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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15959331 日期:2026年5月18日
对实地行动局(FOD)决定的上诉
表格 I-924,投资移民项目下区域中心指定申请
1992年,国会设立了EB-5区域中心项目,旨在通过外国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商业企业进行投资,促进美国的经济增长。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和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拨款法》”)第610条,Pub. L. No. 102-395, 106 Stat. 1828, 1874(2022年废止)。2022年3月,《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废止了《拨款法》,并将经过实质性改革的EB-5区域中心项目编纂于《移民与国籍法》(“《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
2014年4月29日,FOD批准了___________ LLC(上诉人)的表格 I-924,即投资移民项目下区域中心指定申请,指定上诉人为投资移民试点项目的合格参与方。随后,于2020年7月21日,FOD终止了上诉人作为投资移民试点项目区域中心的资格,理由是上诉人不再符合8 C.F.R. § 204.6(m)(6)所要求的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包括出口销售、改善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或增加国内资本投资。本上诉由此提起。
自FOD作出其决定之日起,如上所述,管辖EB-5投资项目的法律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发布了EB-5费用规则,90 FR 48516-01(2025年10月23日),以及联邦法院作出的多项裁决。因此,我们于2026年1月28日向上诉人发出了补件通知(RFE),为上诉人提供提交支持其上诉的法律书面论证意见的机会。上诉人针对该补件通知及时提交了上诉补充书面论证意见。
我们将把本案发回重审给FOD,以作出新的决定。FOD应审查包括上诉中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补充书面论证意见及支持文件在内的记录,以考虑上诉人是否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包括《法》第203(b)(5)(E)条所要求的前瞻性就业创造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我们对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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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该决定被撤回。本案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的决定。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案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该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属于其他不准入境或可驱逐出境情形者,可能因签发表格 I-862(出庭通知)而面临根据《法》第240条启动的驱逐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