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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员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5年5月20日)

类别 EB-1A · 领域 科学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文件证据要求、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杰出能力初始证据要求及最终实质审查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文件证据要求、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合并动议是否满足重新开放和复议的程序要求,未重新审理杰出能力初始证据标准或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发回重审或动议获支持不等于批准申请,但本案动议被驳回,未产生该效果。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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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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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科研人员,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寻求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获得第一优先类别资格。本次程序为对先前上诉驳回及重新开放动议驳回后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作出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scientific research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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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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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SCOPS)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满足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因而未达到该类别初始证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she meets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for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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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证明8 C.F.R. § 204.5(h)(3)项下的一次性成就,也未提供足以证明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标准的证据,因此未进行Kazarian最终实质审查,保留该问题。上诉决定还说明,上诉阶段提交的关于奖项的新证据不能在上诉中考虑。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termined that she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she had a one-time achievement under 8 C.F.R. § 204.5(h)(3), nor did she provide evidence 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that she m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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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 evidence that she submitted concerning awards could not be considered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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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重新开放动议

    申请人提出重新开放动议;AAO驳回该动议,指出申请人虽提出关于资格的断言,但未指明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也未提供新事实证明上诉驳回有误或该驳回在当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initial motion to reopen did not provide new facts to establish that we erred in dismissing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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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

    申请人提出本次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重申先前论点并重新提交此前已入卷证据,另提交一篇在申请被拒数月后发表的共同撰写论文。AAO认定该动议未提供新事实或证据,也未指出重新开放动议驳回决定的缺陷,最终驳回合并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present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likewise does not provide new facts or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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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ich we cannot consider because evidence submitted on motion to reopen must establish eligibility at the time a petition is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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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文件证据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2)要求重新开放动议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Matter of Coelho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8 C.F.R. § 103.2(b)(1)及Matter of Katigbak要求证据证明申请提交时的资格。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重申先前论点并重新提交此前已入卷证据,主张其符合杰出能力类别资格,并提交一篇申请被拒后发表的共同撰写论文。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合并动议阶段有独立的新原审意见;此前服务中心拒绝认定未满足初始证据要求。

申请人重新提交的此前已入卷证据及先前论点

证明目的
用以重申其符合杰出能力类别资格,并证明先前决定有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材料只是重复先前记录中的论点和证据,不构成重新开放所需的新事实或新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与先前最近一次提交相关的新信息,不能证明AAO在驳回上诉或驳回重新开放动议时出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reasserts her eligibility by citing previous arguments and resubmitting evidence previously included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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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被拒数月后发表的共同撰写论文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支持其杰出能力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不予考虑,因为重新开放动议提交的证据必须证明申请提交时的资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论文发表于申请被拒之后,不能证明申请提交时的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submits a paper that she co-authored which was published several months after the denial of her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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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本次动议未提供新事实或证据,只是重复先前论点和已入卷材料,因而不能证明先前重新开放动议驳回有误。对于申请被拒数月后发表的共同撰写论文,AAO依据申请提交时须具备资格的规定不予考虑。故重新开放动议未满足新事实和文件证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present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likewise does not provide new facts or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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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bmitted new facts that that would warrant reopening of the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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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3)要求复议动议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Matter of O-S-G-指出复议不是重新提交上诉书面论证并泛泛指称错误的过程。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引用先前论点并重新提交证据,主张其资格成立并请求复议。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合并动议阶段有独立的新原审意见;此前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时认定申请人未指明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申请人引用的先前论点及重新提交的证据

证明目的
用以证明先前重新开放动议驳回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内容只是重复先前提交的论证和证据,未具体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识别重新开放动议驳回决定中的任何具体缺陷或错误适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reasserts her eligibility by citing previous arguments and resubmitting evidence previously included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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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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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指出重新开放动议驳回决定在适用法律或政策上的具体错误,只是重复先前论证和材料。依据Matter of O-S-G-,这种泛泛重申不满足复议要求。故复议动议未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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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not a process by which a party may submit, in essence, the same brief presented on appeal and seek reconsideration by generally alleging error in the prior Board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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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初始证据要求及最终实质审查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要求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成就或满足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Kazarian最终实质审查在满足初始证据后适用。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杰出能力类别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服务中心认定申请人未证明一次性成就或满足至少三项标准;AAO在上诉驳回中维持该认定,并因未满足初始证据要求而未进行Kazarian最终实质审查,保留该问题。

