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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 J-W- 日期:2017年5月1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系个人,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进行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该第五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外国国民。如果外国国民投资于困难企业,则其亦可通过证明职位保留来满足创造就业的要求。此外,外国国民可投资于与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参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拨款法》)第610条,经修订。
该申请基于申请人对一家与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新商业企业(NCE)的500,000美元1投资。该NCE计划从12名投资者处筹集600万美元,以购买一家运营医院的创造就业实体(JCE)的权益。投资资金将用于偿还该医院的未偿贷款、扩建其精神科病房并资助其他优先事项。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该JCE是一家困难企业,且其将保留或创造足够数量的就业。该主任否决了随后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认定该NCE不符合法规对“新”商业企业的定义,3且申请人未证明其能够从对该NCE的投资中获得回报。
在上诉中,我们认定该NCE符合“新”商业企业的定义,但对申请人对该NCE的投资、该JCE作为困难企业的地位以及预测的职位保留和创造提出了关切。我们随后自行重新开案该事项
1 由于该NCE位于目标就业区,所需资本金额从1,000,000美元下调至500,000美元。参见8 C.F.R. § 204.6(t)。 2 该区域中心此前称为 3 8 C.F.R. § 204.6(e)处的法规将“新”定义为“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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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作出新决定,并给予申请人60天时间补充记录。我们现在已收到回复。
经重新审查,并鉴于申请人现已提交的新证据,我们将支持上诉。
一、法律
外国国民如在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归类为移民投资者。投资是指为产生资本回报之目的将资本置于风险之中。8 C.F.R. § 204.6(j)(2)。此外,该外国国民必须证明其投资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如果投资于困难企业,该外国国民还可通过证明现有雇员人数正在或将在至少两年内维持在不低于投资前水平来满足创造就业的要求。8 C.F.R. § 204.6(j)(4)(ii)。
最后,8 C.F.R. § 204.6(e)处的法规对困难企业作出如下定义:
困难企业是指一家已存续至少两年、在外国企业家[申请]优先日之前的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期间内(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确定)为会计目的产生了净亏损,且该期间的亏损至少等于该困难企业在该亏损之前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企业。为确定该困难企业是否已存续两年之目的,该困难企业的权益承继人应被视为与其所承继的企业存续相同的时间。
二、分析
针对我们的动议,申请人提供了来自 高级董事总经理 的专家意见。他充分解决了我们在先前决定中表达的关切,我们现在认定申请人符合移民投资者类别的资格。具体而言,他已证明其向该NCE投资了所需金额,该NCE根据法规符合新商业企业的资格。此外,他已证明该JCE是一家困难企业,将通过职位保留满足创造就业的要求。
A. 新商业企业
根据法规,新商业企业是指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设立的企业。8 C.F.R. § 204.6(e)(“新”的定义)。主任在评估此问题时未审查正确的实体。具体而言,他考虑的是该JCE的设立日期,而非该NCE的设立日期,而在像本案这样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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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案件中,后者才是相关实体。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98-200 (Assoc. Comm'r 1998)。在此,该NCE系在相关日期之后很久才成立,因此其符合“新”的定义。
B. 获得投资回报的能力
在主任的最终决定中,他认定投资条款排除了申请人在可预见的未来收回其对该NCE投资盈亏平衡的任何可能性。针对我们的动议, 指出, 有义务就该NCE的所有权权益支付百分之六的优先回报率,且财务预测反映该医院将从2015年开始实现盈利。他进一步阐述了该NCE出售其在该JCE中的权益以产生回报的选择。
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已将其投资资金置于风险之中以产生回报。8 C.F.R. § 204.6(j)(2)。为使他的资本被视为“处于风险之中”,申请人必须是在不知道其日后是否能够出售其权益或获得保证价格的情况下作出投资的。Izummi, 22 I&N Dec. at 187。正如 在动议中所指出的,法规并未规定必须存在获利潜力的时间段。此外,保密发行备忘录告知申请人及其他投资者可以“强制出售该项目”。 解释说,出售可能产生亏损,也可能产生回报。无论是法规还是条例,均未表明我们应评估某项特定投资对投资者而言是否是一项好的投资,而只是表明其构成对该NCE的风险股权投资。由于申请人并未被保证获得回报,且各项协议规定该JCE有义务分配利润,记录证明存在亏损和获利的双重风险。
C. 困难企业与职位保留
困难企业是指在前12或24个月内遭受的净亏损等于或大于该公司在该亏损之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企业。8 C.F.R. § 204.6(e)(困难企业的定义)。因此,相关指标是该实体的净亏损和该亏损之前的净资产。记录中包含两套利润表、纳税申报表、汇编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在本程序中按此顺序提交。
审计报告确认该JCE是一家困难企业。具体而言,411,521美元(该JCE在2010年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为82,304美元。该JCE在2011年和2012年的亏损均远超该金额。虽然这些数字与记录中先前文件上的数字存在显著差异,但所有财务材料所反映的数值均与困难企业相符。在动议中, 解释了现金会计法与权责发生制会计法的比较如何解决这些不一致之处,并确认了经审计报表的可靠性。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已证明该JCE是一家困难企业。
为依赖困难企业中的职位保留来满足法规的创造就业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一份全面的商业计划。8 C.F.R. § 204.6(j)(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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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中包含三份商业计划。第二份商业计划包括备考报表以及该JCE将如何使用该NCE投资资金的明细。第三份商业计划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更新了备考报表。尽管这些数字有所变化,但最新的经济分析预测既保留超过100个职位,又创造61个新职位。综合考虑所有提交材料以及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供的新证据,申请人已通过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投资将在该JCE保留和创造必要的就业。
三、结论
申请人已证明其将该NCE中的投资置于亏损和获利的双重风险之中,该JCE是一家困难企业,且投资资金将在该JCE保留和创造所需数量的就业。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J-W-, ID# 381199 (AAO May 1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