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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法律顾问/巴西法外国法律顾问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6年5月18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并证明先前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评审他人工作标准(背景性讨论,本次未重新认定)、学术文章标准(背景性讨论,本次未重新认定)、奖项标准(背景性讨论,本次未重新认定)、会员资格标准(背景性讨论,本次未重新认定)、关于个人的已发表材料标准(背景性讨论,本次未重新认定)、原创贡献标准(背景性讨论,本次未重新认定)、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背景性讨论,本次未重新认定)、高薪标准(背景性讨论,本次未重新认定)、最终实质审查(本次未重新认定,仅讨论其作为决定性措施的合法性)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并证明先前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复议动议(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未证明此前决定在作出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其援引的地区法院判决不具约束力,Kazarian两步审查框架并无错误。本次未重新审理初次资格,也未重新认定各项证据标准或最终实质审查的实体结论;驳回动议不构成对申请的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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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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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商业法律顾问,在巴西自2009年起注册为律师,自2024年起在佛罗里达州注册为巴西法外国法律顾问;她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寻求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获得第一优先职业移民分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s a business legal consultant 1 seeking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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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been registered as a lawyer in Brazil since 2009 and as a foreign legal consultant for Brazilian law in Florida since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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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虽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但经最终实质审查,未能证明其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证明其处于本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之中。

    核对原文依据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and dismissed a subsequent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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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在后续上诉中经重新审查,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十项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即未达到三项),因此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但AAO仍维持了SCOPS基于最终实质审查作出的拒绝决定,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证明其处于本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之中。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concluding that upon de novo review,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atisfy at least three of ten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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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复议动议

    申请人提交复议动议,仅针对AAO此前对各项证据标准作出的不利认定提出异议,未对最终实质审查的内容提出异议;她主张仅依据脱离法规文本的主观实质评估作出不利决定是不允许的,并援引地区法院案件Mukherji v. Miller作为“极具说服力的权威”。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contests the correctness of our adverse findings concerning each individual criterion, but she does not address our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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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support of the motion, the Petitioner addresses only our adverse findings concerning the individual criteria but declines to address our analysis in the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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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复议动议决定

    AAO于2026年5月18日驳回复议动议,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此前决定在作出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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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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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并证明先前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3)要求复议动议须陈述复议理由并引用相关先例决定,以证明作为动议对象的决定因错误适用法律或USCIS政策而在法律上不充分;8 C.F.R. § 103.5(a)(1)(i)、(ii)将动议审查范围限于先前决定;举证责任为优势证据(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仅依据脱离法规文本的主观实质评估作出不利决定是不允许的,并援引Mukherji v. Miller地区法院案件作为极具说服力的权威,认为最终实质审查阶段适用了法规外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SCOPS拒绝申请并驳回后续动议,认定申请人虽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但经最终实质审查未能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处于领域最顶尖少数比例;AAO此前上诉决定经重新审查认定未满足至少三项标准,但仍维持了基于最终实质审查的拒绝决定。

Mukherji v. Miller, No. 4:24-CV-3170 (D. Neb. Jan. 28, 2026)地区法院判决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它证明最终实质审查阶段适用了法规外标准,属于不允许的主观实质评估。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判决不具约束力:地区法院判决不同于巡回上诉法院判例,非先例意见权重有限;且该案由内布拉斯加州地区法院作出,不在申请人所在的佛罗里达州辖区内。AAO因此不同意申请人对其的依赖。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判决非先例、非本辖区,不能作为证明先前决定法律适用错误的先例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ites a district court decision, Mukherji v. Miller, No. 4:24-CV-3170 (D. Neb. Jan. 28, 2026), deeming it "highly persuasive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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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antly, we note that the Mukherji decision was issued by a district court in Nebraska and is therefore outside of the Petitioner's jurisdiction, which is in Flor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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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复议动议中的论证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最终实质审查不得作为决定性措施,并质疑各项证据标准的不利认定。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仅质疑各项标准的不利认定及最终实质审查作为决定性措施的合法性,但未对最终实质审查的具体内容提出异议,也未引用相关先例决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针对最终实质审查的内容作出回应,未引用相关先例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she does not address our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where we discussed the criteria within the broader context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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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dress the content of our final merits analysis and only contests our reliance on that analysis as a dispositive mea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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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复议动议的法规明确要求引用相关先例决定以证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而申请人未遵守该要求。AAO进一步说明,地区法院判决不具约束力,Mukherji案由内布拉斯加州地区法院作出,不在申请人所在的佛罗里达州辖区内,且非先例意见权重有限,因此Kazarian框架下的两步审查并无错误。由于申请人未对最终实质审查的内容提出异议,仅质疑该审查作为决定性措施的合法性,AAO认定其未能推翻最终实质审查中的不利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First, the 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otions to reconsider expressly require that the filing party state the reasons for reconsideration and cite "any pertinent precedent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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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re not bound to follow a decision of a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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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such, the Petitioner has failed to overcome the adverse findings in our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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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他人工作标准(背景性讨论,本次未重新认定)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要求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处于领域最顶尖少数比例;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21 (9th Cir. 2010)确立两步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评审他人工作的经历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AAO此前认定记录中有充分证据显示申请人评审了本领域他人的工作,但认定其在巴西两所大学评审学生期末论文的经历未获得本领域广泛关注,未在那些大学之外获得认可,也未影响或推动其领域。

