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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B-F- INC 案 日期:2019年5月16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食品制造企业,拟雇用受益人担任食品开发技术员。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专业人员。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3)(A)(ii) 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劳工证不要求学士学位、因而不能支持所请求的专业人员签证分类为由驳回了申请。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劳工证支持专业人员分类,因为劳工证的替代要求与主要要求实质等同,主要要求包括最低学历为学士学位。作为替代,申请人请求批准该申请为技术工人分类。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见本法第 212(a)(5)(A)(i) 条,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没有足够的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可担任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一名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同样受雇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本法第 212(a)(5)(A)(i)(I)-(II) 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本法第 204 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 USCIS 批准该申请,该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条件,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本法第 245 条,8 U.S.C. §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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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
此处的争议问题是劳工证是否支持所请求的分类,以及受益人是否符合该分类的资格。在其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中,申请人在第 2.1.e. 部分勾选了方框,该部分指明该申请是为“[一名]专业人员(至少拥有学士学位或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提交的。
A. 劳工证不支持专业人员分类
8 C.F.R. § 204.5(l)(2) 的规定将“专业人员”定义为“至少持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的合格外籍人士”。因此,寻求专业人员分类的申请必须附有要求最低学士学位的劳工证。8 C.F.R. § 204.5(l)(3)(i)。在本案中,劳工证第 H 部分就所提供职位食品开发技术员的最低要求陈述如下:
H.4. 教育:要求的最低水平: 学士学位 H.4-B 主修领域: 食品科学与技术 H.5 该职位是否要求培训? 否 H.6 是否要求所提供职位的工作经验? 是 H.6-A 多长时间? 24 个月 H.7 是否接受替代专业领域? 否 H.8 是否接受教育和工作经验的替代组合? 是 H.8-A 何种教育水平? 无 H.8-C 多少经验? 48 个月 H.9 是否接受外国同等学历? 是 H.10 是否接受替代职业的工作经验? 否
审理主任认定,由于 H.8 至 H.8-C 的替代要求表明 48 个月的工作经验可以替代 H.4 和 H.6/H.6-A 的主要要求(学士学位和 24 个月工作经验),所提供职位不符合专业人员资格,且劳工证不支持所请求的专业人员移民签证分类。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该申请应被批准为专业人员分类,因为所提供职位 48 个月工作经验的替代要求与学士学位和两年所提供职位工作经验的主要要求实质等同。申请人援引适用于非移民工人从事专业职业(H-1B 签证)申请的法规,该法规要求受益人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或等同于该学位的教育、培训和/或经验组合,其中三年专业培训或经验被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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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于一年教育。见 8 C.F.R. § 214.2(h)(4)(iii)(C) 和 (D)(5)。这些针对请求 H-1B 专业职业工人分类的非移民申请的法规不适用于本案所请求的分类。管辖所请求专业人员分类的法规,特别是 8 C.F.R. § 204.5(l)(3)(i),明确规定专业人员分类的移民申请必须由要求所提供职位最低学士学位的劳工证支持。培训或经验均不得替代学位要求的任何部分。由于本案中的劳工证允许候选人仅凭经验即可符合职位资格,它不能支持所请求的分类。
申请人还援引劳工部(DOL)的在线资源,该资源表明食品科学家和技术员等职业不一定要求学士学位,并承认其在所提供职位的招聘中并未要求学士学位,提交了一份招聘广告副本,该广告称四年经验可替代学士学位和两年经验。该证据与劳工证上所述的职位要求一致,并确认所提供职位不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因此不是专业职位。基于这一理由,劳工证上所提供职位也不支持所请求的专业人员分类。
B. 受益人不符合专业人员分类资格
尽管审理主任未予处理,记录也未证明受益人符合专业人员分类资格。请求专业人员分类的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受益人持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l)(3)(ii)(C)。劳工证表明受益人不具有任何种类的学士学位。因此,受益人不符合专业人员分类资格。
C. 本申请不能考虑技术工人分类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由于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提到劳工证要求可能使受益人符合技术工人分类资格,我们应考虑该申请为技术工人的替代分类。申请人声称,USCIS 的职责是确定本申请中正确的签证分类以及受益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该分类的要求。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具备技术工人分类所需的经验,因此该申请应被批准为该分类。我们不同意。
USCIS 的职责不是为受益人确定正确的签证分类,而是确定受益人是否符合申请中具体请求的签证分类资格,以及该签证分类是否与随附劳工证的要求一致。在表格 I-140 第 2 部分中,申请人在 1.e. 处勾选了方框,声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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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是为专业人员提交的。申请人未在 1.f. 处勾选方框,声明该申请是为技术工人提交的。申请人不得对已提交的申请作出实质性变更以使其符合 USCIS 的资格和批准要求。见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ssoc. Comm'r 1998)。因此,我们不得在上诉中受理变更分类的请求。
三、结论
劳工证不支持专业人员分类。记录还表明受益人不具有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而这是符合专业人员分类资格所要求的。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理由均被视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本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申请人未履行该责任。
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B-F- Inc, ID# 4250667 (AAO May 1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