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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创业者 · 普通 EB-2 职业移民:上诉驳回(2023年5月16日)

类别 普通EB-2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特殊能力分类——执业许可或专业认证标准(8 C.F.R. § 204.5(k)(3)(ii)(C))、特殊能力分类——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组织认可的成就与重大贡献标准(8 C.F.R. § 204.5(k)(3)(ii)(F))、特殊能力分类——至少满足三项标准及最终实质审查、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不成立 特殊能力分类——执业许可或专业认证标准(8 C.F.R. § 204.5(k)(3)(ii)(C))、特殊能力分类——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组织认可的成就与重大贡献标准(8 C.F.R. § 204.5(k)(3)(ii)(F))、特殊能力分类——至少满足三项标准及最终实质审查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未证明满足至少三项特殊能力监管标准,因而未确立EB-2特殊能力分类资格;国家利益豁免的Dhanasar三要素上诉主张被保留,未作实质审理。驳回上诉不构成对保留事项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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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his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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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通过I-140表格申请EB-2特殊能力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原审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拒绝申请,认定其不符合特殊能力分类,也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符合国家利益。本次为申请人对该拒绝决定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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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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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学术记录和会员资格两项标准,未达到特殊能力分类,且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qualify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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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fulfilled only the academic record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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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主张其还满足执业许可标准和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组织认可的成就与重大贡献标准,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但上诉材料未附任何与特殊能力相关的文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 appeal brief, the Petitioner maintains that he also meets the license to practice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submission was unaccompanied by any documentary evidence relating to his exceptional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特殊能力分类——执业许可或专业认证标准(8 C.F.R. § 204.5(k)(3)(ii)(C))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C)要求提供执业许可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若该标准不适用于受益人职业,可依8 C.F.R. § 204.5(k)(3)(iii)提交可比证据,但申请人须解释标准为何不适用以及所提交证据为何与监管标准真正可比。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信息技术领域的企业家不受执业许可要求约束,因此应接受其提交的可比证据以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认定该标准,仅认定学术记录和会员资格两项标准。

关于信息技术领域企业家不受执业许可要求约束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该监管标准不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从而可用可比证据替代。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主张缺乏佐证文件,未予采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证明该领域不受许可要求约束的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did not support his assertion that entrepreneurs in the field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re "not subject to licensing requirements" with corroborating docu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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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中提及的“随附提交的可比证据”及先前提交或附上的证物

证明目的
作为执业许可或专业认证的可比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指明具体文件或证物,也未证明其达到执业许可或专业认证同等专业水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识别具体可比证据,未建立与监管标准的可比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identify the "comparable evidence submitted herewith" in support of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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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identify the specific documents or exhibits he requests to be considered as comparabl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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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供文件佐证其领域不受执业许可要求约束,且未在上诉中指明哪些具体文件或证物作为可比证据。AAO还认为申请人未证明其文件达到执业许可或专业认证同等的专业水准,因此未通过可比证据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owever, did not support his assertion that entrepreneurs in the field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re "not subject to licensing requirements" with corroborating docu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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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 has he demonstrated that any of his documents reflect the same caliber of expertise as receiving a license to practice the prof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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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分类——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组织认可的成就与重大贡献标准(8 C.F.R. § 204.5(k)(3)(ii)(F))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F)要求提供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内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教育背景、专业经验和卓越技能使其能够为领域作出贡献,并称基于先前提交和随附文件已明确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未认定该标准,仅认定学术记录和会员资格两项标准。

前雇主支持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成就和贡献获得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信仅讨论工作职责,未显示行业或领域层面的认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体现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组织对其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from his former employer discusses only his job responsi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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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校支持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成就和贡献获得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信聚焦于申请人作为学生的专注度,未显示行业或领域层面的认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体现行业或领域内成就与重大贡献的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from his alma mater focuses on his dedication as a 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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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中提及的先前提交和随附文件

证明目的
作为认可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指明具体文件或证物,且上诉材料未包含与该标准相关的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识别具体证据,上诉阶段未提交相关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identify the specific documents or exhibits he requests to be considered as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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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submission did not include evidence relating to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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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指明具体文件或证物作为认可证据,且上诉材料未包含与该标准相关的证据。AAO进一步认为,前雇主和母校的支持信分别只涉及工作职责和求学专注度,未显示其工作获得行业或领域层面成就与重大贡献的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identify the specific documents or exhibits he requests to be considered as evidence ofhis recognition for 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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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tter from his former employer discusses only his job responsibilities and the letter from his alma mater focuses on his dedication as a 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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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分类——至少满足三项标准及最终实质审查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A)-(F)要求至少满足六类证据中的三类;满足三项本身不确立资格,还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整体证据是否显示申请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水平的专业能力。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至少三项监管标准,从而符合特殊能力分类。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学术记录和会员资格两项标准,未达到三项。