在巴西两所大学评审学生期末论文的经历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它证明其满足评审他人工作的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此前认定该经历未获得本领域广泛关注,未在那些大学之外获得认可,也未影响或推动其领域;本次复议仅作背景复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在评审机构之外的领域认可及对领域的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her experience judging students' final papers at two universities in Brazil garnered wide attention from the field such that she was recognized outside of those univers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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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复议决定中仅将此项作为先前决定的背景复述,说明即使满足该标准要素,评审经历也不符合国会所设想的“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本次复议未重新认定该标准,仅讨论申请人未对最终实质审查提出异议。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termined that the record contains sufficient evidence demonstrating that the Petitioner judged the work of others in her field and authored scholarly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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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 these criteria does not automatically place one at the top of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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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章标准(背景性讨论,本次未重新认定)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Kazarian两步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学术文章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AAO此前认定申请人撰写了面向本领域学者的文章,满足该标准要素,但指出该材料发表于2003年,距今超过20年,不能显示其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

2003年发表的面向本领域学者的文章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它证明其满足学术文章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此前认定该文章满足标准要素,但发表于2003年,距今超过20年,不能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本次复议仅作背景复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发表时间久远,无法证明持续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we acknowledged that the Petitioner authored an article for learned persons in he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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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复议决定中将此项作为背景复述,说明满足该标准并不自动使申请人处于领域顶尖,且发表时间久远无法证明持续声誉。本次复议未重新认定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her material was published in 2003, more than 20 years ago, and does not show that she has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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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antly, we noted that meeting these criteria does not automatically place one at the top of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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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标准(背景性讨论,本次未重新认定)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获得的客户感谢动议及客户获得的吉尼斯世界纪录奖项满足奖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AAO此前认定,无论是客户对其工作的认可,还是申请人的律师注册及委员会成员身份,均未形成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使其处于领域最顶尖少数比例。

客户感谢动议及客户获得的吉尼斯世界纪录奖项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它证明其满足奖项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此前认定客户认可未形成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使申请人处于领域最顶尖少数比例;本次复议仅作背景复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客户认可不等同于领域内的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neither receiving recognition from clients for her work nor the Petitioner's bar registrations and committee memberships resulted in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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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复议决定中复述此前对奖项标准的分析,指出客户认可未形成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本次复议未重新认定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cussed the Petitioner's receipt of a Motion of Appreciation from a client and the Guiness Book of World Record award given to one of the Petitioner's cl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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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ither receiving recognition from clients for her work nor the Petitioner's bar registrations and committee memberships resulted in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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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资格标准(背景性讨论,本次未重新认定)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巴西律师协会注册、佛罗里达州外国法律顾问注册及委员会成员身份满足会员资格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AAO此前认定申请人的律师注册及委员会成员身份未形成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使其处于领域最顶尖少数比例。

