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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T-L-, INC. 案 日期:2017年5月18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环境/产品认证公司,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化学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根据第二优先移民类别归类为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这些基于就业的“EB-2”移民类别使拥有高级学位或具有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外国国民可获得移民签证。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作出任何关于受益人具有特殊能力的陈述,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即归类为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最低学历要求。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满足归类为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另一EB-2类别)的标准,并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额外证据以支持该主张。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决定。
一、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必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1 参见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且外国国民在该职位上的就业不会损害类似职位美国工人的工资和
1 劳工证提交之日称为“优先日期”。受益人必须在该日期即符合所请求类别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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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T-L-, Inc. 案
工作条件。参见该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参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最后,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可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参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该法第203(b)(2)条规定,基于就业的移民签证可分配给:
属于拥有高级学位或其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成员的合格移民,或因其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的特殊能力,将前瞻性地实质性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祉,且其在美国的科学、艺术、专业或商业服务由美国雇主寻求的合格移民。
二、分析
在其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上,申请人在第2部分(申请类型)的 l.d. 框中指明,该申请是针对“[a] 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或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不寻求国家利益豁免)”。表格 I-140 不要求申请人在两个EB-2类别之间做出选择,且申请人未在表格 I-140 的其他位置或随申请提交的任何其他材料中表明其是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还是归类为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
审理主任将该申请视为为受益人寻求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类别的申请,并仅基于该EB-2类别的标准否决了申请。正如审理主任所解释的,由于“未作出任何关于受益人具有特殊能力的陈述”,他未考虑这一替代EB-2类别。虽然该陈述属实,但这并不改变表格 I-140 未指示申请人区分其为受益人寻求哪一EB-2类别的事实。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并未声明其寻求某一类别下的EB-2归类而不寻求另一类别。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随初始申请提交的证据表明其意图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本应据此审理该申请,或者如果记录不足以作出裁定,应请求额外的澄清信息。我们同意申请人的观点,即审理主任本应在特殊能力类别下考虑该申请。
三、结论
因此,我们将把本案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考虑受益人是否有资格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获得EB-2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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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T-L-, Inc. 案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本案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T-L-, Inc., ID# 448312 (AAO May 1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