先前上诉决定中关于一次性成就及十项标准的认定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其满足杰出能力初始证据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在本次决定中未重新评估这些标准,仅说明本次动议审查范围限于先前重新开放动议驳回决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本次程序未重新审理初始证据标准;原文未在本次决定中作出新的证据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we will only review the latest decision in these proceedings-our dismissal of the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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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本次程序范围限于审查最近一次决定,即重新开放动议的驳回,而非重新全面审理初始资格。AAO在本次决定中仅确认先前上诉已认定未满足初始证据要求且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并未在本次动议中重新认定杰出能力标准。故该问题仅作为程序背景讨论,本次未重新裁决。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we will only review the latest decision in these proceedings-our dismissal of the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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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therefore did not conduct a final merits analysis under Kazarian, reserving the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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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新开放动议所附材料是否属于申请提交时已存在的证据,以及是否包含此前未入卷的新事实;本案AAO以申请提交时资格要求和重复先前材料为由认定不满足重新开放条件。
    核对原文依据
    evidence submitted on motion to reopen must establish eligibility at the time a petition is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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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是否具体指出先前重新开放动议驳回决定在适用法律或政策上的错误,而非仅重复上诉论点;本案AAO认定申请人未作具体指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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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程序范围限于审查最近一次决定即重新开放动议驳回,不涉及重新全面审理杰出能力初始证据或最终实质审查;引用时不应将本次动议驳回视为对初始资格的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we will only review the latest decision in these proceedings-our dismissal of the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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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501748 日期:2025年5月2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科研人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该类别的最初证据要求,无论是通过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还是通过满足法规中规定的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我们驳回了上诉及随后的重新开案动议。现该事项以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形式提交至本办公室。

在我们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中,我们认定她未能证明其拥有8 C.F.R. § 204.5(h)(3)项下的一次性成就,也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标准的证据;因此,我们未根据Kazarian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保留该问题。1

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即我们对重新开案动议的驳回。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

1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未能以其他方式满足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原文第 2 页

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潜力)。

在我们驳回申请人重新开案动议的决定中,我们解释说,尽管申请人提出了关于其资格的主张,但她未指明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我们还提及了我们驳回其上诉的决定,该决定解释说,她提交的关于奖项的新证据不能在上诉中予以考虑。2 我们的动议决定进一步解释说,该证据也不会在动议中予以考虑,且在不利上诉决定之后提出的动议不应成为首次引入新资格主张的工具。我们的驳回决定还解释说,重新开案动议对“新事实”的要求涉及与申请方在其最近一次提交中向本办公室提出的资格主张相关的新信息。申请人最初的重新开案动议未提供新事实以证明本办公室在驳回上诉时存在错误,也未证明本办公室驳回上诉的决定在作出时是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申请人目前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同样未提供新事实或证据,也未指明关于驳回其重新开案动议的任何缺陷。申请人通过引用先前的论点和重新提交先前已包含在记录中的证据来重申其资格。3 申请人还提交了一篇她合著的论文,该论文在其申请被否决后数月发表,本办公室不能予以考虑,因为在重新开案动议中提交的证据必须证明申请提交时的资格。参见8 C.F.R. § 103.2(b)(1);另见 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

申请人未提交可证明重新开案程序合理的新事实,因此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8 C.F.R. § 103.5(a)(2)。申请人未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在作出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她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8 C.F.R. § 103.5(a)(3)。该合并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2 由于申请人已通过否决意向通知获得通知并有合理机会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我们解释说不会在上诉中首次考虑新引入的证据。参见8 C.F.R. § 103.2(b)(11)(要求所有请求的证据一次性同时提交);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拒绝考虑上诉中提交的新证据,因为“申请人已获得所需证据的通知并有合理机会在否决前为其记录提供该证据”)。 3 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不是一方当事人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仅通过概括性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5-2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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