巴西律师协会注册、佛罗里达州外国法律顾问注册及委员会成员身份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它证明其满足会员资格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此前认定这些注册和成员身份未形成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使申请人处于领域最顶尖少数比例;本次复议仅作背景复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注册和成员身份本身未显示领域内的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bar registrations and committee memberships resulted in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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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复议决定中复述此前对会员资格标准的分析,指出注册和委员会成员身份未达到持续声誉要求。本次复议未重新认定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sidered the Petitioner's registration as a lawyer with the Brazilian Bar Association and as a foreign legal consultant in Brazilian law with the Florida Bar as well as her membership in committ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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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的已发表材料标准(背景性讨论,本次未重新认定)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提交的文章满足关于个人的已发表材料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AAO此前认定若干文章不符合该标准,因为它们并非关于申请人或其领域工作,而仅提及申请人,实际是关于2002年巴西法院案件;其他文章缺乏作者,且未发表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整体媒体报道未显示申请人取得反映领域内备受赞誉职业生涯的成功水平。

若干提及申请人的文章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它证明其满足关于个人的已发表材料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此前认定这些文章并非关于申请人或其领域工作,而仅提及申请人,实际是关于2002年巴西法院案件;其他文章缺乏作者,且未发表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整体报道未显示领域内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本次复议仅作背景复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文章内容非关于申请人或其工作;部分缺乏作者和主要媒体发表。
核对原文依据
other articles lacked an author and were not published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other major 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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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复议决定中复述此前对该标准的分析,指出文章内容并非关于申请人或其工作,且部分缺乏作者和主要媒体发表。本次复议未重新认定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several of the submitted articles did not meet this criterion because they were not about the Petitioner or her work in the field, but rather only mentioned 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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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verall press coverage demonstrated through the submitted material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attained a level of success that reflects a career of acclaimed work in he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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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贡献标准(背景性讨论,本次未重新认定)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2003年在巴西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作为五名撰稿人之一参与撰写的税法书籍、大学采用其论文作为参考材料以及客户和前雇主的推荐信满足原创贡献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AAO此前认定,关于法院案件的文章发表于2003年,申请人的论文仅被一所大学用作其法学项目的参考材料;尽管承认该大学对论文的认可,但法律论文及作为五名书籍撰稿人之一的角色均未反映领域内获得国家或国际关注的备受赞誉职业生涯,也未使申请人区别于领域内其他人;推荐信缺乏细节,未能显示其贡献具有领域内重大意义或使申请人处于领域最顶尖少数比例。

2003年在巴西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的法律意见书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它证明其满足原创贡献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此前认定该法律意见书未显示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也未反映领域内获得国家或国际关注的职业生涯;本次复议仅作背景复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
核对原文依据
we found that her legal brief was not shown to have been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other major 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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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五名撰稿人之一参与撰写的税法书籍(非其独著,售出238本)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它证明其满足原创贡献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此前认定作为五名撰稿人之一的角色未反映领域内获得国家或国际关注的备受赞誉职业生涯,也未使申请人区别于领域内其他人;本次复议仅作背景复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非独著、销量有限,未显示领域内国家或国际关注。
核对原文依据
her role as one of five contributors to a book on tax law that she did not author and which sold 238 cop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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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大学采用其论文作为法学项目参考材料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它证明其满足原创贡献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此前承认该大学对论文的认可,但认定该认可未反映领域内获得国家或国际关注的职业生涯;本次复议仅作背景复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仅一所大学使用,未显示领域内广泛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only other recognition of the Petitioner's thesis stemmed from one university's use of that thesis as reference material for its law pro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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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和前雇主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它证明其贡献具有领域内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AAO此前认定推荐信缺乏细节,未能显示申请人贡献具有不寻常影响或高影响力,不足以达到领域内重大意义或使申请人处于领域最顶尖少数比例;本次复议仅作背景复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显示不寻常影响或高影响力的细节。
核对原文依据
we also considered recommendation letters from the Petitioner's clients and previous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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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复议决定中复述此前对原创贡献标准的分析,指出论文和书籍贡献未反映领域内获得国家或国际关注的职业生涯,推荐信缺乏显示重大影响的细节。本次复议未重新认定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neither the legal thesis nor the Petitioner's role as one of five book contributors reflects a career of acclaimed work in her field gaining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t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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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tters lacked details showing the unusual influence or high impact of the Petitioner's contrib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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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背景性讨论,本次未重新认定)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在三家公司的领导角色满足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AAO此前认定,尽管申请人在三家公司中担任领导角色,但未显示任何公司具有杰出声誉;也未证明其领导角色和对公司的贡献获得广泛认可,以显示领域内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或处于领域最顶尖少数比例。

