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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专家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1年5月20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端地位(最终实质审查)、重大国际知名奖项、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上诉撤回的效力
不成立 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申请人以商业领域杰出人才(葡萄酒专家)申请I-140,主张通过包括中国饮料工业协会(CBIA)在内的多个组织会员资格满足8 C.F.R. § 204.5(h)(3)(ii)。移民局海外调查发现CBIA会员为企业而非个人、不存在“高级会员”类别、正式证书应带协会印章而提交证书无印章,且所提交协会章程译文被改动。申请人此前另一份申请也曾用同一CBIA会员材料,该申请先获批后被撤销并作出故意虚假陈述认定,上诉亦被维持。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认定申请人既无重大国际知名奖项,也未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三项,予以拒绝。申请人随后提出合并的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两项动议均被驳回;申请人再就该驳回提出上诉。上诉审理期间,AAO收到损害其主张可信度的信息,于2021年3月23日发出驳回意向通知(NOID)。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由律师致函请求撤回上诉,未回应或反驳NOID中的不利认定。本次AAO处理范围为撤回请求及虚假陈述认定,未重新审理杰出才能实体资格。

争议标准

杰出才能须以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广泛文件证明其成就获领域认可,并属于领域最顶端极小比例;初始证据可为一举国际知名奖项,否则须满足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再作最终实质审查。虚假陈述认定须满足:向美国政府授权官员作出虚假陈述、该陈述系故意作出、且所涉事实具有重大性;重大性指该虚假陈述可能切断与资格相关的调查线索并可能导致拒绝。撤回依8 C.F.R. § 103.2(b)(6)不得撤回亦不得拒绝。

提交的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据称由CBIA出具的中文会员证书及英文译文,称其为“高级会员”;提交chinabeverage.org网站截图及“协会简介”“协会章程”“组织结构”等英文译文;还提交了famous-entrepreneurs.com与bloomberg.com上关于其本人的页面。缺失或矛盾之处:证书无CBIA官方印章;译文将网页中并不存在的“高级会员标准”条款译出,且遗漏仅列“普通会员”和“准会员”两类的第七条;海外调查中CBIA会员事务主任称会员主体为企业、不知有“高级会员”类别、正式证书均带印章。

AAO 认定

AAO认定申请人在本次及此前申请中提交伪造文件和改动译文以证明CBIA会员资格,构成向政府官员的虚假陈述;其签署I-140并在第8部分以伪证罪责声明所提交材料真实正确,故属故意;该会员资格直接对应8 C.F.R. § 204.5(h)(3)(ii)的资格标准,具有重大性。AAO指出若未撤回上诉,本会以这些虚假陈述等理由驳回上诉。AAO未对杰出才能的实体标准作出认定,也未认定申请人满足或未满足任何具体证据标准。

裁决结果

上诉基于申请人撤回而驳回;同时另行作出其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该认定可在今后涉及准入性的程序中考虑。裁决未批准申请,亦未发回重审。

适用边界

本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撤回上诉与虚假陈述认定,不确立任何约束性规则,也不评价其他申请的成功可能。AAO明确未就杰出才能的初始证据或最终实质审查作出结论;审理主任关于未满足三项标准的意见并非AAO本次认定。撤回不影响今后程序,但原申请的事实与情形仍属新材料。

阅读提示

核对CBIA会员证书原件是否带协会印章、译文与网页原文第七条及会员类别是否一致、此前申请中同一材料的提交与撤销记录、I-140签署页的伪证声明,以及NOID与2021年3月30日撤回函的往来内容。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端地位(最终实质审查)

证据:本次记录未作最终实质审查;AAO仅处理撤回与虚假陈述。

认定理由:上诉因撤回而驳回,AAO未进入最终实质审查,故该要素未由AAO本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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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国际知名奖项

证据: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获得此类奖项;AAO本次未讨论。

认定理由:该认定出自审理主任,非AAO本次意见;上诉撤回后AAO未予确认或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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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

证据:审理主任认定未满足三项;AAO本次未逐项审查。

认定理由:AAO因撤回未作实体认定,审理主任意见不能冒充AAO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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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

证据:CBIA“高级会员”证书及译文、网站截图与章程译文;海外调查显示会员为企业、无“高级会员”类别、证书无官方印章、译文被改动并遗漏会员类别条款。

认定理由:AAO认定该会员资格证据不真实不可信,且申请人未在NOID后作出任何反驳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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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

证据:本次及此前申请提交的伪造CBIA证书与改动译文;I-140第8部分以伪证罪责签署的真实性声明;NOID后未反驳而撤回上诉。

认定理由:AAO认定存在向政府官员的虚假陈述、系故意作出、且涉及资格标准而具重大性,三项要件均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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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撤回的效力

