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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E-USA, INC. 案 日期:2018年5月22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热塑性弹性体产品的制造商和分销商,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公司内部调职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为其北美业务经理。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于管理或行政职务。此外,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受雇于管理或行政职务。
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记录现包含足以推翻审理主任否决的证据。首先,提交的证据反映,受益人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在国外以管理身份行事,监督外国实体在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的销售和营销。申请人已提供受益人国外职责的足够详细描述及支持证据,表明其监督一名销售经理,该销售经理监督下属销售代表。记录还表明,外国雇主只是一个关联公司集团中的一员,该集团致力于销售和分销外国母公司的产品,且受益人依赖其他外国实体的若干运营雇员的支助,以主要使其免于从事不符合条件的任务。这一外国组织结构使受益人基于其对其他经理的监督而符合人事经理的资格。该法第 101(a)(44)(A)(iv) 条。
此外,申请人已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受雇于管理职务。申请人已提交受益人可信且详细的职责描述,表明其更可能而非不可能监督担任其职位所需学士学位的专业雇员,包括一名业务发展经理、一名工厂经理和一名技术销售经理。此外,申请人提交了大量支持证据,表明业务发展经理监督北美一个广泛的独立承包商网络,执行销售、仓储、产品交付和制造工厂建设以及其他运营任务。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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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USA, Inc. 案
组织结构使受益人基于其对其他主管和专业人员的监督而符合人事经理的资格。该法第 101(a)(44)(A)(iv) 条。所提供的证据表明,受益人的下属和公司的独立承包商将使其免于主要执行不符合条件的运营任务,并使其能够主要执行与公司产品在北美的销售和分销以及在美国建设制造工厂相关的管理职责。
全部证据表明,受益人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在国外受雇于管理职务,且其将在美国受雇于管理职务。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E-USA, Inc., ID# 1235283 (AAO May 2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