在三家公司的领导角色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它证明其满足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此前认定公司未显示杰出声誉,领导角色和贡献未获广泛认可以显示领域内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或处于领域最顶尖少数比例;本次复议仅作背景复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公司未显示杰出声誉,领导角色未获广泛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none of the companies was shown to have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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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复议决定中复述此前对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的分析,指出公司未显示杰出声誉,领导角色未获广泛认可。本次复议未重新认定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despite the Petitioner's leading role in her three companies, none of the companies was shown to have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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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标准(背景性讨论,本次未重新认定)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薪酬满足高薪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AAO此前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列出2024年巴西律师平均基本工资的网站)未提供其薪酬与从事类似工作的其他人之间的比较,未能证明其薪酬“显著高”或与领域最顶尖人士相当。

列出2024年巴西律师平均基本工资的网站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它证明其薪酬显著高于同行。
AAO 如何评价
AAO此前认定仅提供平均工资未提供申请人薪酬与从事类似工作的其他人之间的比较,无法清晰反映其他类似从业者的工资范围,未能证明薪酬“显著高”或与领域最顶尖人士相当;本次复议仅作背景复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与类似从业者薪酬范围的比较。
核对原文依据
Providing only average salaries does not offer a clear picture of the range of salaries earned by others similarly employed in Braz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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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复议决定中复述此前对高薪标准的分析,指出仅提供平均工资无法清晰反映其他类似从业者的工资范围。本次复议未重新认定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she submitted, which included a website listing the average base salary for a lawyer in Brazil in 2024, did not offer a comparison between the Petitioner's remun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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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iding only average salaries does not offer a clear picture of the range of salaries earned by others similarly employed in Braz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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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本次未重新认定,仅讨论其作为决定性措施的合法性)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21 (9th Cir. 2010)两步审查;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维持两步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最终实质审查是脱离法规文本的主观实质评估,不得作为决定性措施。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AAO此前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定,即使申请人满足评审和学术文章标准,其评审经历和发表记录也不符合国会所设想的“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未证明其处于领域最顶尖少数比例;六项额外标准(奖项、会员资格、关于个人的已发表材料、原创贡献、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既不满足各自要求,也未有助于整体认定。

最终实质审查中对各项标准的整体评估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该评估是脱离法规文本的主观实质评估,不得作为决定性措施。
AAO 如何评价
AAO此前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定,满足评审和学术文章标准并不自动使申请人处于领域顶尖,其评审经历和发表记录不符合“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六项额外标准既不满足各自要求,也未有助于整体认定。本次复议中申请人未对该审查的具体内容提出异议,AAO认定Kazarian框架并无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针对最终实质审查的具体内容提出异议,仅质疑其作为决定性措施的合法性。
核对原文依据
meeting these criteria does not automatically place one at the top of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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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dress the content of our final merits analysis and only contests our reliance on that analysis as a dispositive mea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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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复议决定中复述最终实质审查的内容,指出申请人未对该审查的具体内容提出异议,仅质疑其作为决定性措施的合法性;AAO认定Kazarian两步审查框架并无错误,申请人未能推翻最终实质审查中的不利认定。本次复议未重新认定最终实质审查的实体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r judging experience and publication record demonstrate that she is among the small percentage at the very top of he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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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lso considered six additional criteria - awards, membership, 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the individual, original contributions,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and high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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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analysis of the instant visa petition under the current two-step review framework provided in Kazarian was not in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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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8 C.F.R. § 103.5(a)(3)关于复议动议须引用相关先例决定的要求,以及8 C.F.R. § 103.5(a)(1)(i)、(ii)关于动议审查范围限于先前决定的规定,理解本次动议的程序边界。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consider must be supported by pertinent precedent to establish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Mukherji v. Miller案由内布拉斯加州地区法院作出、非先例且不在佛罗里达州辖区内的属性,以及AAO对地区法院判决不具约束力的说明,理解申请人援引该案未被采纳的程序原因。
    核对原文依据
    we are not bound to follow a decision of a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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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Kazarian v. USCIS两步审查框架及Amin v. Mayorkas对其的维持,理解AAO认定最终实质审查并非法规外标准的依据;该框架的适用边界不意味着满足标准即自动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discussing a two-part review where the documentation is first counted and then, iffulfilling the required number of criteria, considered in the context of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高薪标准中仅提供平均工资的局限,AAO指出平均工资无法清晰反映其他类似从业者的工资范围;此为阅读提示,不推测如何补件就一定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Providing only average salaries does not offer a clear picture of the range of salaries earned by others similarly employed in Braz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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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2554023 日期:2026年5月1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商业法律顾问1,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申请并驳回了随后的动议,认定尽管申请人满足了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但在最终实质审查后,她未能证明其已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她属于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人。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经重新审查,申请人未如SCOPS先前所认定那样满足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因此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尽管如此,我们维持了SCOPS基于最终实质审查作出的决定,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已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属于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人。此事现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由相关先例支持,以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1 申请人自2009年起在巴西注册为律师,自2024年起在佛罗里达州注册为巴西法外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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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议中,申请人对我们就每项单独标准所作的不利认定提出异议,但她未涉及我们的最终实质审查,在该审查中我们在杰出能力的更广泛背景下讨论了各项标准,解释了为何全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已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属于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人。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21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首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维持USCIS的两步审查程序,认为其“符合适用的法规和条例”)。

