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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2892507 日期:2026年5月15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软件开发工程师,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offer、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现本事项依据8 C.F.R. § 103.3处于上诉审查之中。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该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本法第203(b)(2)(A)条。如果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则其必须进而证明其值得对职位offer要求行使自由裁量豁免,即符合“国家利益”。本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¹ 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各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1) 拟从事的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级重要性;(2)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从事的事业;以及(3)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同上。
申请人是一名软件开发工程师,称其在信息技术领域拥有超过五年的经验。在其随申请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称其
¹ 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三、第九、第十一及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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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从事的事业是“通过构建基础设施,使作为大脑的大型语言模型(LLM)能够与真实世界交互并执行复杂的、目标导向的任务,从而推进美国主导的开放、可解释且具代理能力的人工智能创新。”
SCOPS认定申请人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即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但认定其未能在Dhanasar分析框架下确立资格。具体而言,尽管SCOPS认定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其结论认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国家级重要性。SCOPS还认定,虽然申请人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拟从事的事业,但其未能证明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在上诉中,申请人概括主张SCOPS“未能适用整体性、全证据评估,将申请人的原创研究基础设施错误定性为一般性行业描述,并不当提高了推荐信的证据要求。”
我们认定发回重审是适当的,因为上诉记录不完整,无法供我们审查。申请人在其提交给SCOPS的书面论证意见中引用的许多证据材料无法辨认。在最初随申请提交的文件中,以下证据材料全部或部分无法辨认:2、3、5、12、13、15-21、26-29、31、33、35-37、54、57-61。同样,在申请人对SCOPS补充证据请求的答复中,以下证据材料全部或部分无法辨认:12、22-25。目前不清楚这些证据材料是申请人最初提交的劣质副本,还是这些问题在USCIS受理过程中产生。² 无论如何,就现有记录而言,我们无法对证据进行有意义的审查。
在发回重审时,SCOPS应允许申请人重新提交此前提交的无法辨认证据材料的清晰副本。SCOPS随后应评估在案证据,并阐明该证据是否在Dhanasar三项要件中的每一项下确立了申请人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在分析Dhanasar框架下的第一项要件,即国家级重要性时,我们聚焦于申请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并寻找更广泛的影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一项事业可能具有国家级重要性,例如,因为它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同上。然而,申请人在重要领域的工作本身不足以确立该事业的国家级重要性。申请人仍须证明该具体事业在该国家级重要性领域具有潜在的前瞻性影响。我们注意到,虽然来自美国相关政府机构或美国准政府实体的信函可能有助于确定某项事业是否达到国家级重要性水平,但确立资格并不要求此类信函。
此外,我们注意到,在评估第二项要件以及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从事的事业时,我们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其教育背景、技能、知识及在相关或类似工作中的成功记录;未来
² 申请人须提交可辨认的副本。一般见 7 USCIS Policy Manual A.4(C)。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除非适用法规或表格说明另有要求,可提交任何其他支持文件的可辨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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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的模式或计划;实现拟从事事业的任何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兴趣。同上,第890页。在发回重审时,SCOPS应评估证据,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基于这些因素确立了其在第二项要件下的资格。例如,SCOPS可考虑申请人是否已充分解释并以证据支持其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实现拟从事事业的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方的兴趣。SCOPS还可考虑申请人是否就其在其事业所概述项目中的具体角色和参与提供了充分细节,例如其扩展CAMEL框架、推进Loong验证框架以及推出集成人工智能(AI)代理工具包的计划。
最后,在分析第三项要件以及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进而豁免劳工证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时,USCIS考虑、SCOPS也应考虑的因素包括:获得劳工证的不切实际性;该个人预期贡献给美国带来的利益,即使其他美国工人也可获得;该个人贡献的国家利益是否足够紧迫;该个人的事业可能导致潜在创造就业的证据;以及该个人以通常不会对美国工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方式自雇的证据。
在所有三项要件下,申请人仍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撤回SCOPS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议和补全记录。在发回重审时,我们不对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发表意见。
命令:撤回该决定。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