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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0299027 日期:2022年5月1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参加过自由搏击和泰拳比赛的武术运动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于2018年11月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已按要求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我们于2019年12月驳回了申请人对该决定的上诉,以及随后的三项动议:一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于2020年8月被驳回;一项复议动议,于2021年4月被驳回;以及一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于2021年9月被驳回。此事现因另一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且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个人使用。“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个人。8 C.F.R. § 204.5(h)(2)。8 C.F.R. § 204.5(h)(3)的实施条例规定了一种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成就的国际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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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人满足初步证据要求(通过一次性成就或满足三项较低标准)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动议要求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拟证明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的理由,并基于初始决定时的记录证据确立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根据上述条例,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新事实的书面证据,而复议动议基于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8 C.F.R. § 103.5(a)(1)(i)的条例将我们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权限限于申请人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重新开案或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填写妥当的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并附正确费用),还必须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不能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参见8 C.F.R. § 103.5(a)(4)。
三、分析
作为初步事项,我们注意到,根据条例,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提交了足以支持重新开案的新事实,或是否确立了我们将先前动议驳回的决定基于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获得了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且其仅满足十项较低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一项,即涉及作为评委参与,如8 C.F.R. § 204.5(h)(3)(iv)所述。在驳回上诉时,我们撤回了审理主任关于评审标准的相关认定,并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任何所主张的标准。我们驳回了第一项动议,认定申请人请求我们复议我们的决定,但未表明我们如何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或政策。此外,尽管其提供了额外文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确立新证据证明其符合评审标准的资格。
我们驳回了第二项动议,因为申请人仅重复了先前的主张和论点,未指出我们第一项动议决定中的任何法律或政策错误。我们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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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动议,因为申请人“未证明我们错误地驳回了其先前动议”,且其未确立新提交信函的相关性。
在其最新动议中,申请人未提交新证据,也未陈述新事实。相反,其重复了先前的断言,而这些断言不能推翻先前的结论。申请人最新陈述的大部分内容逐字重复了申请人在先前提交材料中的断言,包括先前的书面论证意见及其对2018年证据请求的答复。1 重复先前主张不会将新事实引入记录,也不能表明重新开案程序的正当理由。
同样,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可以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一般性地指称先前上诉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动议方必须具体指明先前被错误决定或被我们先前决定遗漏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或必须表明法律变更如何实质影响我们的先前决定。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在先前的决定中,我们已告知申请人,以此种方式重复先前主张不会确立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正当理由。申请人最新第四项动议的适当标的是我们2021年9月驳回其第三项动议的决定。申请人未指明我们2021年9月决定中的任何具体错误。相反,其继续以我们先前决定中已考虑过的理由一般性地主张资格。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的复议动议未表明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我们先前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基于上述理由,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有时,最新陈述表明某份特定文件“随附”,但这显然是对较早动议附件的较早引用,申请人似乎连同周围文字一并复制了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