总之,我们认定记录中包含充分证据表明申请人在其领域评判了他人的工作并撰写了学术文章。然而,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巴西两所大学评判学生期末论文的经历获得了该领域的广泛关注,以至于她在这些大学之外获得认可并影响或影响了她的领域。虽然我们承认申请人为其领域的博学人士撰写了一篇文章,但我们指出她的材料发表于2003年,即20多年前,并未表明她已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参见该法第203(b)(1)(A)条。

我们还讨论了申请人对一本书的贡献、她向巴西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的法律书面论证意见,以及她在Revista Academica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该杂志是一份允许作者自行提交原创文章在网站上发表的在线杂志。然而,我们注意到申请人未将其著作与那些已被公认为其领域顶尖人士的著作进行比较以提供背景,且我们认定其法律书面论证意见未被证明曾发表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我们还认定Revista Academica上的文章缺乏学术文章的特征,因为它不反映原创研究、实验或哲学论述;它缺乏脚注、尾注或参考书目;且未证明其在出版前经法律和商业领域专家审查。

因此,尽管我们认定申请人满足了评判和学术文章标准的要素,但我们仍得出结论,她的评判经验和发表记录均不符合国会所设想的拥有“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参见H.R. Rep. No. at 59和56 Fed. Reg. at 30704。重要的是,我们指出满足这些标准并不会自动使人处于该领域的顶尖位置,结论是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评判经验和发表记录表明她属于其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人。参见8 C.F.R. § 204.5(h)(2)。

除申请人满足的标准外,我们还考虑了六项额外标准——奖项、会员资格、关于个人的已发表材料、原创贡献、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高薪——以确定全部证据是否证明其资格。随后我们得出结论,证据既未满足所列六项标准中任何一项的要求,也未有助于总体认定申请人已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属于其领域顶尖的一小部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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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奖项标准开始,我们讨论了申请人收到客户的一封感谢信以及申请人一位客户因~---------~而获得的吉尼斯世界纪录奖。关于会员资格标准,我们考虑了申请人作为巴西律师协会律师的注册以及作为佛罗里达律师协会巴西法外国法律顾问的注册,以及她在l I委员会中的会员资格。然而,我们认定,无论是因她的工作获得客户认可,还是申请人的律师注册和委员会会员资格,均未导致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也未使她跻身于已升至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中。

我们还讨论了要求提供关于个人的已发表材料证据的标准。我们指出,提交的几篇文章不符合该标准,因为它们并非关于申请人或她在该领域的工作,而仅提及她,且实际上是关于2002年巴西的一起法院案件,而其他文章缺乏作者且未发表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无论如何,我们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了为支持这些标准而提交的证据,认定通过所提交材料展示的总体媒体报道未能证明申请人取得了反映其领域备受赞誉职业生涯的成功水平,也未能证明其符合已升至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那一小部分人的条件。

