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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5月15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具备新事实及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具备新事实及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由于两项动议均未满足要求,原申请仍处于被拒绝状态。本次决定仅处理动议是否符合重开和复议的程序与实体要求,未重新对原申请的资格作全面审理,也未批准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has also not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open,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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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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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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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寻求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分类(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申请国家利益豁免,免除该EB-2分类附带的职位邀请要求;原申请于2019年1月11日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second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EB-2 classif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all but one was published after the petition's filing on January 1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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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也未证明免除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e proposed endeavor's national importance or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ment of a job offer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AAO驳回了该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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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就已被驳回的上诉提出复议动议,AAO驳回了该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then filed a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dismissed appeal. We dismissed that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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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本次事项以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提交AAO审理;申请人在本次动议中提交了一份新陈述和若干行业文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In support ofthe current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new statement and several industry articl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具备新事实及文件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以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新事实指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包括原申请在内的程序中提交的事实;重复此前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不符合要求的重开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和“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新陈述和若干行业文章,主张存在足以重开的新事实。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认定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及国家利益豁免;原文未记载原审对本次动议材料的意见。

申请人的新陈述

证明目的
说明工作经历并主张其就业的经济影响,以证明存在新事实。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陈述涉及的工作经历在记录中已有大量证据,经济涟漪效应的主张也已有类似内容,属于此前已提交材料的重新包装,不构成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此前未提交的、与动议问题相关的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information does not constitute new facts, as the record is replete with evidence on the Petitioner's work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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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行业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除一篇外均在2019年1月11日原申请提交后发表,而申请人须在提交时满足全部资格要求;且文章均泛论建筑业经济影响,未具体针对申请人拟议事业或其个人定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发表时间晚于提交日;内容未具体联系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及个人是否处于有利位置。
核对原文依据
A petitioner must meet all the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of the petition at the tim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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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determining national importance, the relevant question is not the importance of the field, industry, or profession in which the individual will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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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新陈述只是重述工作经历并泛泛主张就业的经济影响,而记录中已有大量同类材料,故不构成新事实。行业文章除一篇外均在原申请提交后发表,且均泛论建筑业经济影响,未具体说明申请人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或其个人是否处于推进该事业的有利位置。因此没有重开的基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tatement is a repackaging of material that has been previously submitted in this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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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y all discuss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s economic impact generally and do not speak specifically to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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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new facts or evidence to warrant reope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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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陈述复议理由、以相关先例决定支持证明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并证明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不符合要求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举证责任为优势证据,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仅不同意结论而不显示法律错误不构成复议理由,参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适用了更严格的证明标准、未就“处于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位置”进行整体分析(涉及职位变动后拟议事业是否保持同一、推荐信是否具有实质相关性),并称AAO忽略了其援引的In re F-E-先例。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认定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及国家利益豁免;原文未记载原审对本次复议主张的意见。

申请人关于更严格标准的指称

证明目的
证明AAO未按优势证据标准审理。
AAO 如何评价
AAO复查决定和记录后认定不存在适用更严格标准的情形,申请人也未指出具体实例。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具体适用更严格标准的情形。
核对原文依据
he does not point to specific instances of this in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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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述的记录证据(教育、工作经历、推荐信等)

证明目的
请求AAO重新审视证据以得出不同结论。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仅重述证据并表达对结论的不同意见,未显示法律适用错误;先前决定已就职位变动后拟议事业是否保持同一及推荐信证明力两点作充分论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先前分析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Disagreeing with our conclusions without showing that we erred as a matter oflaw is not a ground to reconsider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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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note our initial decision discussed our reasoning on these two issues extensively and we see no error in this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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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re F-E-, 2017 WL 1281865 (AAO Mar. 20, 2017)

