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MAY212025_01B6203

国际法律助理 · EB-3 职业移民:上诉驳回(2025年5月21日)

类别 EB-3专业人员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是否满足所提供职位的两年工作经验要求、申请人是否有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不成立 受益人是否满足所提供职位的两年工作经验要求、申请人是否有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维持SCOPS对申请的拒绝。本次实际解决的是受益人是否具备所提供职位的合格经验以及申请人是否证明持续支付工资能力;AAO认定2022年支付能力已获证明,但2023年及之后年度未获证明,因此持续支付能力整体未获证明;合格经验亦未获证明。驳回上诉不构成对申请的批准,也不代表申请人已满足任何一项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e Beneficiary's qualifying experience for the offered job.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The Petitioner has demonstrated its ability to pay in 2022, the year of the petition's priority date. But the company has not established its ability to pay in following yea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船只销售和服务的公司,希望以EB-3“专业人士”类别雇用受益人担任国际法律助理。该职位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法律研究专业)及两年“所提供职位”的工作经验,劳工证注明不接受其他职业的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mpany requests his classification under the employment-based, third-preference (EB-3) immigrant visa category as a "profession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job requires a U.S. bachelor's degree or a foreign equivalent degree in "Legal Studies" and two years' experience in the offered job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表格,随附受益人简历作为工作经验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As evidence ofthe Beneficiary's qualifying experience, the initial filing included a copy of his resum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2. 补件(RFE)

    因缺少法规要求的工作经验证明,SCOPS发出补件通知,要求提供符合法规、最好使用雇主正式信头的雇主信函,并载明受益人的雇佣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Lacking regulatorily required evidence of the Beneficiary's claimed experience, SCOPS issued the company a written request for additional evidence (RF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3. 补件回应

    申请人提交两封雇佣信:一封来自电信公司前总裁,称受益人于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担任总裁;另一封来自律所总裁,称受益人于2002年3月至2005年6月担任律师。另提交厄瓜多尔政府机构公司文件,显示受益人担任电信公司总裁的任期与前者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y's former president stated that the Beneficiary served as the company's president from December 2013 to February 2016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documents indicate the Beneficiary's tenure as the company's president from December 2013 to February 2016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4. 意向拒绝(NOID)

    SCOPS发出意向拒绝通知,指出两封雇佣信均未载明雇主地址或使用信头;并指出受益人2010年美国访客签证申请、2017年美国非移民投资者签证申请中的雇佣日期与劳工证及信函不一致,且2017年申请显示当时还受雇于劳工证未列明的两家企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OID noted that neither employment letter included the employer's address or bore its letterhea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5. NOID回应

    申请人提交厄瓜多尔律师的书面法律分析、律所总裁在信头上的重述信函,以及2014年电信公司官员关于受益人任期的信函。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NOID response contained: a written legal analysis from an Ecuadorian attorne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6. 原审拒绝决定

    SCOPS认定雇佣信缺少雇主地址,且律所信函中的雇佣日期与劳工证不一致,据此认为无法确认受益人满足劳工证要求,拒绝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found the employment letters from the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y and the law firm insufficient because, contrary to 8 C.F.R. § 204.5(1)(3)(ii)(A), they lacked the employers' address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7.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承认记录中受益人先前雇佣日期不一致,但主张已证明其满足职位最低经验要求。AAO依de novo标准重新审查后,同意SCOPS关于受益人合格经验未获证明的认定,并驳回上诉;同时AAO新增并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持续支付工资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company acknowledges that the record lists inconsistent prior employment dates for the Beneficiary but contends that it established his satisfaction of the job's minimum experience require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Exercising de novo appellate review, see Matter ofChristo '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we agree with SCOPS that the company has not established the Beneficiary's qualifying experience for the job. We will therefore dismiss the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Although unaddressed by SCOPS, the Petitioner also has not demonstrated its required continuing ability to pay the offered job's proffered wag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受益人是否满足所提供职位的两年工作经验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在优先日期(2022年11月22日)前受益人满足劳工证所载全部要求;USCIS须审查劳工证职位邀请部分以确定最低要求,不得忽略认证条款或施加未列明要求。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60;20 C.F.R. § 656.17(i)(1);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5。工作经验须由前雇主信函证明,信函须载明雇主名称、地址、职称并描述经验,8 C.F.R. § 204.5(l)(3)(ii)(A)。记录矛盾须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Marllantas, Inc. v. Rodriguez, 806 F. App'x 864, 869。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承认记录中雇佣日期不一致,但主张已证明受益人满足职位最低经验要求。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雇佣信缺少雇主地址,且律所信函日期与劳工证不一致,无法确认受益人满足劳工证要求,拒绝申请。

