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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8052361 日期:2026年5月19日
对实地行动局(FOD)决定的上诉
表格I-924,移民投资者试点计划下区域中心申请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废止了先前授权区域中心计划的立法。《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该法规定,国土安全部部长有权“基于促进经济增长的提案,包括预期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指定区域中心参与区域中心计划。该法第203(b)(5)(E)(i)条。
2013年,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根据先前立法将上诉人指定为区域中心1。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拨款法》”),Pub. L. No. 102-395,106 Stat. 1828,1874(1992年10月6日)(2022年废止)。2020年9月,实地行动局(FOD)终止了上诉人作为区域中心的指定,认定其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见8 C.F.R. § 204.6(m)(6)(2020年)。本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上诉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375-76(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26 I&N Dec. 537,537 n.2(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该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根据已废止的立法,经指定的区域中心必须“每年和/或按USCIS的其他要求向USCIS提供更新信息,以证明该区域中心在经批准的地理区域内持续促进经济增长,包括增加出口销售、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8 C.F.R. § 204.6(m)(6)(i)(B);另见《拨款法》第610(a)条。如果区域中心未提交所需信息,或USCIS认定该区域中心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USCIS将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 区域中心是“任何经济单位,无论公有或私有,其参与促进经济增长,包括增加出口销售、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8 C.F.R. § 204.6(e)(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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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T)。随后,如果区域中心未能充分反驳NOIT中列明的终止理由,USCIS可发出终止通知(NOT)。见8 C.F.R. § 204.6(m)(6)(ii)-(v)。
在本案中,如FOD的NOT第5页所述,上诉人“2013至2019财政年度的表格I-924A[区域中心年度认证]申报未报告任何EB-5资本投资或就业创造”,且该等申报“未报告任何由已作出或正在积极作出与[上诉人]相关投资的[投资者]提交的待决或已批准的表格I-526[独立投资者移民申请]”。FOD认可上诉人声称的推进寻求EB-5资本项目的努力,但认定其“未能提供证据佐证与其相关的多个项目的各项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身份和项目状态”。此外,FOD指出,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活动可能导致任何EB-5投资者的认购”。简言之,FOD认定上诉人“未能可信地证明自2013年3月获得指定以来,其已开展服务于[区域中心计划]目的的活动”。
在上诉中,上诉人通过多份申报提交了补充证据,声称其一直与______LLC合作,在密苏里州______建设和翻新一座名为______的综合用途建筑群。在其2026年提交的最新申报中,上诉人提供了显示______项目进展的证据。最新提交材料包括______LLC首席执行官2026年的一封信函,其中称“______目前正在建设中,[该公司]打算利用EB-5资金……以最高8500万美元的EB-5贷款融资替换其当前的过桥贷款。”该信函还声称,______LLC打算利用额外的EB-5资金“积极寻求重新开发两处重要的______市中心资产:______和______”。上诉人已提交证据,针对FOD根据先前立法终止其区域中心指定的理由。FOD尚未有机会审查这些材料。
此外,自FOD终止上诉人的区域中心指定以来,管辖EB-5移民投资者计划(包括区域中心计划)的法律已发生重大变化。2 这些其间发生的变化包括《EB-5改革与诚信法》,该法被纳入《2022年综合拨款法》,Pub. L. No. 117-103,136 Stat. 49,51(2022年3月15日);EB-5费用规则的发布,90 Fed. Reg. 48516-01(2025年10月23日);以及联邦法院作出的多项裁决。
鉴于FOD尚未有机会审查上诉人的补充证据(该证据似乎涉及FOD终止区域中心指定的理由),以及其间发生的法律变化,本办公室撤回FOD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
2 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AAO适用本办公室上诉裁决时存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包括案件待决期间发生的任何变化。见Matter of Patel,19 I&N Dec. 774,779(BIA 1988);另见Matter of Alarcon,20 I&N Dec. 557,562(BIA 1992)(指出“当法律在行政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发生变更时,该机构必须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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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该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