证明目的
作为相关先例支持复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决定为非先例决定,涉及一名冶金工程师,其拟议事业聚焦于可在整个采矿业使用的安全环保采矿实践;该决定未作为先例公布,不约束USCIS官员。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决定为非先例,不能作为约束性先例支持复议。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Petitioner is incorrect, this is a non-preceden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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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审查后未发现适用更严格标准的实例,申请人也未指出具体情形。对于整体分析,AAO指出先前决定已结合Dhanasar第二要素分析教育、工作经历和推荐信等大量文件证据,并对两个争点作了充分论述,仅不同意结论不构成法律错误。关于In re F-E-,AAO指出该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不约束USCIS官员。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f the decision and the record finds no instances ofus applying a stricter standard as the Petitioner asse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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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decision on the prior motion noted and analyzed much of the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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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ecision was not published as a precedent and therefore does not bind USCIS officers in future adjud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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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新陈述是否包含此前未在记录中出现的事实,而非重复工作经历和经济影响主张;这是重开动议的关键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tatement is a repackaging of material that has been previously submitted in this cas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行业文章的发表日期与原申请提交日2019年1月11日的关系,以及文章是否具体针对申请人的拟议事业而非仅讨论行业整体。
    核对原文依据
    all but one was published after the petition's filing on January 11, 2019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所指控的更严格标准是否有具体段落对应;复议须指向决定时记录中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而非仅表达对结论的不同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Disagreeing with our conclusions without showing that we erred as a matter oflaw is not a ground to reconsider our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所援引的In re F-E-是否为先例决定;非先例决定不约束USCIS官员,不能作为复议的法律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decision was not published as a precedent and therefore does not bind USCIS officers in future adjud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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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0415046 日期:2024年5月1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也未能证明豁免工作要求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复议动议,请求复议被驳回的上诉。我们驳回了该动议。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复议动议基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规定于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的要求规定于8 C.F.R. § 103.5(a)(3)。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将“新事实”解释为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提交的事实,该程序包括原始申请在内。重述此前已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已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不符合适用要求的重新开案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

另一方面,复议动议必须:(1) 陈述复议理由,(2) 有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证明该决定基于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以及 (3) 证明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

原文第 2 页

8 C.F.R. § 103.5(a)(3)。不符合这些要求的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

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因此,我们仅在新证据和论点与我们最新驳回复议动议的决定相关的范围内予以考虑。对于符合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支持。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A. 重新开案动议

为支持当前动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新陈述和若干行业文章。重新开案动议的证据必须包含新的相关事实。8 C.F.R. § 103.5(a)(2)。我们将“新事实”解释为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提交的事实,该程序包括原始申请在内。8 C.F.R. § 103.5(a)(2)。该新陈述涉及申请人的工作经历,并就其就业的经济影响作出概括性主张。该信息不构成新事实,因为记录中已充满关于申请人工作经历的证据,以及关于其就业经济连锁效应的类似主张。该陈述是对本案此前已提交材料的重新包装。因此,该陈述的内容未向我们提供足以支持重新开案的新的相关信息。

关于新提交的行业文章,除一篇外,其余均在申请于2019年1月11日提交之后发表。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满足申请的所有资格要求。8 C.F.R. § 103.2(b)。此外,这些文章均泛泛讨论建筑业的经济影响,并未具体涉及申请人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也未说明其个人是否处于有利于推进该事业的良好位置。在确定国家重要性时,相关问题不是个人将从事的领域、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我们关注的是“外籍国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在此,申请人未提供足以支持重新开案的新事实或证据。因此,我们没有依据重新开案此前的决定。

B. 复议动议

申请人也未提供足以支持我们复议其决定的充分依据。在当前的动议中,申请人首先主张我们在其案件中适用了更严格的证明标准。然而,其并未指出我们此前决定中的具体实例。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决定和记录的审查未发现申请人所称我们适用更严格标准的任何情形。该动议随后重述了记录中的大量证据,并恳请我们重新审查以得出不同结论。不同意我们的结论而未表明我们在法律上存在错误,不构成复议我们决定的理由。见例如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我们在考虑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于推进拟议事业的良好位置时,未进行整体分析。在对此点的论述中,申请人详述了两个例子。其主张,我们称记录未充分证明申请人在更换职位时其拟议事业保持不变,以及推荐信不具实质性、相关性和证明力,这两点有误。在孤立地看待这两点时,其忽视了我们分析的其余部分。我们关于先前动议的决定指出并分析了大量书面证据,例如申请人关于其教育、工作经历的文件,以及其推荐信,并结合Dhanasar框架第二项要件下讨论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分析。1

此外,尽管申请人对我们关于这两点的分析持有异议,但一般而言,不同意我们的结论不构成我们复议其决定的理由。见例如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at 58。我们注意到,我们的初始决定已就这两个问题广泛讨论了我们的理由,我们未发现该分析存在错误。因此,申请人未表明我们在该分析中存在错误。

最后,该动议称我们忽视了此前提供的相关先例 In re F-E-, 2017 WL 1281865 (AAO Mar. 20, 2017)。然而,申请人不正确,这是一项非先例决定。该非先例决定涉及一名冶金工程师,其拟议事业侧重于开发可在整个采矿业使用的安全且环保的采矿实践。该决定未作为先例公布,因此对USCIS官员未来的审理不具有约束力。见8 C.F.R. § 103.3(c)。因此,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在适用法律或USCIS政策方面存在错误。

由于申请人未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基于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证明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103.5(a)(3)规定的复议动议要求。由于申请人也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 underlying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我们无需讨论每一项证据,只要我们的决定对所提交的证据给予了有理由的考虑。见 Morales v. INS, 208 F.3d 323, 328 (11th Cir. 2000)。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5-1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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