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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2918683 日期:2026年5月1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专业人员)
申请人是一家财务咨询公司,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会计师,并向本办公室提交了其第十轮合并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该公司主张,与某项法规相反,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未将撤销该公司申请批准的意向通知(NOIR)邮寄至其“最后已知地址”。见8 C.F.R. § 103.8(a)(1)(i)。
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且该公司的复议动议未能证明本办公室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因此,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述动议。
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附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相比之下,复议动议必须基于作出决定时的证据,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8 C.F.R. § 103.5(a)(3)。根据动议,法规将本办公室的审查范围限于本办公室最近一次决定。见8 C.F.R. § 103.5(a)(1)(i)、(ii)(提及“先前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本办公室可批准符合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在这些申请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89 (BIA 1983)。
二、分析
A. 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既未陈述新的事实,也未包含书面证据。因此,本办公室必须予以驳回。见8 C.F.R. § 103.5(a)(4)(“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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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复议动议
为向受影响方送达,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必须通过普通邮件将通知寄送至该方“最后已知地址”。8 C.F.R. § 103.8(a)(1)(i)。
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认定,2018年,SCOPS已适当地将NOIR邮寄至申请人在申请记录中最后列明的地址。然而,该公司在申请于2007年获批后已搬迁,并称其未收到NOIR。SCOPS未收到该公司及时的NOIR答复,并撤销了申请的批准。见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450, 452 (BIA 1987)(表明未及时答复NOIR将导致申请被撤销)。申请人主张,SCOPS本应将NOIR邮寄至该公司的新地址,该公司已在2016年一份延长受益人美国非移民工作签证身份的申请中向USCIS提供了该地址。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8 C.F.R. § 103.8(a)(1)(i)中“最后已知地址”一语不限于案件档案中最后列明的地址。相反,由于该短语没有法规定义,该公司主张应适用词语的通常含义。见,例如,Perrin v. United States, 444 U.S. 37, 42 (1979)(“法律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除非另有定义,词语应按其通常、当代、普通含义解释。”)。申请人主张,“机关”一词通常指作为一个整体的行政机构。因此,由于申请人2016年为受益人提交的非移民签证申请列明了该公司的新地址,该公司主张,在NOIR签发时,该公司的新地址是USCIS所知的最后地址。
本办公室同意,如果法规术语未作定义,应适用其通常含义。见,例如,Burns v. Alcala, 420 U.S. 575, 580-81 (1975)。但8 C.F.R. § 103.8(a)(1)(i)的法规并不包含“机关”一词。因此,根据申请人所引用的判例法,“机关”一词的通常含义不适用。本办公室因此驳回该公司的主张。
此外,如本办公室关于申请人第八轮合并动议的决定所述,见In Re: 39798408 (AAO Oct. 7, 2025),USCIS必须使法规解释与其他法规及机构政策保持一致。见Matter of Al Wazzan, 25 I&N Dec. 359, 365 (AAO 2010)(“[本办公室]应使所涉语言与相关条款的主旨以及整部法律协调一致地解释。”)。根据USCIS政策,每份申请或请求都是独立的程序记录。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E.2(A)(“程序记录是构成USCIS面前任何申请、请求、听证或其他程序记录的有组织官方材料。”)。此外,根据法规,“法定资格的裁定应仅基于程序记录中所含信息。”8 C.F.R. § 103.2(b)(16)(ii)。因此,在审理申请或请求时,USCIS通常不得超出适用记录的范围。因此,与USCIS政策和法规一致,本办公室认定,8 C.F.R. § 103.8(a)(1)(i)中“最后已知地址”一语最好解释为申请或请求记录中列明的最后已知地址。见Loper Bright Enters. v. Raimondo, 603 U.S. 369, 400, 144 S. Ct. 2244, 2266, 219 L. Ed. 2d 832 (2024)(“在法律解释工作中,如果不是最佳解释,就不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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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还主张,本办公室最近一次决定错误依赖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一份意见。见Wah Yuet (USA) Inc. v. Ashcroft, No. CV 04-9145 CAS (SSx), 2006 WL 8430892, *7 (C.D. Cal. Apr. 13, 2006)。该公司在事实层面将该案与自身案件区分开来,并主张Wah Yuet法院并未解释“最后已知地址”一语。
经复议,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对Wah Yuet赋予了过高的权重。与本案不同,Wah Yuet中的申请人在NOIR签发前并未在另一程序中向USCIS告知该公司的新地址。此外,Wah Yuet法院虽然确认USCIS向申请人按其档案中列明的最后地址而非其当时当前地址送达NOIR的有效性,但并未具体解释法规短语“最后已知地址”。
但申请人在这些程序中负有举证责任。见Matter of Ho, 19 I&N Dec. at 589。该公司未引用任何法律权威将8 C.F.R. § 103.8(a)(1)(i)中“最后已知地址”一语解释为USCIS作为一个整体所知的最后地址。见8 C.F.R. § 103.5(a)(3)(要求复议动议“附有任何相关先例决定,以证明该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服务局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公司未能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三、结论
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且该公司的复议动议未能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表格I-862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