质。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文章包含学术材料特征,作者为领域内研究者或专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证据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sufficient evidence demonstrating his authorship of articles containing characteristics of scholarly mat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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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载体的相关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文章发表于专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材料显示文章发表于专业出版物。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证据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documentation reflects issuance in professional pub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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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文章具有原创研究、实验或哲学论述等学术特征,且由领域内研究者或专家撰写,符合学术文章定义;发表载体为专业出版物,满足第二层要求,因此认定该标准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a scholarly article reports on original research, experimentation, or philosophical disco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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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provided sufficient evidence demonstrating his authorship of articles containing characteristics of scholarly mat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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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documentation reflects issuance in professional pub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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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emonstrated his qualification for the scholarly article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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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i)条;8 C.F.R. § 204.5(h)(5))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证明其进入美国是为了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证据可包括未来雇主信函、预先安排的合同承诺,或受益人说明其计划如何继续工作的陈述。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提供了足够详细的计划,说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专业领域工作。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有意在美国继续从事专业领域工作。

申请人关于继续工作的计划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其进入美国后将延续专业领域工作。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计划足够详细,满足法规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证据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sufficiently detailed plans explaining his intentions to continue work in his area of expert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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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计划足够详细,能够说明其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的意图,因此推翻原审在此项上的拒绝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sufficiently detailed plans explaining his intentions to continue work in his area of expertise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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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overcome this basis for the Director's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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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贡献标准(8 C.F.R. § 204.5(h)(3)(v))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证明申请人在其领域内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满足原创贡献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由于申请人已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无需就原创贡献标准作出决定,整个记录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fulfilled three criteria, we need not decide whether he meets the original contribution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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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综合衡量是否达到领域顶尖)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在满足初始证据要求后,须综合全部材料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属于其领域内升至最顶端的少数比例。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整体记录足以证明杰出能力。

原审意见

原审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因认定未满足三项初始标准而拒绝)。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虽认定申请人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但明确表示满足第三项初始标准本身不足以确立杰出能力资格,须由主任在发回后综合全部证据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granting the third initial criterion does not suffice to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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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remand this proceeding so that the Director can render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AAO仅就初始证据标准作出认定,未对原创贡献标准作出判断,也未完成最终实质审查;发回后主任仍须综合全部记录判断申请人是否达到领域顶尖。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decide whether he meets the original contributions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Director must undertake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原审曾认定申请人满足出版材料与领导/关键角色两项标准,AAO未重新分析这两项,仅补充认定学术文章标准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e Petitioner fulfilled only two: published material at 8 C.F.R. § 204.5(h)(3)(iii) and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at 8 C.F.R. § 204.5(h)(3)(viii)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原审还曾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会员资格标准,但该标准并非申请人主张,AAO未在上诉中重新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not claimed by the Petitioner.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evidence but did 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the membership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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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0727567 日期:2024年5月15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至少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且未能证明其有意在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随后,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人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现本事项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规定,如符合以下条件,签证可供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使用: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

原文第 2 页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实施细则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符合8 C.F.R. § 204.5(h)(3)(i)至(x)所列十类中至少三类的合格文件(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及学术文章等项目)来证明持续赞誉和领域内成就的认可。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若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再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A.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申请人声称已满足其中四项标准,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两项:8 C.F.R. § 204.5(h)(3)(iii)项下的已发表材料,以及8 C.F.R. § 204.5(h)(3)(viii)项下的领导或关键角色。1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还满足另外两项标准,即8 C.F.R. § 204.5(h)(3)(v)项下的原创贡献和8 C.F.R. § 204.5(h)(3)(vi)项下的学术文章。基于下述理由,申请人已证明其满足至少三类证据标准。

8 C.F.R. § 204.5(h)(3)(vi)的规定要求“[证明]该外籍人士在领域内、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撰写学术文章的证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首先确定该人是否在领域内撰写了学术文章。在学术领域的定义中,学术文章报告原创研究、实验或哲学论述。它由该领域的研究人员或专家撰写,该人通常隶属于学院、大学或研究机构。学术文章通常也由专业领域的其他专家进行同行评审。一般而言,它应具有脚注、尾注或参考书目,并可包括图表、图形、视频或图片作为文章中表达概念的说明。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对于其他领域,学术文章应为该领域的博学人士而写。博学人士包括所有对该领域具有

1 尽管申请人未主张,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供了证据但未证明符合8 C.F.R. § 204.5(h)(3)(ii)项下会员资格标准的资格。

原文第 3 页

深刻知识的人。同上。在此,申请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撰写了具有学术材料特征的文章。

其次,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确定该出版物是否符合专业出版物、主要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出版物的资格。在评估所提交的出版物是否为专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时,相关因素包括预期受众(针对专业期刊)以及相对于该领域其他媒体的发行量或读者群(针对主要媒体)。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F.2(B)(1)。在此,申请人的文件反映其发表于专业出版物。

因此,申请人证明了其符合8 C.F.R. § 204.5(h)(3)(vi)项下学术文章标准的要求。因此,申请人通过满足三项法规标准,克服了该拒批依据。然而,授予第三项初始标准并不足以确立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分类资格。审理主任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从而判定这些证据是否确立其在该领域享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其是否属于已攀升至该领域最顶尖的极少数人之一。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另见Kazarian,596 F.3d at 1119-20.2。

B. 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

该法第203(b)(1)(A)(ii)条要求该个人“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此外,8 C.F.R. § 204.5(h)(5)规定“申请必须附有明确证据,证明该外籍人士来美国是为了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且“[此]类证据可包括潜在雇主的信函、预先安排承诺(如合同)的证据,或受益人详细说明其打算如何在美国继续其工作的声明。”3 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足够详细的计划,说明其打算在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的意图。

因此,申请人已克服了审理主任否决的这一依据。

三、结论

由于申请人已克服所述否决理由,本办公室将本程序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作出最终实质审查决定。

2 由于申请人已满足三项标准,本办公室无需裁定其是否满足原创贡献标准,整个记录将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评估。另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F.2(B)(2)(指出在分析第二步中,申请人必须证明该人获得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其成就在专业领域获得了认可,表明该人属于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 3 另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F.2(A)(2)

原文第 4 页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5-1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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