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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区域中心申请(I-924) · 密苏里州混合用途楼宇建设与改造项目:发回重审(2026年5月19日)

类别 I-924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区域中心指定终止:是否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外勤业务局2020年9月的终止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要求作出符合其分析的新决定。发回的理由是:上诉人提交了与原终止理由相关的补充证据,而外勤业务局尚未审查;且自终止决定以来,EB-5区域中心计划的法律已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决定未认定上诉人已满足持续促进经济增长的要求,也未批准其区域中心指定;该问题留待发回后重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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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idering that FOD has not had the opportunity to review the Appellant's additional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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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上诉人(Appellant)为依先前立法于2013年获指定的区域中心;2020年9月,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外勤业务局(FOD)认定其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终止其区域中心指定。上诉人就该终止决定提出上诉,并提交与密苏里州某混合用途建筑群项目相关的补充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In 2013,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designated the Appellant as a regional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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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September 2020, Field Operations Directorate (FOD) terminated the Appellant's designation as a regional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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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struction and renovation of a mixed-use building comp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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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2013年,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依先前立法将上诉人指定为区域中心。

    核对原文依据
    In 2013,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designated the Appellant as a regional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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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初次决定

    2020年9月,外勤业务局终止上诉人的区域中心指定,认定其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

    核对原文依据
    In September 2020, Field Operations Directorate (FOD) terminated the Appellant's designation as a regional center, finding that it no longer served the purpose of promoting economic grow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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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上诉人依8 C.F.R. § 103.3提出上诉,并在多份提交材料中补充证据,称其一直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在密苏里州建设及翻新一处混合用途建筑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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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A ellant submits additional evidence in multiple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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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在2026年提交的最新材料中,上诉人提交了某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2026年的信函,称该项目正在施工,并有意使用EB-5资金置换过桥贷款,金额最高达8500万美元EB-5贷款融资;信函还称该公司拟使用更多EB-5资金推进两处市中心资产的重开发。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atest submission includes a 2026 letter from the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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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撤回外勤业务局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要求作出符合其分析的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withdraw the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llow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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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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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区域中心指定终止:是否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依已废止的《1993年拨款法》第610(a)条及8 C.F.R. § 204.6(m)(6)(i)(B),获指定区域中心须每年及按要求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供更新信息,证明其在获批地理区域内持续促进经济增长,包括增加出口销售、改善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及增加国内资本投资;未提交所需信息或经认定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目的的,可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区域中心未充分反驳的,可发出终止通知。8 C.F.R. § 204.6(m)(6)(ii)-(v)。举证责任为优势证据。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申请人主张

上诉人称其一直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在密苏里州建设及翻新一处混合用途建筑群,并提交2026年首席执行官信函,称项目正在施工、有意以最高8500万美元EB-5贷款融资置换过桥贷款,并拟用更多EB-5资金推进两处市中心资产的重开发。

原审意见

外勤业务局认定,上诉人2013至2019财年的I-924A年度认证未报告任何EB-5资本投资或就业创造,也未报告与其相关的投资者提交的任何待决或已批准的I-526申请;外勤业务局认可上诉人推动寻求EB-5资本项目的表面努力,但认为其未提交证据佐证多个项目的赞助状态和项目状态等要素,也未证明其活动可能导致任何EB-5投资者认购,故认定其未能可信地证明自2013年3月获指定以来从事了服务于区域中心计划目的的活动。

2013至2019财年I-924A区域中心年度认证

证明目的
用于证明区域中心持续促进经济增长,包括EB-5资本投资和就业创造。
AAO 如何评价
外勤业务局认定这些年度认证未报告任何EB-5资本投资或就业创造,也未报告与其相关的投资者提交的任何待决或已批准的I-526申请;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对该评价作实体认定,仅将其作为原终止决定的依据背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外勤业务局指出年度认证中缺少EB-5资本投资、就业创造及相关I-526申请信息。
核对原文依据
filings for fiscal years 2013 through 2019 do not report any EB-5 capital investment or job cre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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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关于寻求EB-5资本项目的材料(原审阶段)

证明目的
用于证明区域中心在推动可带来EB-5投资的项目。
AAO 如何评价
外勤业务局认可其表面努力,但认为未提交证据佐证多个项目的赞助状态和项目状态等要素,也未证明其活动可能导致任何EB-5投资者认购;行政上诉办公室未作实体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外勤业务局指出缺少对项目赞助状态、项目状态等要素的佐证,以及缺少活动可能导致EB-5投资者认购的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failed to present evidence corroborating various elements of multiple projects that is associated with,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sponsorship status and project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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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某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信函