证据:2021年3月30日律师函请求撤回上诉,未讨论NOID不利认定。

认定理由:依8 C.F.R. § 103.2(b)(6),撤回不得撤回亦不得拒绝,故上诉据此驳回。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4 段、第 2 页第 5 段、第 6 页第 3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7880530 日期:2021年5月2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商业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类别使签证可提供给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外国国民。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既未证明其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按要求满足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要求重新审议审理主任的决定。两项动议随后均被驳回。申请人随后就审理主任对该等动议的驳回向本办公室提出上诉。在审理申请人的上诉期间,我们收到了损害其主张可信度的信息。因此,我们于2021年3月23日发出了驳回上诉意向通知(NOID)。作为回应,我们收到了律师日期为2021年3月30日的信函,请求撤回申请人的上诉。申请人的撤回上诉请求获准;然而,尽管本上诉已撤回,我们将另行作出针对申请人的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条使签证可提供给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原文第 2 页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个人。8 C.F.R. § 204.5(h)(2)。8 C.F.R. § 204.5(h)(3)的实施条例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国际上对其领域内成就的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第九巡回法院2010年)(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W.D. Wash. 2011)。

二、撤回上诉的请求

如上所述,我们发出了NOID,将审理记录之外的不利认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随后请求撤回上诉。其未在撤回请求中以任何方式承认、讨论或质疑该等不利认定。

撤回不得撤销,也不得拒绝。8 C.F.R. § 103.2(b)(6);Matter of Cintron, 16 I&N Dec. 9(BIA 1976)。因此,申请人的请求将获准,上诉将基于该撤回而被驳回。

三、重大虚假陈述

基于下述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故意虚假陈述了关于其在中国饮料工业协会(CBIA)会员资格的信息,该信息对申请的审理具有重大意义。

A. 记录中的证据

申请人声称是商业领域作为葡萄酒专家的杰出能力外籍人士。在相关部分,申请人依据8 C.F.R. § 204.5(h)(3)(ii)的监管标准主张其符合所寻求类别的资格,该标准允许申请人提交其“在要求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的领域协会中的会员资格”的证据。申请人声称其通过多个组织的会员资格满足该标准,其中之一是中国饮料工业协会(CBIA)。¹ 为证明这一点,其提交了一份中文证书

¹ 申请人还声称通过其在中国国家食品工业协会、中国

原文第 3 页

据称来自CBIA,以及该证书的随附英文翻译,其中将其标识为“高级会员”。申请人还提供了来自网站www.chinabeverage.org的中文截图及这些文件的英文翻译,标题为“[CBIA]简介”、“[CBIA]章程”和“[CBIA]组织结构”,以及来自www.famous-entrepreneurs.com关于[已隐去]和来自www.bloomberg.com关于[已隐去]的截图。

然而,正如我们在NOID中告知申请人的,USCIS的海外调查揭示了与证书及CBIA章程译文相关的贬损信息,该等材料用于证明其会员资格。作为该调查的一部分,一名USCIS官员联系了CBIA的会员总监,以核实随本申请提供的会员证书的真实性。会员总监表示,CBIA的会员是企业的名称,据其所知,从未有过“高级会员”这一会员类别。调查官员随后向会员总监提供了记录中会员证书的副本。在审查该证书后,会员总监重申,其不知道CBIA会颁发“高级会员”类别的证书。她进一步表示,所有[已隐去]证书均加盖CBIA的官方印章,而该证书不包含上述印章。

调查官员还审查了申请人提供的CBIA网站截图和译文,并认定“第12条 高级会员标准”的译文未准确反映网站内容。调查官员表示,经仔细审查所提供的网页页面,没有其他标题为“高级会员标准”的章节,也没有任何其他章节提及“高级会员”。该官员表示,所提供的网页打印件第7条表明只有两类会员:“普通会员”和“准会员”,且该部分似乎已从随附译文中被省略。

在我们的NOID中,我们进一步指出,申请人在之前的申请中提供了该证据以证明其在CBIA的会员资格。² 因此,我们通知申请人[已隐去],其似乎为证明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类别资格而反复提交了欺诈性文件和不完整译文。

我们的NOID给予申请人对不利信息作出回应的机会,此为8 C.F.R. § 103.2(b)(16)(i)所要求。我们还告知申请人,撤回其上诉不会阻止作出故意重大虚假陈述的认定。申请人对我们的NOID作出回应,请求撤回上诉,但未以任何方式处理上述不利认定。

B. 分析

本事项中呈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支持作出针对申请人的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

全国酒类流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绿丝带关怀协会以及[已隐去]酒类协会。 ² 记录显示,该申请最初由审理主任批准,但随后因批准有误且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而被撤销。除撤销申请批准外,审理主任还作出了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在随后对该决定提起的上诉中,我们维持了审理主任的决定和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

