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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家庭厨师 · EB-3 职业移民:发回重审(2023年5月18日)

类别 EB-3其他劳工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持续支付拟议工资的能力、真实职位邀请、对重大事实的故意虚假陈述——受益人、对重大事实的故意虚假陈述——申请人、全职雇佣
不成立 对重大事实的故意虚假陈述——受益人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德州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主任按上述分析重新作出决定;发回后主任应审查真实职位邀请、支付能力、全职雇佣等全部资格要求,如记录支持可通知申请人其他潜在拒绝理由(包括故意重大虚假陈述),但须给予申请人合理回应机会,收到及时回应后审查完整记录并作出新决定。该发回不构成对申请的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remand this case for further consideration of whether the Petitioner and the Beneficiary meet all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Petitioner)为其家庭成员受益人(Beneficiary)提交I-140表格,寻求以第三优先“其他工人”类别(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永久雇佣受益人担任私人家庭厨师;劳工证载明拟提供年薪35,000美元。申请人的姐姐与受益人的兄弟结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to permanent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private household cook.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Specifically, the Petitioner's sister is married to the Beneficiary's broth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roffered wage of the offered position of private household cook as $35,000.00 a yea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审理经过

  1. 劳工证

    劳工证申请于2019年3月1日被劳工部受理,该日期为优先日;劳工证载明私人家庭厨师职位年薪35,000美元。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s priority date is March 1, 2019, the date DOL accepted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application for process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2. 初次申请

    申请人于2019年7月12日提交I-140表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d the Form 1-140 on July 12, 2019.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3.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向受益人作出真实职位邀请,且未披露亲属关系构成重大事实虚假陈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make a bona fide job offer to the Beneficiary and that they misrepresented a material fact in not disclosing their familial relationship.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4. 上诉

    申请人就德州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上诉中主张其在劳工证C.9项如实回答“否”,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工部定义的亲属关系,并请求撤回虚假陈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Texas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he truthfully responded "No" to section C.9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 therefore requests that the finding of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be withdraw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5. 上诉决定

    2023年5月18日,行政上诉办公室(AAO)经重新审查撤回主任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按分析重新作出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MAY 18, 202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e will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llowing analy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持续支付拟议工资的能力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g)(2):申请人须证明从优先日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持续有能力支付拟议工资;证据一般包括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了2018年和2019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以证明支付能力。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意见原文未就支付能力作出具体认定;AAO指出记录缺少2020年及以后的支付能力证据。

2018年和2019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拟议工资。
AAO 如何评价
AAO确认已提交,但仅覆盖至2019年,不能证明2020年及以后的持续支付能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2020年及以后持续支付拟议工资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evidence ofhis ability to pay from 2020 on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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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确认申请人已提交2018年和2019年税表,但记录没有2020年起的持续支付能力证据。因该问题需由主任先行认定,AAO未自行认定是否符合,而是发回要求主任要求补充2020年及以后证据并作出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his 2018 and 2019 federal income tax returns, 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evidence ofhis ability to pay from 2020 on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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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therefore remand the matter for the Director to render a determination regarding the Petitioner's continuing ability to p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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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职位邀请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20 C.F.R. § 656.10(c)(8)要求雇主证明职位机会已且明确向任何美国工人开放;Matter of Modular Container Sys., Inc.及20 C.F.R. § 656.17(l)要求真实职位机会;亲属关系仅为综合判断因素之一,还须考虑受益人是否可控制或影响招聘、是否创立公司、是否有所有权、是否参与管理、是否任董事、是否属小群体员工、资历是否匹配特殊职责、是否与雇主不可分离等因素。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劳工证C.9项回答“否”,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工部定义下需披露的亲属关系;双方仅为各自兄弟姐妹结婚所形成的远亲关系。

原审意见

主任基于申请人未披露亲属关系,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向受益人作出真实职位邀请,也未证明职位明确向任何美国工人开放。

劳工证C.9项回答“否”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表明其认为双方不存在需披露的亲属关系。
AAO 如何评价
AAO引用劳工部指引指出亲属关系包括任何血亲、婚姻或收养关系,即使远亲,故该回答与披露要求不符;但AAO未据此直接认定职位邀请不真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回答“否”与劳工部要求披露“任何”亲属关系之间的冲突;主任未进一步分析其他真实职位邀请因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hecked "No" in response to this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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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OL, however, requires the disclosure of "any" familial relationship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申请人姐姐与受益人兄弟的婚姻关系

