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MAY212020_02D7101

产品管理与交付董事总经理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支持(2020年5月21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管理职能认定、高管职能认定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自称技术咨询公司,拟以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调派受益人赴美担任“产品管理与交付董事总经理”。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以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在美国将从事管理或高管职能为由拒绝申请。上诉时上诉人主张,受益人因监督下属经理和专业人员而符合人事经理标准。

程序经过

本案先由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I-129申请;上诉人随后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AAO按重新审查标准处理本次上诉,范围限于主任拒绝所涉的管理或高管职能认定,不涉及其他未讨论的资格要素。

争议标准

核心问题是受益人赴美后是否将主要从事符合L-1A要求的管理职能,具体包括是否监督下属经理及专业人员、是否对下属的聘用与解雇等人事事项具有建议权,以及其下属经理和员工是否使其免于主要从事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性工作。举证责任在上诉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括详细的美国岗位职责说明,显示受益人将监督约25名信息技术员工,包括团队负责人、质量保证分析师、高级分析师、高级开发人员等;证据还涉及受益人对下属经理聘用和解雇的建议权及其他人事职责,以及下属经理及其团队分担操作性工作的情况。原文未列出具体文件名称、姓名或金额。

AAO 认定

AAO认定,详细职责说明足以证明受益人将主要从事监督下属经理的管理任务;记录也足以证明其很可能对下属的聘用和解雇具有建议权,并承担其他人事职责;下属经理及其下属很可能使其免于主要从事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性工作。因此,受益人将以人事经理身份在美国受雇,符合8 C.F.R. § 214.2(l)(1)(ii)(B)(3)。

裁决结果

上诉获支持,主任的拒绝决定被撤销。该结论仅针对本次记录所证明的管理职能,不表示对其他未讨论的L-1A要素作出认定。

适用边界

本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仅依据本案记录认定受益人将担任人事经理,不构成对其他L-1A申请或高管类别的约束性规则;AAO未讨论公司关系、受益人境外任职经历或高管职能等未列明要素。

阅读提示

核对时应重点查看详细美国岗位职责说明、组织架构与下属经理及约25名信息技术员工的层级关系、受益人对聘用和解雇的建议权证据,以及下属分担操作性工作的记录;并注意本案未讨论的资格要素。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管理职能认定

证据:详细的美国岗位职责说明;受益人监督下属经理及约25名信息技术员工(团队负责人、质量保证分析师、高级分析师、高级开发人员等)的组织安排;对下属经理聘用和解雇的建议权及其他人事职责证据;下属分担操作性工作的记录。

认定理由:AAO认定职责说明显示受益人主要从事监督下属经理的管理任务,记录足以证明其具有人事建议权,且下属经理及其团队使其免于主要从事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性工作,故符合人事经理标准。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高管职能认定

证据:原文仅讨论管理职能,未就高管职能提交或认定具体证据。

认定理由:AAO以管理职能为由支持上诉,未对受益人是否具备高管职能作出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8326626 日期:2020年5月2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自称为一家技术咨询公司,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在美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董事总经理——产品管理与交付”。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受雇于管理或高管岗位。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基于受益人对下属经理和专业人士的监督,其将有资格作为人事经理。

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记录足以证明受益人更有可能从事管理岗位。首先,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详细的美国职责描述,表明其将主要从事符合条件的管理任务,监督下属经理,而这些下属经理又监督约 25 名其他信息技术员工,例如团队负责人、质量保证分析师、高级分析师、高级开发人员及其他类似下属。提交的证据也充分证明,受益人很可能有权建议雇用和解雇这些下属,并且将负责与其下属经理有关的其他人事行动。此外,记录充分表明,受益人的下属经理及其下属很可能使其免于主要从事不符合条件的操作层面任务。因此,证据充分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受雇为人事经理。8 C.F.R. § 214.2(l)(1)(ii)(B)(3)。

全部证据表明,受益人更有可能在美国受雇于管理岗位。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申请人已履行该责任。

裁定:上诉获支持。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0-05-2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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