受益人简历(初次提交)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的工作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证明工作经验须提交前雇主信函,仅凭简历不符合8 C.F.R. § 204.5(l)(3)(ii)(A)。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法规要求的雇主信函。
核对原文依据
To demonstrate experience, however, petitioners must submit letters from beneficiaries' former employe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电信公司前总裁的雇佣信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于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担任该公司CEO。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信与政府公司文件一致,且签署人于2016年4月接任总裁,佐证其可靠性;但信函所述职责为确立公司愿景、设计战略、协调高管团队等行政任务,未体现劳工证H.11所列职位核心职责,也未说明监督法律人员及与国际法律团队合作。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职责与所提供职位不匹配,且缺少H.14要求的监督法律人员及国际法律团队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Rather, the letter indicates that, as president, he performed executive-level task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Also, the letter does not specify that the Beneficiary oversaw legal personnel and "worked with international legal teams," as the Petitioner's response to Question H.14 o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application requir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厄瓜多尔政府机构公司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电信公司的任职日期。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是关于电信公司雇佣的最可靠证据,独立客观地确立其总裁任期始于2013年12月,并确认信函签署人于2016年4月接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ost reliable evidence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 company's employment of the Beneficiary are the documents from the Ecuadorian government agenc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律所总裁的雇佣信及信头重述信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律所担任律师的工作经验及职责。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信函所述职责(提供法律建议、起草审查谈判合同、确保合规)与所提供职位相符或近似,且表明其监督法律人员并与法律团队合作;重述信使用信头并载明地址,符合法规地址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信函日期(2002年3月至2005年6月)与劳工证(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不一致,且简历显示2004至2005年任自己律所合伙人、2004至2006年任大学教授,可能与全职经验冲突,申请人未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tasks match or approximate the duties of the offered job.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xplained the discrepancies in these employment dat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受益人2010年美国访客签证申请及2017年美国非移民投资者签证申请

证明目的
(由SCOPS用于核对雇佣历史)
AAO 如何评价
AAO采纳SCOPS关于劳工证与律所信函日期不一致的认定,并结合简历中的合伙人/教授经历及律师陈述,认定该矛盾未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与劳工证及雇主信函日期不一致,未以独立客观证据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As SCOPS found, however,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and law firm letters state different employment dates for the Beneficiary at the fir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厄瓜多尔律师的书面法律分析

证明目的
解释电信公司和律所工作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将其作为解决日期矛盾的独立客观证据;AAO强调律师的论点陈述不构成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独立客观证据佐证律所至少两年全职合格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But counsel's assertion does not constitute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先以政府公司文件确认受益人在电信公司任总裁的日期为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解决了该段日期矛盾;但随后认定该段经历仍不构成所提供职位的合格经验,因为信函描述的是总裁层面的行政职责,未体现H.11核心职责,也未说明H.14要求的监督法律人员及与国际法律团队合作。律所信函的职责虽与职位相符且补正了地址,但劳工证、信函、简历及签证申请之间的日期矛盾未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律师关于“记错日期”的陈述不构成证据。因此整体未证明两年合格全职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erefore demonstrates the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y's employment of him as president from December 2013 to February 2016.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Petitioner therefore has not established the Beneficiary's claimed qualifying experience with the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But counsel's assertion does not constitute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Because of the unresolved evidentiary discrepancie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e Beneficiary's qualifying experience for the offered job.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申请人是否有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证明从优先日期起直至受益人获得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8 C.F.R. § 204.5(g)(2);证据一般包括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审计财务报表。审查时先看是否每年支付全额工资,若未支付或未雇用,则看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是否足以补足差额;不足时考虑Sonegawa因素。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就此项提出具体主张;SCOPS未予处理。