证明目的
用于证明密苏里州混合用途建筑群项目正在施工,并有意以最高8500万美元EB-5贷款融资置换过桥贷款,以及拟用更多EB-5资金推进两处市中心资产的重开发。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仅记载该信函内容,并指出外勤业务局尚无机会审查这些材料,未对其证明力作实体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信函本身的具体缺失;行政上诉办公室仅以未经原审审查为由发回。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the company's] intention to utilize EB-5 funding ... to replace fits] current bridge loan with up to $85 million in EB-5 loan fina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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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D has not had an opportunity to review these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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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上诉人在上诉中提交了与外勤业务局终止指定所依据理由相关的补充证据,而外勤业务局尚无机会审查这些材料;同时,自终止决定以来,EB-5区域中心计划的法律已发生重大变化,包括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2025年EB-5费用规则及多份联邦法院判决。基于上述两点,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就上诉人是否满足持续促进经济增长的要求作出实体认定,而是撤回原决定并发回重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ppellant's "Form I-924A [Annual Certification of Regional Center] filings for fiscal years 2013 through 2019 do not report any EB-5 capital investment or job cre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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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ppellant has presented evidence addressing the ground upon which FOD terminated its designation as a regional center under the prior legislation. FOD has not had an opportunity to review these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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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re withdrawing FOD's decision and remanding the matter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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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2013至2019财年I-924A年度认证中是否报告EB-5资本投资、就业创造及相关I-526申请,这是外勤业务局原终止决定的事实基础。
    核对原文依据
    filings for fiscal years 2013 through 2019 do not report any EB-5 capital investment or job cre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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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2026年首席执行官信函关于项目施工状态、最高8500万美元EB-5贷款融资置换过桥贷款及两处市中心资产重开发的表述;行政上诉办公室未评价其证明力,仅指出外勤业务局尚未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FOD has not had an opportunity to review these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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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适用法律时点包括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2025年EB-5费用规则及多份联邦法院判决;行政上诉办公室说明,除有限例外,其适用上诉裁决时存在的法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AO applies the statutes,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that exist at the time of our appellate adjud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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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8052361 日期:2026年5月19日

对实地行动局(FOD)决定的上诉

表格I-924,移民投资者试点计划下区域中心申请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废止了先前授权区域中心计划的立法。《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该法规定,国土安全部部长有权“基于促进经济增长的提案,包括预期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指定区域中心参与区域中心计划。该法第203(b)(5)(E)(i)条。

2013年,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根据先前立法将上诉人指定为区域中心1。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拨款法》”),Pub. L. No. 102-395,106 Stat. 1828,1874(1992年10月6日)(2022年废止)。2020年9月,实地行动局(FOD)终止了上诉人作为区域中心的指定,认定其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见8 C.F.R. § 204.6(m)(6)(2020年)。本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上诉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375-76(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26 I&N Dec. 537,537 n.2(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该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根据已废止的立法,经指定的区域中心必须“每年和/或按USCIS的其他要求向USCIS提供更新信息,以证明该区域中心在经批准的地理区域内持续促进经济增长,包括增加出口销售、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8 C.F.R. § 204.6(m)(6)(i)(B);另见《拨款法》第610(a)条。如果区域中心未提交所需信息,或USCIS认定该区域中心不再服务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USCIS将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 区域中心是“任何经济单位,无论公有或私有,其参与促进经济增长,包括增加出口销售、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8 C.F.R. § 204.6(e)(2020年)。

原文第 2 页

(NOIT)。随后,如果区域中心未能充分反驳NOIT中列明的终止理由,USCIS可发出终止通知(NOT)。见8 C.F.R. § 204.6(m)(6)(ii)-(v)。

在本案中,如FOD的NOT第5页所述,上诉人“2013至2019财政年度的表格I-924A[区域中心年度认证]申报未报告任何EB-5资本投资或就业创造”,且该等申报“未报告任何由已作出或正在积极作出与[上诉人]相关投资的[投资者]提交的待决或已批准的表格I-526[独立投资者移民申请]”。FOD认可上诉人声称的推进寻求EB-5资本项目的努力,但认定其“未能提供证据佐证与其相关的多个项目的各项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身份和项目状态”。此外,FOD指出,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活动可能导致任何EB-5投资者的认购”。简言之,FOD认定上诉人“未能可信地证明自2013年3月获得指定以来,其已开展服务于[区域中心计划]目的的活动”。

在上诉中,上诉人通过多份申报提交了补充证据,声称其一直与______LLC合作,在密苏里州______建设和翻新一座名为______的综合用途建筑群。在其2026年提交的最新申报中,上诉人提供了显示______项目进展的证据。最新提交材料包括______LLC首席执行官2026年的一封信函,其中称“______目前正在建设中,[该公司]打算利用EB-5资金……以最高8500万美元的EB-5贷款融资替换其当前的过桥贷款。”该信函还声称,______LLC打算利用额外的EB-5资金“积极寻求重新开发两处重要的______市中心资产:______和______”。上诉人已提交证据,针对FOD根据先前立法终止其区域中心指定的理由。FOD尚未有机会审查这些材料。

此外,自FOD终止上诉人的区域中心指定以来,管辖EB-5移民投资者计划(包括区域中心计划)的法律已发生重大变化。2 这些其间发生的变化包括《EB-5改革与诚信法》,该法被纳入《2022年综合拨款法》,Pub. L. No. 117-103,136 Stat. 49,51(2022年3月15日);EB-5费用规则的发布,90 Fed. Reg. 48516-01(2025年10月23日);以及联邦法院作出的多项裁决。

鉴于FOD尚未有机会审查上诉人的补充证据(该证据似乎涉及FOD终止区域中心指定的理由),以及其间发生的法律变化,本办公室撤回FOD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

2 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AAO适用本办公室上诉裁决时存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包括案件待决期间发生的任何变化。见Matter of Patel,19 I&N Dec. 774,779(BIA 1988);另见Matter of Alarcon,20 I&N Dec. 557,562(BIA 1992)(指出“当法律在行政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发生变更时,该机构必须适用新法”)。

原文第 3 页

命令:该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5-1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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