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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501748 日期:2025年5月2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科研人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该类别的最初证据要求,无论是通过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还是通过满足法规中规定的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我们驳回了上诉及随后的重新开案动议。现该事项以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形式提交至本办公室。
在我们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中,我们认定她未能证明其拥有8 C.F.R. § 204.5(h)(3)项下的一次性成就,也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标准的证据;因此,我们未根据Kazarian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保留该问题。1
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即我们对重新开案动议的驳回。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
1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未能以其他方式满足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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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潜力)。
在我们驳回申请人重新开案动议的决定中,我们解释说,尽管申请人提出了关于其资格的主张,但她未指明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我们还提及了我们驳回其上诉的决定,该决定解释说,她提交的关于奖项的新证据不能在上诉中予以考虑。2 我们的动议决定进一步解释说,该证据也不会在动议中予以考虑,且在不利上诉决定之后提出的动议不应成为首次引入新资格主张的工具。我们的驳回决定还解释说,重新开案动议对“新事实”的要求涉及与申请方在其最近一次提交中向本办公室提出的资格主张相关的新信息。申请人最初的重新开案动议未提供新事实以证明本办公室在驳回上诉时存在错误,也未证明本办公室驳回上诉的决定在作出时是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申请人目前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同样未提供新事实或证据,也未指明关于驳回其重新开案动议的任何缺陷。申请人通过引用先前的论点和重新提交先前已包含在记录中的证据来重申其资格。3 申请人还提交了一篇她合著的论文,该论文在其申请被否决后数月发表,本办公室不能予以考虑,因为在重新开案动议中提交的证据必须证明申请提交时的资格。参见8 C.F.R. § 103.2(b)(1);另见 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
申请人未提交可证明重新开案程序合理的新事实,因此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8 C.F.R. § 103.5(a)(2)。申请人未证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在作出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她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8 C.F.R. § 103.5(a)(3)。该合并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2 由于申请人已通过否决意向通知获得通知并有合理机会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我们解释说不会在上诉中首次考虑新引入的证据。参见8 C.F.R. § 103.2(b)(11)(要求所有请求的证据一次性同时提交);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拒绝考虑上诉中提交的新证据,因为“申请人已获得所需证据的通知并有合理机会在否决前为其记录提供该证据”)。 3 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不是一方当事人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仅通过概括性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