原审意见

SCOPS未处理该问题。

2022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

证明目的
证明优先日期当年的支付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净收入22,969美元低于57,000美元,不足以单独证明;但净流动资产109,937美元超过所提供工资,足以证明2022年支付能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净收入不足;仅覆盖2022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et current asset amount, however, exceeds the annual proffered wag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2023年及2024年支付能力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优先日期后持续支付能力。
AAO 如何评价
记录中没有任何此类证据;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后续年度能力,并说明在进一步提交中须提交2023年及(如可取得)2024年的法规要求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2023年及之后年度的税表或其他法规要求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In any further filings in this matter, the Petitioner must submit regulatorily required evidence of it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in 2023 and, if available, 2024.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记录未显示申请人雇用受益人,也未提交任何支付工资的证据,故仅凭工资支付无法证明能力。2022年税表显示净收入22,969美元低于57,000美元,但净流动资产109,937美元超过所提供工资,故2022年能力已证明;然而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2023年及之后年度的支付能力,并要求在进一步提交中补交2023年及(如可取得)2024年的法规要求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us, based solely on wages paid, the company has not demonstrated it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The Petitioner's net current assets therefore establish it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in 202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But the company has not established its ability to pay in following yea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劳工证H.11所列职位核心职责与H.14特定技能要求,并与电信公司信函所述总裁职责逐项比较,可看出AAO为何认定该段经验不属于“所提供职位”的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On a labor certification application, the phrase "experience in the job offered" means "experience performing the key duties of the job opportunity, specifically those listed in Question H.11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appl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律所雇佣日期在劳工证、律所信函、简历及2010年签证申请中的不同记载,以及简历中2004至2005年合伙人、2004至2006年教授经历,可理解AAO所指未解决矛盾的具体范围。
    核对原文依据
    Also, the Beneficiary's resume indicates that he worked as a partner in his own law firm from "2004-2005" and as a university professor from "2004-2006."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核对2022年税表中的净收入与净流动资产数字,以及记录中是否存在2023年、2024年税表,可理解AAO对支付能力的分年判断;本阅读提示不推测补充材料后必然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ax return reflects that, that year, the corporation generated net income of $22,969 and net current assets of $109,937.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7911059 日期:2025年5月21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专业人士)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船只销售和服务的公司,拟聘用受益人担任国际法律助理。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职业移民第三优先(EB-3)类别下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企业可在该类别下担保外籍人士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从事要求至少学士学位的工作。同上。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合格经验。在上诉中,该公司承认记录中列出的受益人过往雇佣日期不一致,但主张其已证明受益人满足该职位的最低经验要求。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上诉权,参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同意SCOPS的意见,即该公司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该职位的合格经验。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作为专业人士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向美国劳工部(DOL)申请认证,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且外籍人士在该职位上的就业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本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Kanapuram v. Dir., USCIS, 131 F.4th 1302, 1304-05 (11th Cir. 2025)。

其次,雇主必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经DOL批准的劳工证及移民签证申请。本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8 C.F.R. § 204.5(l)(3)(i);Kanapuram, 131 F.4th at 1304-05。除其他事项外,USCIS须确定外籍受益人是否符合经DOL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8 C.F.R. § 204.5(l)(3)(ii)(C)。

原文第 2 页

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受益人可在国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美国申请“身份调整”。参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Kanapuram, 131 F.4th at 1304-05。

II. 分析

A. 受益人的经验

申请人必须证明,在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受益人已满足经DOL认证的所提供职位的所有要求。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60 (Acting Reg'l Comm'r 1977)。本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22年11月22日,即DOL接受申请人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参见8 C.F.R. § 204.5(d)(说明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

在评估受益人的资格时,USCIS必须审查随附劳工证中的职位提供部分,以确定该职位的最低要求。参见20 C.F.R. § 656.17(i)(1)(要求劳工证申请上的职位标准须代表雇主“对该工作机会的实际最低要求”)。该机构既不得忽视认证条款,也不得施加未明示的要求。参见,例如,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5 (D.C. Cir. 1983)(认定DOL“拥有设定劳工证内容的权力”)(原文强调)。

申请人的劳工证载明,所提供的国际法律助理职位涉及与“高级管理层”合作,确保公司为拉丁美洲客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地方、国家和国际法律。劳工证载明该职位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法律研究”领域的外国同等学位,以及两年所提供职位的经验。该公司在劳工证申请中表示,其不接受替代职业的经验。此外,申请人对劳工证申请H.14问题“特定技能和其他要求”的答复载明:“必须具备良好的写作能力。必须曾监督其他法律人员并与国际法律团队合作。必须熟悉并曾处理大陆法系法律。”

受益人对所提供职位的教育资格不存在争议。在劳工证上,他证明截至申请的优先日期,其获得了以下全职经验:

  • 约五年六个月,担任一家美国干洗企业的首席执行官(CEO)/总裁,自2017年6月至2022年11月;
  • 约三年,担任厄瓜多尔一家电信公司的CEO,自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
  • 约四年,担任厄瓜多尔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助理,自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以及
  • 约两年,担任另一家厄瓜多尔律师事务所的“法律经理”,自2000年1月至2002年1月。

