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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5年5月20日)

类别 NIW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并证明第六次动议逾期提交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且依当时记录不正确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并证明第六次动议逾期提交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且依当时记录不正确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针对第七次动议驳回决定的重开与复议,未重新审理原申请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AAO明确不会重新裁定原申请,原申请仍处于被拒绝状态。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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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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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petition anew and, therefore,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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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历史建筑师,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申请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以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为由拒绝原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historical architect, seeks second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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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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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拒绝原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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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了随后的一次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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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AAO驳回了三次连续的重开与复议合并动议、随后的一次重开动议,以及另外三次重开与复议合并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ree successive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a subsequent motion to reopen, and three additional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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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第五次动议于2024年8月14日被驳回,决定告知对该决定的任何动议须在33天内收到,即2024年9月16日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fifth motion was dismissed on August 14, 2024, and the decision informed the Petitioner that any motion on that decision must be received within 33 days, which would have been September 1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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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

    第六次动议于2024年9月17日收到,即决定日期后第34天,因逾期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subsequent motion- her sixth- was dismissed as untimely because it was received September 17, 2024, 34 days after the decision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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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动议

    第七次合并动议因未能证明重开或复议第五次动议驳回所需的及时性理由而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eventh was dismissed for insufficient evidence to reopen or reconsider the dismissal based on the timeliness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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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本次动议

    申请人再次提交重开与复议合并动议,重申FedEx投递延迟,并新增关于儿子2024年8月1日遭袭击及其心理健康影响、律师无法协助的说明,附2024年8月1日“After Visit Summary”就诊摘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present combined motion reiterates her previous discussion concerning the delivery delay and includes new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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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ong with her brief~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a document dated August 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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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并证明第六次动议逾期提交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ii);新证据须有改变结果的潜力,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举证责任按优势证据,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依赖FedEx当日送达属于超出其控制,第六次动议应视为及时;并称儿子遭袭击导致其心理健康问题、律师无法协助,构成逾期提交的合理且超出控制的原因。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动议的原审意见;此前第五次动议驳回及第六次动议逾期驳回为程序背景。

2024年8月1日“After Visit Summary”就诊摘要

证明目的
证明儿子遭袭击受伤及其本人因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影响按时提交第六次动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文件虽为新事实,但文件上的患者姓名未显示与申请人的关联,申请人本人不在文件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患者身份或与申请人的关系;且该文件本身不能解释为何在就诊六周多之后仍无法及时答复第五次动议驳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患者身份及其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据;缺少就诊与逾期提交之间的时间及因果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document names the patient treated, it is not evident how the patient is linked to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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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儿子遭袭击及心理健康影响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逾期提交第六次动议系因家庭事件及心理健康问题,属于合理且超出其控制。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交文件证据支持其受伤及心理健康问题影响其在该33天期限内提交答复的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仅有陈述,无文件证据支持影响提交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she does not include documentary evidence to support her claim that the injury and her resulting "mental health issues ... impacted [her] ability" to submit a response to her fifth motion dismissal within the allowed 33-day timefram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申请人关于律师无法协助准备动议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逾期提交系因缺乏法律代表协助,属于超出其控制。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交文件证据支持该主张,也未说明律师缺席如何妨碍其按时提交动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无文件证据;未说明律师缺席与逾期提交之间的具体妨碍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regarding the absence of her attorney,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documentary evidence to support the claim or indicate how that absence prevented her from timely filing her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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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FedEx当日送达失败及改用隔夜服务的陈述及相关FedEx交易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第六次动议在最后期限当天寄出,应视为及时提交,延迟超出其控制。
AAO 如何评价
AAO此前已说明提交日期以USCIS依提交指示实际收到为准,而非邮寄日期;申请人未证明其动议按提交指示被收到,也未证明延迟合理或超出其控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寄出日期不等于收到日期;未证明按提交指示收到;未解释为何等到期限最后一天才寄出。
核对原文依据
she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r motion was received by USCIS in accordance with filing instructions or that the delay in filing her motion was reasonable or beyond her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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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就诊摘要虽属新事实,但未显示患者与申请人的关联,也未说明为何在就诊六周后的第五次动议驳回答复期内无法及时提交。申请人关于儿子受伤及心理健康影响、律师缺席的主张均无文件证据支持,也未说明律师缺席如何妨碍按时提交。因此未能证明逾期提交合理且超出其控制,不构成重开先前第七次动议驳回决定的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 filing delay was reasonable and beyond her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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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new facts that would warrant reopening of the proceeding, we have no basis to reopen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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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且依当时记录不正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且依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ii);提交日期为指定提交地点实际收到日期,而非邮寄日期,8 C.F.R. § 103.2(a)(7)(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第六次动议及时,延迟合理且超出其控制,因此先前驳回决定在法律或政策上错误,请求重开并复议。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动议的原审意见;此前第七次动议驳回为程序背景。