证明目的
说明双方存在通过婚姻形成的远亲关系。
AAO 如何评价
AAO确认该关系属于劳工部指引下应披露的亲属关系,但仅作为真实职位邀请综合判断的一个因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仅凭该关系认定职位邀请不真实,未考量其他因素。
核对原文依据
Specifically, the Petitioner's sister is married to the Beneficiary's broth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and Beneficiary's familial relationship, however, represents only one factor to be considered among multiple other facto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劳工部要求披露“任何”血亲、婚姻或收养关系,即使远亲,因此申请人的“否”回答与披露要求存在冲突。但AAO认为亲属关系只是判断真实职位邀请的多个因素之一,主任未充分考量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属于主任职权,AAO不在初审中自行认定,故撤回该认定并发回重新考虑。

核对原文依据
a familial relationship includes "any relationship established by blood, marriage, or adoption, even if dis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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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did not fully consider other factors beyond the Petitioner and Beneficiary's familial relationship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Petitioner made a bona fide job off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We will not make a totality of the circumstances determination regarding the bona fides of the job offer here, in the first instance, as that is in the Director's purview.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对重大事实的故意虚假陈述——受益人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故意且重大的虚假陈述须满足:向美国政府授权官员作出虚假陈述、故意作出、且事实重大;Matter of M-、Matter of Kai Hing Hui、Matter of Healy and Goodchild、Matter of Ng。

申请人主张

主任认定申请人和受益人均未披露亲属关系而构成故意重大虚假陈述;申请人请求撤回该认定。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和受益人均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

受益人在劳工证L部分的签名

证明目的
主任用以认定受益人对C.9项回答负责。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签名仅证明J和K部分真实正确,不涵盖C.9项,故不能据此认定受益人作出虚假陈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受益人未对C.9项回答的真实性作证。
核对原文依据
her signature in section L ofETA Form 9089 declared "under penalty ofperjury that Sections J and Kare true and correc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受益人在劳工证L部分的签名仅声明J和K部分真实正确,并未对C.9项回答的真实性作证。因此不能认定受益人向美国政府授权官员作出虚假陈述,AAO撤回针对受益人的故意重大虚假陈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did not attest to the truthfulness or correctness of the response provided in section C.9 and therefore it cannot be concluded that she made a false representation to an authorized official of the U.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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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ngly, w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finding of willful material misrepresentation relating to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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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事实的故意虚假陈述——申请人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故意虚假陈述须证明虚假陈述、故意作出、且事实重大;“故意”指明知且有意,区别于意外、疏忽或诚实相信事实并非如此;重大指可能切断与资格相关的调查线索。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按合理、诚实的理解回答C.9项,请求撤回故意虚假陈述认定。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但未具体说明C.9项回答如何构成故意虚假陈述;另称双方证词在伪证处罚下相互矛盾,但未解释矛盾之处。

申请人对劳工证C.9项回答“否”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诚实相信无需披露该亲属关系。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回答与劳工部“任何”亲属关系披露要求存在冲突,但主任未说明其如何构成故意虚假陈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对“故意”要件的具体分析;主任未解释证词矛盾之处。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record raises some serious questions, the Director's decision did not specifically articulate how the Petitioner's response to section C.9 represented a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of a material fact o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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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记录虽引发严重疑问,但主任决定未具体阐明申请人的C.9项回答如何构成故意重大虚假陈述,也未解释所谓证词矛盾。AAO因此撤回该认定,发回要求主任充分考虑申请人论点并判断其虚假陈述是否明知且有意。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did not specifically articulate how the Petitioner's response to section C.9 represented a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of a material fact o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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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re therefore remanding for the Director to fully 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on this issue and determine if his misrepresentation was willfully m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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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does not explain how their statements were contradicto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全职雇佣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l)(3)(ii)(D)要求申请附有符合劳工证教育、培训、经验及其他要求的证据;I-140表格第6部分表明职位为全职。