原文第 4 页

虚假陈述是指与真实事实不符的陈述或表示。正如移民上诉委员会所概述的,重大虚假陈述要求个人为获得其无权享有的移民利益而故意向政府官员作出重大虚假陈述。见 Matter of Kai Hing Hui, 15 I&N Dec. 288, 289-90 (BIA 1975)。“故意”一词是指明知且有意,区别于意外、疏忽或诚实地相信事实并非如此。见 Matter of Tijam, 22 I&N Dec. 408, 425 (BIA 1998);Matter of Hea(v and Goodchild, 17 I&N Dec. 22, 28 (BIA 1979)。要被认定为重大,虚假陈述必须是“倾向于切断与外国人资格相关的一条调查线索,而该调查很可能导致作出应将其排除的适当裁定”的陈述。Matter of Ng, 17 I&N Dec. 536, 537 (BIA 1980)。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含虚假信息,USCIS将拒绝签证申请。一般而言,少数错误或轻微差异不构成质疑寻求移民利益的外国国民或雇主可信度的理由。见 Spencer Enters. Inc. v. U.S., 345 F.3d 683, 694 (9th Cir. 2003)。但是,如果申请包含严重错误和差异,且申请人在获得反驳或解释的机会后仍未解决这些错误和差异,则这些不一致将导致USCIS认定申请中陈述的主张不真实。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 (BIA 1988)。

在本案中,与申请相关的文件中的差异构成实质性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8 C.F.R § 204.5(h)(3)(ii)的规定允许申请人提交其“在该领域加入要求其成员取得杰出成就的协会”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CBIA的证书,表明其为会员;然而,一项海外调查认定该组织不接纳个人为会员。该调查还发现,正式的CBIA会员证书包含该协会的官方印章,而提交的证书缺少该印章。此外,调查官员认定申请人提交的CBIA会员章程译文被篡改。在本案中,这些差异和错误使我们认定,关于申请人CBIA会员身份的证据——该证据对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具有实质性——既不真实也不可信。

在获得机会反驳这些认定时,申请人未提供任何反驳或对不一致之处的解释。相反,他撤回了上诉。如果申请人未撤回上诉,我们将部分基于这些虚假陈述驳回上诉。见 Cintron, 16 I&N Dec. at 9;另见 8 C.F.R. § 103.2(b)(14)。

除签证申请的审理之外,虚假陈述可能导致USCIS作出认定,即某外国国民试图通过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来获取签证或其他文件。该事实认定可能导致USCIS在未来的程序中认定该外国国民因过去的虚假陈述而不可入境美国。

原文第 5 页

《移民与国籍法》第212(a)(6)(C)条,8 U.S.C. § 1182(a)(6)(C),规定:

虚假陈述——(i) 一般规定——任何外国人,通过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寻求获取(或已寻求获取或已获取)签证、其他文件或入境美国或本法案规定的其他利益的,不可入境。

要在签证申请程序中认定故意且重大的虚假陈述,移民官员必须确定:1) 申请人或受益人向美国政府授权官员作出了虚假陈述;2) 该虚假陈述是故意作出的;以及3) 被虚假陈述的事实是重大的。见 Matter of M-, 6 I&N Dec. 149 (BIA 1954);Matter of L-L-, 9 I&N Dec. 324 (BIA 1961);Kai Hing Hui, 15 I&N Dec. at 288。

第一,就本申请及先前的一份申请,申请人提交了文件和经篡改的译文,旨在证明其CBIA会员身份,从而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h)(3)(ii)规定的监管标准资格。申请人提交这些伪造文件以支持其移民签证申请,构成向政府官员作出的虚假陈述。

第二,申请人是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申请人在I-140表格上签字,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其申请及随附证据均真实无误。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87(b)条,8 U.S.C. § 1357(b);另见 8 C.F.R. § 103.2(a)(2)。更具体而言,I-140表格第8部分的签名部分要求申请人作出以下确认:“本人证明,在美利坚合众国法律下的伪证罪处罚下,本申请及随附证据均真实无误。”基于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的该确认,我们认定申请人故意且明知地作出了虚假陈述。

第三,该证据对申请人的资格具有实质性。要被认定为重大,虚假陈述必须被证明可预见地能够影响决策机构的决定。Kungys v. U.S., 485 U.S. 759 (1988)。在签证申请的语境下,如果虚假陈述切断了与资格标准相关的一条调查线索,且该调查很可能导致签证申请被拒,则该虚假陈述的事实是重大的。见 Ng, 17 I&N Dec. at 537。在此,关于其会员身份的虚假陈述涉及8 C.F.R. § 204.5(h)(3)规定的监管标准。因此,它们对其资格具有实质性。

因此,通过提交本申请、作出虚假陈述并提交经篡改的译文,申请人试图通过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来获取本法案规定的利益。该故意重大虚假陈述的认定应在未来任何涉及入境资格问题的程序中予以考虑。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12(a)(6)(C)条。此外,8 C.F.R. § 103.2(b)(15)的规定为:“因放弃而撤回或拒绝本身不影响新的程序;但围绕先前申请或申请的事实和情况应对新的申请或申请具有实质性。”

原文第 6 页

IV. 结论

尽管申请人撤回了上诉,但我们认定其故意虚假陈述了重大事实。

裁定:上诉因申请人撤回而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1-05-2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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