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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B-W-I-G- INC. 案 日期:2019年5月20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出口商,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跨国公司调派人员分类继续受益人的临时雇佣,担任其总经理。1 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境外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申请人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其中具体引用了新证据,并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与行政上诉办公室已采纳的决定不一致。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的要求,因此驳回了该动议。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此前提交的新证据,称此类证据可能已丢失或错放。申请人还主张撤销通知的发出有误,因为其基于错误的事实,并提出了此前未在撤销意向通知中讨论的问题。
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审理主任错误地驳回了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因此,我们将发回重审,以便按照下文讨论进行进一步程序。
1 申请人此前代表受益人提交了一份“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有效期为2016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3日。“新办公室”是指通过母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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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B-W-1-G- Inc. 案
I. 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事实理由,必须 (1) 说明将在重新开案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且 (2) 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基于法律理由,必须 (1) 说明复议的理由;(2) 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证明该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 (3) 基于初始决定时的记录证据证明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审理主任驳回申请人合并动议的决定是否正确。2
关于重新开案动议,尽管申请人具体引用了其称随动议提交的新证据,但该证据并未附在记录中的动议之后,记录中仅附有三页的支持陈述。然而,该动议对应的邮政收据显示动议包裹的总重量为2.12磅,从而表明申请人的动议包裹很可能除三页支持陈述外还包括证据。目前不清楚当时提交的证据为何不在记录中;然而,申请人此后在上诉中重新提交了此类证据,我们已认定此类证据包括在撤销通知发出之前未曾提交的新业务文件。
关于复议动议,我们认定审理主任本应处理申请人对 Matter of Z-A-,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6-02 (AAO Apr. 14, 2016) 的引用,以及相应的论证,即申请人将其自身情况——涉及“具有多业务活动的综合运营结构”——与所引决定中的情况进行了比较。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定申请人提供了新证据并阐明了重新开案的理由。我们还认定审理主任本应在其关于复议动议的决定中处理申请人对 Matter of Z-A- 的引用。
II. 结论
申请人提供了足够的支持证据,证明此前的程序本应重新开案,且申请人引用 Matter of Z-A- 以支持复议动议本应得到处理。因此,我们将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就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作出新的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案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的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B-W-1-G- Inc., ID# 3431804 (AAO May 20, 2019)
2 尽管申请人提出了质疑撤销申请批准之基础决定适当性的论点,但本次上诉审查仅限于审理主任驳回合并动议的适当性。由于审理主任关于该动议的决定未触及撤销的实质,撤销的实质目前不在我们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