申请人主张

原文未记载申请人就全职雇佣提出的具体主张。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主任就全职雇佣作出的具体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结论中将全职雇佣列为发回后需进一步考虑的事项之一,但未展开分析,也未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bona fide nature of the job offer, ability to pay, and full-time 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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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1-140, Part 6 indicates that the position is for full-time employm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劳工证C.9项回答及劳工部关于“任何”血亲、婚姻或收养关系(即使远亲)的披露指引,注意该回答与披露要求之间的冲突是本案真实职位邀请和虚假陈述争议的共同事实基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hecked "No" in response to this ques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a familial relationship includes "any relationship established by blood, marriage, or adoption, even if dista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2018年和2019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与2020年及以后支付能力证据的覆盖期间,AAO仅指出记录缺少2020年起的证据,并未认定申请人不具备支付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evidence ofhis ability to pay from 2020 onwa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受益人在劳工证L部分的签名范围仅及J和K部分,不能延伸至C.9项;这是AAO撤回针对受益人虚假陈述认定的直接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did not attest to the truthfulness or correctness of the response provided in section C.9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主任决定是否具体分析申请人C.9项回答的“故意”要件及所谓证词矛盾;AAO以缺少该具体分析为由发回,并未认定不存在虚假陈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did not specifically articulate how the Petitioner's response to section C.9 represented a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of a material fac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it does not explain how their statements were contradictor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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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680074 日期:2023年5月1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其他工人)

申请人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私人家庭厨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签证类别下的“其他工人”,该类别要求少于两年的培训或经验。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C.F.R. § 1153(b)(3)(A)(iii)。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向受益人作出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且他们因未披露其亲属关系而虚假陈述了一项重要事实。1 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 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ETA表格9089)。参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通过批准劳工证,DOL证明没有足够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担任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类似就业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参见该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表格 I-140)。参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该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可以在美国调整身份。参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1 具体而言,申请人的姐妹与受益人的兄弟结婚。

原文第 2 页

II. 分析

A. 支付能力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申请的优先日期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期间,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的拟议工资。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通常必须包括企业的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

申请人随附的劳工证载明所提供私人家庭厨师职位的拟议工资为每年35,000.00美元。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19年3月1日,即DOL接受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参见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申请人于2019年7月12日提交了表格 I-140。2

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其2018年和2019年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但记录中不包含其自2020年起支付能力的证据。因此,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就申请人持续支付能力作出裁定。审理主任应要求申请人提交其自2020年起及之后支付拟议工资能力的额外证据。参见8 C.F.R. § 204.5(g)(2)(要求申请人证明其支付能力“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

B. 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

审理主任的决定讨论了涉及申请人姐妹与受益人兄弟婚姻的未披露亲属关系。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向受益人作出了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或该职位明确向任何美国工人开放。劳工证雇主必须证明“[t]该职位机会已经并明确向任何美国工人开放。”20 C.F.R. § 656.10(c)(8)。该证明“将真实善意职位机会的要求注入招聘过程:而不仅仅是对就业市场的测试。”Matter of Modular Container Sys., Inc., 89-INA-228, 1991 WL 223955, at 7 (BALCA 1991)(全体审判);参见20 C.F.R. § 656.17(1)。

为评估是否存在真实善意职位邀请问题,劳工证第C.9节询问:“雇主是否为外国人拥有所有权权益的……紧密持股公司,或者所有者、股东、合伙人、公司高管、发起人与外国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申请人对该问题勾选了“否”。基于申请人的回答,审理主任认定证据未显示申请人向受益人作出了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或他有意雇用她担任所提供职位。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他对劳工证第C.9节如实回答了“否”,声称“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DOL目前定义的任何家庭关系。他们不是血亲,也不能被视为表亲、姑姨、叔伯、祖父母、姻亲或继家庭。”申请人进一步主张,“有兄弟姐妹

2 8 C.F.R. § 204.5(l)(3)(ii)(D)的规定要求,根据此类别提交的申请必须附有符合“劳工证的任何教育、培训和经验及其他要求”的证据。表格 I-140第6部分表明该职位为全职就业。

原文第 3 页

结婚是如此微不足道且相隔如此多亲属层级,以至于目前不存在任何词语来描述这种所谓的亲属关系。此外,DOL的说明并未明确表明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所谓的亲属关系是否明确代表家庭关系。”

