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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W-G- 日期:2017年5月1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个人)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进行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该第五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如果外国国民投资于困难企业,则他们也可以通过证明职位保留来满足就业创造要求。此外,外国国民可以投资于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参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拨款法》)第610条,经修订。
该申请基于申请人对一家与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新商业企业(NCE)的500,000美元1投资。该NCE计划从12名投资者处筹集600万美元,以购买一家经营医院的就业创造实体(JCE)的权益。投资资金将用于偿还该医院的未偿贷款、扩建其精神科病房并资助其他优先事项。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任(Chief)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该JCE是一家困难企业,且其将保留或创造足够数量的职位。该主任驳回了随后的重新开案动议,认定该NCE不符合法规对“新”商业企业的定义,3且申请人未证明其可以从对NCE的投资中获得回报。
在上诉中,我们认定该NCE符合“新”商业企业的定义,但提出了与申请人对NCE的投资、JCE作为困难企业的地位以及预测的职位保留和创造有关的关切。我们随后自行重新开案
1 由于该NCE位于目标就业区,所需资本金额从1,000,000美元下调至500,000美元。参见8 C.F.R. § 204.6(t)。 2 该区域中心此前称为 3 8 C.F.R. § 204.6(e)处的法规将“新”定义为“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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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作出新决定,并给予申请人60天时间补充记录。我们现在已收到回复。
经重新审查,并鉴于申请人现已提交的新证据,我们将支持上诉。
一、法律
外国国民如果在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则可以被归类为移民投资者。投资是指为产生资本回报的目的将资本置于风险之中。8 C.F.R. § 204.6(j)(2)。此外,外国国民必须证明其投资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如果投资于困难企业,外国国民还可以通过证明现有雇员人数正在或将在至少两年内维持在不低于投资前水平来满足就业创造要求。8 C.F.R. § 204.6(j)(4)(ii)。
最后,8 C.F.R. § 204.6(e)处的法规对困难企业提供以下定义:
困难企业是指已存在至少两年、在外国企业家[申请]优先日期之前的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期间内(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确定)发生会计意义上的净亏损,且该期间的亏损至少等于该困难企业在该亏损之前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企业。为确定困难企业是否已存在两年,困难企业的权益承继人将被视为与其所承继的企业存在相同期间。
二、分析
针对我们的动议,申请人提供了来自 高级董事总经理的专家意见。他充分解决了我们在先前决定中表达的关切,我们现在认定申请人符合移民投资者分类资格。具体而言,她已证明她在NCE中投资了所需金额,该NCE符合法规下的新商业企业。此外,她已证明该JCE是一家困难企业,将通过职位保留满足就业创造要求。
A. 新商业企业
根据法规,新商业企业是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设立的企业。8 C.F.R. § 204.6(e)(“新”的定义)。主任在评估此问题时未审查正确的实体。具体而言,他考虑的是JCE的成立日期,而非NCE的成立日期,而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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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案件(如本案)中,NCE才是相关实体。Izummi案,22 I&N Dec. 169, 198-200(Assoc. Comm'r 1998)。在此,NCE是在相关日期之后很久才成立的,因此其符合“新”的定义。
B. 获得投资回报的能力
在主任的最终决定中,他认定投资条款排除了申请人在可预见的未来收回其在NCE投资盈亏平衡的任何可能性。针对我们的动议, 指出 有义务就NCE的所有权权益支付百分之六的优先回报率,且财务预测反映该医院将从2015年开始实现盈利。他进一步阐述了NCE出售其在JCE中的权益以产生回报的选择权。
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已将其投资资金置于为产生回报的目的的风险之中。8 C.F.R. § 204.6(j)(2)。为使她的资本被视为“处于风险之中”,申请人必须在其不知道是否能够出售其权益或在以后日期获得保证价格的情况下进行投资。Izummi案,22 I&N Dec. 第187页。正如 在动议中所指出的,法规未规定必须存在收益潜力的时间段。此外,保密发行备忘录告知申请人和其它投资者可以“强制出售项目”。 解释说,出售可能产生亏损或回报。无论是法规还是条例都没有表明我们应评估某项投资对投资者是否是一项好投资,而只是表明其构成对NCE的风险股权投资。由于申请人未被保证获得回报,且各项协议要求JCE分配利润,记录证明存在亏损和收益的风险。
C. 困难企业和职位保留
困难企业是指在前12或24个月内遭受的净亏损等于或大于公司在该亏损之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企业。8 C.F.R. § 204.6(e)(困难企业的定义)。因此,相关指标是该实体在该亏损之前的净亏损和净资产。记录包含两套利润表、纳税申报表、汇编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在本程序中按该顺序提交。
审计报告确认该JCE是一家困难企业。具体而言,411,521美元(该JCE在2010年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为82,304美元。该JCE在2011年和2012年的亏损均远超该金额。虽然这些数字与记录中先前文件上的数字存在显著差异,但所有财务材料反映的价值均与困难企业一致。在动议中, 解释了现金会计法与权责发生制会计法的比较如何解决这些不一致之处,并确认了审计报表的可靠性。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已证明该JCE是一家困难企业。
为依赖困难企业中的职位保留来满足法规的就业创造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全面的商业计划。8 C.F.R. § 204.6(j)(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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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包含三份商业计划。第二份商业计划包括备考报表以及JCE将如何使用NCE投资资金的明细。第三份根据审计财务报告更新了备考报表。尽管这些数字有所变化,最新的经济分析预测既保留超过100个职位,又创造61个新职位。综合考虑所有提交材料以及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供的新证据,申请人已通过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投资将在JCE保留和创造必要的职位。
三、结论
申请人已证明她将投资置于NCE中承担亏损和收益的风险,该JCE是一家困难企业,且投资资金将在JCE保留和创造所需数量的职位。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W-G-, ID# 381208 (AAO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