原文第 3 页

作为受益人合格经验的证据,初始提交材料包括其简历的副本。然而,为证明经验,申请人必须提交受益人前雇主的信函。8 C.F.R. § 204.5(l)(3)(ii)(A)。该信函必须提供雇主的名称、地址和职称,并描述受益人的经验。同上。

由于缺乏法规要求的受益人声称经验的证据,SCOPS向该公司发出了书面补充证据请求(RFE)。RFE要求该公司提供符合法规的信函,“最好使用雇主的官方信头纸”,并载明受益人在该雇主的雇佣日期。

申请人的RFE答复包括两封雇佣信函:一封来自据称聘用受益人为CEO的电信公司的前总裁;另一封来自他声称曾担任法律助理的律师事务所的总裁。电信公司的前总裁称,受益人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担任该公司总裁,而非劳工证上所列的自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担任CEO。另一封信函称其自2002年3月至2005年6月在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而非劳工证上所列的自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担任法律助理。

RFE答复还包括从厄瓜多尔政府机构获得的关于受益人获选为国有电信公司总裁的公司文件副本,并列出了该公司历任总裁及其任命日期。与电信公司前总裁的信函一致,这些文件表明受益人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担任该公司总裁。

在审查申请人的RFE答复后,SCOPS发出了否决意向通知(NOID)。NOID指出,两封雇佣信函均未包含雇主地址,也未使用其信头纸。NOID还指出,在2010年美国访客签证申请中,受益人证明该律师事务所自2002年6月至2007年4月聘用他,而非其在劳工证申请中所称的自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也非该事务所总裁信函中所列的自2002年3月至2005年6月。此外,尽管受益人在劳工证上证明电信公司自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聘用他,但他在2017年美国非移民投资者签证申请中称其自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在该公司工作。2017年签证申请还表明,当时他在劳工证申请中遗漏的两家其他企业工作。NOID指称,受益人雇佣历史中的证据不一致使人们对其声称的所提供职位合格经验产生怀疑。参见 Marllantas, Inc. v. Rodriguez, 806 F. App'x 864, 869 (11th Cir. 2020);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 (BIA 1988)(要求申请人以指向真相所在的独立、客观证据解决不一致之处)。

申请人的NOID答复包含:一名厄瓜多尔律师就受益人在电信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工作的证据出具的书面法律分析;厄瓜多尔律师事务所总裁使用事务所信纸重复其先前信函内容的信函;以及一封2014年电信公司官员信函的副本,载明受益人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担任该公司总裁。

原文第 4 页

SCOPS认定电信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的雇佣信函不充分,因为与8 C.F.R. § 204.5(l)(3)(ii)(A)相反,它们缺少雇主的地址。此外,SCOPS认定律师事务所信函中载明的受益人雇佣日期与其在劳工证申请中所证明的日期不同。SCOPS称:“基于受益人雇佣历史周围的不一致之处,无法认定其满足劳工证的要求。”

电信公司雇用受益人的最可靠证据是厄瓜多尔政府机构的文件。这些独立、客观的记录确立其担任公司总裁的任期始于2013年12月。这些文件还确认,公司信函的签署人于2016年4月接替受益人担任公司总裁,进一步支持了该信函的可靠性。此外,该信函引用了2015年的在线新闻文章,指明受益人为公司总裁兼总经理。因此,优势证据表明该电信公司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雇用其担任总裁。

然而,记录仍未确立受益人在该电信公司的工作经验构成所提供职位的合格经验。劳工证注明该职位要求至少两年“所提供职位的工作经验”,并排除任何其他职业的合格经验。在劳工证申请中,“所提供职位的工作经验”一词指“履行该工作机会关键职责的经验,具体为劳工证申请H.11栏所列职责”。参见,例如,Matter of Symbioun Techs., Inc. 2010-PER-01422, 2011 WL 5126284, at *2 (BALCA Oct, 24, 2011)(引注省略)。申请人对劳工证申请H.11栏的答复称,除确保公司拉美客户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当地、国家和国际法律外,该职位涉及:

  • 研究各司法管辖区的税法和公司法;
  • 为高级管理层编写关于当地法律的报告;
  • 审查和修订拉美及加勒比客户的协议;以及
  • 与这些客户合作,提供其司法管辖区内可能出现的任何争议所需的文件和信息。

来自电信公司前总裁(在受益人担任总裁期间担任财务行政经理)的信函并未表明受益人履行了劳工证H.11栏答复中所列所提供职位的职责。相反,该信函表明,作为总裁,他履行了高管级别的任务,包括:确立公司的长期愿景和使命;设计并监督实现公司目标的战略实施;以及监督和协调高级管理团队的工作。此外,该信函未具体说明受益人监督法务人员并“与国际法律团队合作”,而这是申请人对劳工证申请H.14栏答复所要求的。因此,申请人未确立受益人所称在该电信公司的合格经验。