至于原创贡献标准,我们讨论了申请人于2003年向巴西联邦最高法院提交法律书面论证意见,以及她作为一本税法书籍五名撰稿人之一的角色,该书并非她撰写,且售出238册。然而,我们指出,关于该法院案件的文章发表于2003年,而对申请人论文的唯一其他认可源于一所大学将该论文用作其法律课程的参考材料。虽然我们承认该大学对申请人论文的认可,但我们认定,无论是该法律论文还是申请人作为五名书籍撰稿人之一的角色,均未反映其领域备受赞誉的职业生涯获得国家或国际关注,也未将申请人与该领域其他人区分开来。虽然我们还考虑了申请人客户和前雇主的推荐信,但我们指出这些信件缺乏细节,未能显示申请人贡献的非同寻常的影响力或高影响力,以至于可被视为达到该领域的重大意义水平或使申请人跻身于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中。

最后,我们处理了申请人主张的剩余两项标准,认定她既不符合领导性和关键性角色标准,也不符合薪资标准。我们认定,尽管申请人在其三家公司的领导性角色,但没有任何一家公司被证明具有杰出声誉。我们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她在其公司中的领导性角色和对公司的贡献已以某种方式获得广泛认可,从而表明其职业生涯拥有备受赞誉的工作成果,或跻身于该领域极少数升至最顶端的人士之列。参见 8 C.F.R. § 204.5(h)(2)。我们认定申请人不符合薪资标准,因为她提交的证据——其中包括一个列出2024年巴西律师平均基本工资的网站——并未提供申请人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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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从事类似工作的其他职业人士薪酬之间的比较。2 我们得出结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薪资或报酬“显著高”,也未能证明其收入可与该领域最顶端人士的收入相比。

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仅针对我们对各项标准的不利认定作出回应,但拒绝回应我们在最终实质审查中的分析,主张“仅基于与法规文本脱节的主观实质评估”作出不利裁定是不被允许的。为支持其关于“在最终实质审查阶段适用法规外标准”的主张,申请人援引了一份地区法院判决,Mukherji v. Miller, No. 4:24-CV-3170 (D. Neb. Jan. 28, 2026),认为其是“极具说服力的权威”。我们不同意申请人对这一非先例决定的依赖。

首先,关于复议动议的法规明确要求提出动议的一方陈述复议理由,并援引“任何相关先例决定”,以证明作为该动议标的的决定因错误适用法律或USCIS政策而在法律上不充分。8 C.F.R. § 103.5(a)(3)。申请人未遵守该要求。

此外,与美国巡回法院判例法的先例权威不同,我们不受美国地区法院判决的约束。参见 Matter of K-S-, 20 I&N Dec. 715 (BIA 1993)。而且,尽管当法院的推理适当地呈交我们时我们可以予以考虑,但未公布的判决意见不被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参见 Suchite-Salguero v. Att'y Gen. United States, 147 F.4th 355, 359-60 (3d Cir. 2025)(“[W]e have cautioned over and over again that non-precedential opinions carry little to no weight for future cases.”);Wang v. Holder, 569 F.3d 531, 538 n.5 (5th Cir. 2009);cf Matter of K-S-, 20 I&N Dec. at 719(考虑地区法院判决的推理)。重要的是,我们注意到 Mukherji 判决由内布拉斯加州的一家地区法院作出,因此不在申请人所在的佛罗里达州管辖范围内。基于这些理由,我们在本案中不受 Mukherji v. Miller 裁决的约束,因此我们依据 Kazarian 所规定的现行两步审查框架对本案签证申请所作的分析并无错误。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at 1115。

如前所述,申请人未回应我们最终实质审查分析的内容,仅对我们将该分析作为决定性衡量标准提出异议。因此,申请人未能推翻我们最终实质审查中的不利认定。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该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裁定: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 I-862 表(出庭通知)而面临依据该法第 240 条启动的驱逐程序,

2 仅提供平均工资并不能清晰反映巴西其他类似受雇人员所获工资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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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5-1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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