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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286716 日期:2022年5月1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其他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披萨餐厅经营者,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食品服务工人。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签证类别中的“其他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工作offer的真实性,也未能证明其在获得美国劳工部(DOL)随附认证时遵守了张贴通知的要求。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讨论举证责任);另见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AAO 2010)(讨论证明标准)。经重新审查(de novo),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以下分析的新决定。
一、基于就业的移民
作为“其他”或非技术工人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向DOL申请认证,证明:(1) 美国工人不足以胜任、愿意、合格且可担任所提供职位;以及 (2) 雇用非公民担任该职位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
其次,雇主必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经批准的劳工证及移民签证申请。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确定非公民受益人是否符合DOL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8 C.F.R. § 204.5(l)。
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受益人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可以在美国申请“身份调整”。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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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张贴通知要求
审理主任未援引适当的法律依据,允许其基于申请人涉嫌违反DOL张贴通知规定而驳回申请。因此,我们将撤销该部分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时,如果援引适当的依据支持潜在的驳回理由,审理主任可以就申请人向其拟议工作地点的员工发出的劳工证申请通知作出进一步认定或询问。见20 C.F.R. § 656.10(d)(1)。
三、工作offer的真实性
尽管申请人的大多数员工在其餐厅兼职工作,但优势证据支持该公司所声称的在拟议工作地点全职雇用其I-140表格受益人的主张。因此,记录充分证明申请人有意以永久、全职方式雇用受益人担任所提供职位。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相反认定。
四、劳工证的有效性
尽管审理主任未予处理,但记录并未证明随附劳工证的持续有效性。
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福利请求时”确立资格,“并且必须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持续符合资格”。8 C.F.R. § 103.2(b)(1)。除非随附Schedule A指定申请或受益人符合短缺职位资格的证明文件,否则“其他工人”申请必须包括DOL签发的有效个人劳工证。8 C.F.R. § 204.5(l)(3)(i)。劳工证对其上载明的“特定工作机会”、非公民以及预期就业地理区域保持有效。20 C.F.R. § 656.30(c)(2)。
申请及随附劳工证通过名称、地址和联邦雇主识别号(FEIN)将申请人识别为受益人的潜在雇主。然而,2018年10月,律师通知USCIS其地址和申请人名称发生变更。律师提交的材料包括一份来自德克萨斯州州务卿办公室的“合并证书”副本。该证书载明,自2017年12月25日起——即本上诉提交后三天——申请人与另一家德克萨斯有限责任公司(LLC)合并。随附的“国内实体合并证书”将另一家LLC描述为合并后的存续实体。
根据德克萨斯州法律,“当合并生效时,作为合并一方的每个国内实体,除存续或新设国内实体外,其独立存在即终止。”Tex. Bus. Orgs. § 10.008(a)(1)。因此,合并证书表明申请人作为非存续实体,于交易生效日2017年12月25日终止存在。由于证书表明申请人已不存在,记录未能证明随附劳工证上所列“特定工作机会”的持续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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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LLC如果确立自身为申请人的“利益承继人”,则可以寻求许可,根据随附劳工证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所提供职位。见Matter of Dial Auto,19 I&N Dec. 481(Comm'r 1986)。承继人必须已获得开展劳工证雇主业务或其独立部分所需的权利和义务。承继人必须:1) 充分描述并记录其据以获得前雇主全部或相关部分业务的交易;2) 证明除雇主变更外,工作机会与劳工证上所述相同;以及 3) 在各方面证明其符合所请求受益人的资格,包括其自身及前雇主自申请优先日起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同上,第482-83页。
然而,记录并未确立存续LLC为申请人的承继人。合并证书副本记录了实体之间的所有权转让。但国内实体合并证书提及一份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的“合并协议和计划”。记录缺少该文件的副本。因此,证据未能充分描述并记录从申请人到存续LLC的所有权转让。
记录也未证明工作机会保持不变。记录缺少证据表明存续LLC有意在同一地点、以申请人所提议的相同工资雇用受益人担任所提供食品服务工人职位。此外,记录缺少存续LLC在2017年12月合并后支付该职位所提供工资能力的必要证据。因此,记录未能在各方面确立所请求福利的资格。
此外,USCIS记录表明该机构收到了三份I-140表格申请,所列FEIN与本申请及随附劳工证上的FEIN一致,但由名称和地址与申请人及存续LLC均不同的实体提交。1 FEIN差异使申请人的身份产生疑问。见Matter of Ho,19 I&N Dec. 582, 591(BIA 1988)(要求申请人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之处)。
基于上述理由,记录未能证明劳工证的持续有效性。我们和审理主任均未就“特定工作机会”有效性所受质疑通知申请人。因此,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告知申请人这一额外的潜在驳回理由,并要求该公司或承继人解释为何另一实体的申请中出现申请人明显的FEIN,并证明“特定工作机会”的持续有效性。
五、结论
记录不足以支持审理主任基于张贴通知要求或工作offer真实性而驳回申请。但申请人未能证明随附劳工证的持续有效性。
1 USCIS记录将提交人识别为 以及以下收件编号的三份申请: 和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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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上述分析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