申请人书面论证意见及FedEx交易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第六次动议按寄出日期应视为及时,先前逾期认定错误。
AAO 如何评价
AAO依据8 C.F.R. § 103.2(a)(7)(i)指出提交日期为实际收到日期,而非邮寄日期;并指出对逾期复议动议无自由裁量接受权。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按提交指示实际收到;寄出日期不能替代收到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ulations state that the date of filing is the actual date ofreceipt at the designated filing location, not the mailing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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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日就诊摘要及关于心理健康、律师缺席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逾期提交合理且超出控制,从而先前决定错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新事实和证据未能推翻先前关于逾期提交不合理且非超出控制的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同上:缺少患者与申请人关联、缺少影响提交能力的文件证据、未说明律师缺席的妨碍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ew facts and evidence she submitted do not overcome our previou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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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重申提交日期为实际收到日期而非邮寄日期,且对逾期复议动议无自由裁量接受权。由于记录未证明第六次动议逾期提交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申请人未能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reconsideration is warran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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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o not have discretion to accept a late filed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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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争点限于第七次动议驳回决定的重开与复议,不涉及原EB-2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资格;不要将本次动议驳回理解为对原申请资格的重新全面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petition anew and, therefore,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就诊摘要时,可关注文件是否载明患者姓名、与申请人的关系,以及就诊日期与第五次动议驳回后33天提交期限之间的时间差;AAO正是以这些缺口评价其证明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ocument does not in itself explain why the Petitioner was unable to timely respond to the dismissal of her fifth motion, which was due more than six weeks after the date of the hospital visi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FedEx相关材料时,应区分寄出日期与USCIS实际收到日期;本案适用规则以实际收到日期为提交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ulations state that the date of filing is the actual date ofreceipt at the designated filing location, not the mailing dat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关于心理健康影响和律师缺席的主张,AAO要求文件证据并说明与逾期提交之间的具体妨碍关系;仅有陈述不足以满足重开动议的证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documentary evidence to support the claim or indicate how that absence prevented her from timely filing her mo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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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768497 日期:2025年5月2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历史建筑师,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类别成员的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三次连续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一次随后的重新开案动议,以及另外三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在这些最近的动议中,第五次因不符合动议要求而被驳回,第六次因逾期而被驳回,[脚注1] 第七次因证据不足以就及时性问题重新开案或复议该驳回而被驳回。现该事项再次以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我们仅审查这些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我们最近的驳回——即对申请人第七次动议的驳回——处理了申请人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该意见主张其第六次动议提交延迟是由于FedEx在她试图寄送该动议当日未能提供当日送达服务,而该日正是

[脚注1] 申请人的第五次动议于2024年8月14日被驳回,该决定告知申请人,对该决定的任何动议必须在33天内收到,即2024年9月16日之前。申请人随后的动议——其第六次动议——因逾期而被驳回,因为它于2024年9月17日收到,即决定日期后34天。

原文第 2 页

提交截止日期。在寄送其第六次动议之前,当申请人被FedEx告知其包裹不会当日送达时,她使用了FedEx的隔夜服务,导致送达发生在提交截止日期之后。申请人提供了与其FedEx交易相关的文件,主张证明其第六次动议是在可被接受的最后一日寄送的,意味着她已及时寄送包裹。她推测,其第六次动议在可被接受为及时提交的最后一日之后送达,因此超出她的控制。

我们最近的驳回解释称,重新开案动议必须在决定作出后30天内提交,若决定以邮寄方式送达则为33天内。8 C.F.R. §§ 103.5(a)(1)(i), 103.8(b)。我们指出,虽然在我们裁量范围内,若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控制,我们可以宽恕逾期的重新开案动议,但法规并未提供类似裁量权以宽恕逾期的复议动议。同上。我们还解释称,提交日期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按照提交指示适当收到提交文件的日期。[脚注2] 提交截止日期对移民系统的运作至关重要,以便机构和受影响方能够使案件最终结案。见 Matter of Morales-Morales, 28 I&N Dec. 714, 716 (BIA 2023)。“提交截止日期……对于刚好落在其另一侧的个人而言,必然严厉且任意地运作,但如果提交截止日期的概念要有任何内容,则必须执行该截止日期。”同上(引用 United States v. Locke, 471 U.S. 84, 101 (1985))。

