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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8197089 日期:2025年5月1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获得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SCOPS驳回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EB-2移民分类或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SCOPS驳回了一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驳回了上诉及随后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本事项因第二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先前的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在上诉决定中仅评估了SCOPS的动议决定而非最初的驳回决定,存在错误。我们指出,我们面前的事项并非评估国家利益豁免的驳回,而是SCOPS是否正确认定申请人不符合重新开案和复议该驳回的要求。申请人还再次主张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符合基础EB-2分类以及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她提交了先前未提交给SCOPS的新文件,包括雇佣信函、其导游证、其公司收益报表以及额外的支持信函。然而,我们未在上诉中首次考虑申请人的新证据,同样也未考虑随合并动议提交的额外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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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解释说,申请人在申请被驳回之前已由SCOPS告知所需证据并获得合理机会提供该证据。我们驳回了该合并动议,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或根据决定作出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
在本动议中,申请人表示提交了新文件,显示“需要按照8 C.F.R. § 103.5(a)(2)重新开案,而该规定未得到遵守”。证据包括先前提交的与其主张相关的文件,即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符合基础EB-2分类以及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如我们在先前决定中所指出的,我们不会首次考虑新证据,因为SCOPS在申请被驳回之前已告知申请人所需证据并提供了合理机会提供该证据。1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具体说明我们在分析我们先前决定作出时存在的证据方面存在何种错误。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文件,但她未证明其资格。8 C.F.R. § 103.5(a)(2)。关于复议动议,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8 C.F.R. § 103.5(a)(3)。因此,依照8 C.F.R. § 103.5(a)(4),该合并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见 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拒绝考虑上诉中提交的新证据,因为“申请人已被告知所需证据并获得合理机会在驳回前为记录提供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