来自受益人据称“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信函称,其作为律师的职责包括:就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营提供法律咨询;

原文第 5 页

起草、审查和谈判合同以确保其有利性和法律合规性;以及确保公司遵守其他法律法规。这些任务与所提供职位的职责相符或近似。此外,与申请人对劳工证H.14栏的答复一致,该信函表明其监督法务人员并与法律团队合作。此外,该事务所重新提交的带有公司信头的信函注明了事务所地址,该地址与受益人在劳工证上宣誓的地址一致。参见8 C.F.R. § 204.5(1)(3)(ii)(A)(要求支持专业申请的經驗信函包含雇主的“地址”)。

然而,正如SCOPS所认定的,劳工证和律师事务所信函注明的受益人在该事务所的雇佣日期不同。劳工证称其工作时间为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而信函表明雇佣日期为2002年3月至2005年6月。此外,受益人的简历表明其自“2004-2005”年在其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并自“2004-2006”年担任大学教授。这些额外列出的工作可能与其声称在该律师事务所的全职合格经验相冲突。申请人未解释这些雇佣日期的差异。参见Marllantas, 806 F. App'x at 869; Matter of Ho, 19 I&N Dec. at 591(要求申请人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指明真相所在)。律师主张“受益人记错了[雇佣]日期,并提供了他回忆的内容[在劳工证上]。”但律师的主张不构成证据。参见,例如,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此不具有任何证据分量”)。我们承认记录中还包含关于受益人在电信公司雇佣的不一致日期。但申请人以政府机构公司记录形式的独立、客观证据解决了这些差异。公司未类似地提供独立客观证据以佐证受益人在该律师事务所获得了至少两年的合格全职工作。

由于未解决的证据差异,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所提供职位的合格经验。因此,我们将基于此理由维持申请被拒。

B. 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尽管SCOPS未处理,申请人也未证明其所需的持续支付所提供职位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起直至受益人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通常必须包括企业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Id.

在确定支付能力时,USCIS审查申请人是否自申请优先日所在年度起每年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所提供工资。参见一般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1), www.uscis.gov/policy-manual。如果申请人未每年支付全额

原文第 6 页

所提供工资或完全未支付受益人,该机构考虑企业是否产生足以支付所提供工资与已支付工资之间任何差额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参见一般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2)。如果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USCIS可考虑影响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其他潜在因素。参见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参见一般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3)。1

申请人的劳工证注明所提供职位国际法律助理的所提供工资为每年57,000美元。如前所述,申请的优先日为2022年11月22日。

记录未表明申请人雇用受益人,且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表明其支付了工资。因此,仅基于已支付工资,公司未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申请包括申请人2022年(申请优先日所在年度)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该税表反映,该年度公司产生净收入22,969美元和净流动资产109,937美元。净收入金额未等于或超过每年所提供工资57,000美元。因此,公司的净收入未证明其在2022年的支付能力。然而,净流动资产金额超过每年所提供工资。因此,申请人的净流动资产确立其在2022年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如前所述,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申请]优先日确立时及持续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申请人已证明其在2022年(申请优先日所在年度)的支付能力。但公司未证明其在随后年度的支付能力。在2024年10月NOID发出时,申请人2023年支付能力的法规要求证据当时应已可用或即将可用。参见美国国税局(IRS),“[IRS] Form 7004说明”,www.irs.gov(为企业提供自动七个月的所得税申报表提交延期)。记录未解释为何SCOPS未要求公司提供其2023年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额外证据。

在本事项的任何进一步提交中,申请人必须提交其2023年及(如可用)2024年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法规要求证据。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E.4(A)(要求“自[申请]优先日起每个可用年度”的支付能力证据)(强调添加)。公司可提交适用年度支付能力的额外证据,包括支持Sonegawa所述因素的材料。参见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at 614-15;另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E.4(C)(3)(“支付能力分析比简单审查已支付工资、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更为细致。”)

1 联邦法院已支持USCIS认定申请人支付拟议工资能力的方法。参见,例如,River St. Donuts, Inc. v. Napolitano, 558 F.3d 111, 118 (1st Cir. 2009);Beauty Cafe USA, Inc. v. Richardson, No. 20-61563-CIV-SINGHAL, 2021 WL 5353731, at *3 (S.D. Fla. Sept. 17, 2021)。

原文第 7 页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合格经验。因此,我们将维持该申请的否决。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5-2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