学术记录和会员资格证据

证明目的
满足特殊能力分类的两项监管标准。
AAO 如何评价
原审和AAO均认定申请人满足学术记录和会员资格两项标准,但仅两项不足以达到三项门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满足第三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fulfilled only the academic record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k)(3)(ii)(A) and the membership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k)(3)(i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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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原审意见,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因此未达到特殊能力分类所需的专业水平,无需进入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he satisfies the requirements of at least thre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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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at he meets at least three of the six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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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根据INA第203(b)(2)(B)(i)条,申请人须先证明符合EB-2基础分类(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再依Matter of Dhanasar的三要素证明应豁免职位邀请要求。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国家利益豁免,主张其符合豁免条件。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特殊能力分类,也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符合国家利益。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确立EB-2基础分类资格,该问题对上诉具有决定性,因此依据INS v. Bagamasbad和Matter of L-A-C-,AAO保留对Dhanasar框架下国家利益豁免上诉主张的审理,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his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under 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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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at he i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or that he has satisfied the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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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是否具体指明作为可比证据或认可证据的文件或证物,以及是否附有相关文件;AAO指出上诉材料未附特殊能力相关文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submission was unaccompanied by any documentary evidence relating to his exceptional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是否有文件佐证信息技术领域企业家不受执业许可要求约束;AAO指出该主张缺乏佐证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did not support his assertion that entrepreneurs in the field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re "not subject to licensing requirements" with corroborating document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前雇主和母校支持信的内容范围;AAO认为前者仅涉及工作职责,后者聚焦求学专注度,未显示行业或领域层面的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from his former employer discusses only his job responsibilities and the letter from his alma mater focuses on his dedication as a stud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案未对Dhanasar三要素作实质认定,不能据此推断国家利益豁免已被否定或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his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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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6609775 日期:2023年5月16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身份获得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附属于该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个人分类资格,且未能证明豁免所需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须初步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之一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资格。2 若申请人满足,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显示其被认可为在该领域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

1 若此类证据不当然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2 USCIS此前已确认该两部分审理方法在特殊能力外国人情形下的适用性。参见一般性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原文第 2 页

若申请人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资格,则须进而证明其值得裁量性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即符合“国家利益”。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该法及相关部门规章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裁量事项3,在申请人证明以下事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二、分析

A. 特殊能力

申请人主张其至少满足特殊能力个人分类的三项规章标准。在驳回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8 C.F.R. § 204.5(k)(3)(ii)(A)的学历记录标准和8 C.F.R. § 204.5(k)(3)(ii)(E)的会员资格标准。

在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坚持认为其还满足8 C.F.R. § 204.5(k)(3)(ii)(C)的执业许可标准和8 C.F.R. § 204.5(k)(3)(ii)(F)的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其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标准。经审查证据,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要求。

执业许可证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8 C.F.R. § 204.5(k)(3)(ii)(C)。

申请人在上诉中表示,其已依据8 C.F.R. § 204.5(k)(3)(iii)的规章为该标准提供了可比证据。该规章允许在8 C.F.R. § 204.5(k)(3)(ii)的标准“不当然适用于受益人职业”时提交“可比证据”。参见8 C.F.R. § 204.5(k)(3)(iii)。申请人应解释为何规章标准不当然适用于其职业,以及为何其提交的证据与8 C.F.R. 204.5(k)(3)(ii)所要求的证据“可比”。4

申请人称,由于“许可要求不适用于[申请人]的事业领域,因其不受许可要求约束,随此提交的可比证据……应由USCIS予以考虑。”然而,申请人未以佐证文件支持其关于信息技术领域企业家“不受许可要求约束”的主张。申请人未在其专业中获得执照或认证这一事实,并不构成8 C.F.R. § 204.5(k)(3)(ii)(C)标准不适用于其职业的证据。

3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裁量性质)。 4 在评估此类可比证据时,审理人员考虑标准是否当然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若不适用,则考虑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真正与规章所列标准可比。参见一般性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 同上。

原文第 3 页

在其职业中并不构成8 C.F.R. § 204.5(k)(3)(ii)(C)标准不适用于其职业的证据。此外,申请人未指明为支持上诉而“随此提交的 comparable evidence(可比证据)”。5

此外,申请人主张“USCIS应接受先前提交和/或所附附件中提供的文件以代替执照,并应认定[申请人]已通过可比证据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再次未指明其请求作为专业执照或认证的可比证据予以考虑的具体文件或附件。其亦未证明其任何文件反映出与获得执业执照或特定专业认证同等水平的专业能力。在此,申请人未确立该标准不适用于其职业,且其证据真正与获得执业执照或专业认证可比。因此,其未证明通过提交可比证据满足该标准。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8 C.F.R. § 204.5(k)(3)(ii)(F)。

申请人在上诉中称,其“教育背景、专业经验和卓越技能……使[其]能够为其领域作出贡献,并将使其在未来继续如此。基于先前提交和随此附上的文件,[申请人]明确确立已满足该标准。”6 申请人未指明其请求作为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其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予以考虑的具体文件或附件。虽然申请人提供了其前雇主和L__J大学的支持信,但该证据未显示其工作已获得足以表明对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水平。7 因此,申请人未确立其满足该标准。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k)(3)(ii)六项规章标准中至少三项,且未达到特殊能力分类所要求的专业水平。

B. 国家利益豁免

剩余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确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进而豁免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须首先证明其符合该法第203(b)(2)(A)条下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的分类资格。申请人未证明其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已满足规章标准

5 申请人的上诉提交未附任何与其特殊能力相关的书面证据。 6 申请人的上诉提交未包含与该标准相关的证据。 7 其前雇主的信函仅讨论其工作职责,其母校的信函则侧重其作为学生的勤勉。

原文第 4 页

并达到了特殊能力分类所要求的专业水平。8 因此,申请人未能确立其符合所依据的EB-2移民分类的资格。由于该问题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关于其在Dhanasar分析框架下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上述论点。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行政机关无须对其裁决为达成结果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确立其符合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分类的监管要求。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被视为本裁决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

裁定:上诉被驳回。

8 尽管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为申请人提供了这样做的机会,但他并未主张或证明其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5-1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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