由于申请人在其第七次动议中未能证明其第六次动议的提交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她的控制,她未能确立我们将第六次动议作为逾期驳回的决定是错误的。在我们驳回申请人第七次动议时,我们还指出,她未解释为何等到提交期的最后一日才邮寄其第六次动议。尽管申请人提供了新的事实和支持性证据以解释寄送其第六次动议的过程——主张应根据寄送日期而非收到日期将其视为及时——但她未能确立其动议已按照提交指示被USCIS收到,或未能确立其动议提交延迟是合理的或超出她的控制,以至于该延迟应予宽恕。

申请人当前的合并动议重申了她先前关于送达延迟的讨论,并包含新信息。她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其中提供以下内容(按原文引用):

a- 我依赖FedEx提供当日送达的决定超出我的控制。 b- 我的动议是及时的,且我动议提交的延迟是合理的或超出我的控制,以至于该延迟应予宽恕。 c- 我提供了新的事实和支持性证据,以支持我对先前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延迟的解释,因为这些延迟超出我的控制。 d- 我之前未解释为何等到提交期的最后一日才邮寄我的动议,有两个因素:

[脚注2] 参见一般 USCIS Policy Manual B.6(C),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原文第 3 页

d-1- “心理健康挑战”:我的儿子于2024年8月1日遭到袭击,就在我收到日期为2024年8月14日的否决信前不久,他受了重伤。由于他伤势的严重性和漫长的康复期,作为家长我非常不安,我自己也面临心理健康问题,影响了我的工作能力。 d-2- “法律代理问题”:我的律师无法协助我准备动议,所有压力都落在我自己身上。

尽管有上述事实,我仍赶上了截止日期,我的动议是及时的,但依赖FedEx提供当日送达的决定超出我的控制。我的动议是及时的,且我动议提交的延迟是合理的或超出我的控制,以至于该延迟应予宽恕。因此,基于上述内容及文件,我重新开案动议提交的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我的控制,且您的决定在法律或政策上是错误的,我希望您能善意地重新开案我的档案并复议您的决定。 连同她的书面论证意见,申请人提供了一份日期为2024年8月1日的文件,来自[已隐去],标题为“就诊后摘要”。该文件将患者描述为一名26岁的个人,诊断为面部受伤并附有护理指示。申请人依赖其先前的主张,即她选择通过FedEx隔夜服务寄送其合并动议——该服务将并确实导致包裹在她被允许提交动议的期限之后送达——是超出她的控制的,现在新引用心理健康挑战和律师无法提供协助作为其动议提交延迟的原因。

虽然医院就诊摘要是一份提交至记录的新事实,但基于若干原因,它并不支持重新开案我们先前的决定。例如,尽管该文件写明了所治疗患者的姓名,但尚不清楚该患者与申请人有何关联;文件中未写明她的姓名,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描述患者身份或患者与申请人的关系。此外,该文件本身并未解释为何申请人无法及时回应其第五次动议的驳回,该回应期限在医院就诊日期后六个多星期才到期。尽管申请人主张涉及她儿子的事件影响了她在上诉受理提交期内提交其第六次动议的能力,但她未包含书面证据以支持其关于受伤及其导致的“心理健康问题……影响了[她]的能力”在允许的33天期限内提交对第五次动议驳回的回应的主张。最后,关于其律师无法提供协助,申请人未提交书面证据支持该主张,也未说明该缺席如何阻止她及时提交动议。[脚注3] 申请人未能确立提交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她的控制。

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因此,我们仅在涉及我们驳回重新开案动议的最新决定的范围内考虑新证据。在此,申请人未提供

[脚注3] 所主张的新事实必须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申请人必须以相关、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原文第 4 页

用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其先前动议(即其第七次动议)时存在错误的新事实。由于申请人未能确立足以 warrant 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我们无依据重新开启我们先前的决定。我们不会对申请重新进行全新审理,因此, underlying 申请仍维持被拒。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依据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系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我们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予准许。

申请人未能确立复议系有正当理由的。法规规定,提交日期为指定提交地点实际收到之日,而非邮寄日期。8 C.F.R. § 103.2(a)(7)(i)。在此,如我们最近的决定所述,我们无裁量权接受逾期提交的复议动议。此外,由于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提交重新开案动议的延迟系合理且超出其控制,其未能确立我们的决定在法律或政策上存在错误。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复议的要求,且其提交的新事实和证据不能推翻我们先前的裁定,该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2)、(3)。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5-2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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