然而,DOL要求在劳工证第C.9节披露非公民与所有者、股东、合伙人、公司高管和发起人之间的“任何”亲属关系。正如申请人在上诉中所强调的,DOL发布的关于此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家庭关系包括“通过血亲、婚姻或收养建立的任何关系,即使关系遥远”(着重号为原文所加)。例如,该指导意见表明,家庭关系包括任何层级的表亲、姑姨、叔伯、祖父母和孙子女,以及通过婚姻建立的关系,如姻亲和继家庭。参见DOL,外国劳工认证办公室,“OFLC常见问题与解答”,载于https://www.foreignlaborcert.doleta.gov/faqsanswers.cfm)。

然而,申请人与受益人的亲属关系仅是在确定申请人是否作出真实善意职位邀请时需要考虑的多个其他因素中的一个因素。这些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非公民是否:处于能够控制或影响有关所提供职位雇用决定的地位;成立或创办了公司;在公司中拥有所有权权益;参与公司管理;担任其董事会成员;是少数员工之一;其资格与劳工证中所述的专业或特殊工作职责或要求相匹配;以及因其无处不在的存在而与担保雇主如此不可分割,以至于雇主在没有该非公民的情况下不太可能继续运营。Modular Container, 1991 WL 223955 at 8-10。DOL在20 C.F.R. § 656.17(l)中采纳了Modular Container案的裁决。

在此,审理主任未充分考虑申请人与受益人亲属关系之外的其他因素,以确定申请人是否作出了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参见Modular Container, 1991 WL 223955 at 8-10。我们不会在此一审阶段就职位邀请的真实善意作出总体情况认定,因为这属于审理主任的职权范围。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关于此问题的裁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申请人是否作出了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

C. 故意虚假陈述重要事实

虚假陈述是与真实事实不符的陈述或表示。移民官员要认定存在故意且重要的虚假事实陈述,必须确定:(1) 申请人或受益人向美国政府授权官员作出了虚假陈述;(2) 该虚假陈述是故意作出的;以及 (3) 被虚假陈述的事实是重要的。参见Matter of M-, 6 I&N Dec. 149 (BIA 1954);Matter of Kai Hing Hui, 15 I&N Dec. 288, 289 (BIA 1975)。“故意”一词意味着明知且有意,区别于意外、疏忽或诚实相信事实并非如此。参见Matter of Healy and Goodchild, 17 I&N Dec. 22, 28 (BIA 1979)。“重要”的虚假陈述是指“倾向于阻断与外国人资格相关的调查线索”的陈述。Matter of Ng, 17 I&N Dec. 536, 537 (BIA 1980)。

原文第 4 页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及受益人均通过未披露其亲属关系而故意虚假陈述了一项重大事实。在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主张“劳工部(DOL)的说明并未清楚表明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所称的关系是否明确构成亲属关系。在此,申请人根据其合理、诚实的信念,即认为自己填写正确,回答了劳工证的第C.9部分。”因此,申请人请求撤回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

关于受益人,其在ETA 9089表格第L部分的签名声明“在伪证处罚下保证第J和K部分真实且正确”。受益人并未证实第C.9部分所提供答复的真实性或正确性,因此不能认定其向美国政府授权官员作出了虚假陈述。据此,我们撤回审理主任关于受益人故意重大虚假陈述的认定。

我们也撤回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尽管记录提出了一些严重问题,但审理主任的决定并未具体阐明申请人对第C.9部分的答复如何构成对劳工证上重大事实的故意虚假陈述。3 审理主任应确定申请人的虚假陈述是明知且故意的,而非意外、疏忽或诚实地认为不存在亲属关系。因此,我们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充分考虑申请人关于此问题的论点,并确定其虚假陈述是否为故意作出。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发回本案,以进一步考虑申请人及受益人是否满足所有资格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作邀请的真实性、支付能力及全职雇佣。如记录支持,审理主任可通知申请人任何其他潜在拒绝理由,包括对重大事实的故意虚假陈述。但审理主任必须给予申请人合理机会对发回重审中提出的所有问题作出回应。在收到及时回应后,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的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3 审理主任的决定还指出“申请人和受益人提交了在伪证处罚下的相互矛盾的证词”,但未解释其陈述如何相互矛盾。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5-1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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