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烹饪艺术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4年5月22日)

类别 EB-1A · 领域 艺术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原审是否就申请人请求的杰出能力类别作出可供上诉审查的决定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原审主任的决定,将案件发回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主任可要求其认为与新认定相关的额外证据。发回重审不表示已批准申请,AAO未对申请人是否满足杰出能力类别资格或最终结果发表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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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e ultimate resolution of this case on r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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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行在I-140表中请求以杰出能力类别申请移民,领域为烹饪艺术;原审德州服务中心拒绝该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culinary 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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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indicated on the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that he requested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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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补件

    原审主任发出补件通知,其中确认申请人请求的是杰出能力类别,并讨论了该类别相关资格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In a prior RFE, the Director acknowledged that the Petitioner requested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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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但在拒绝决定中审查的是国家利益豁免框架,并认定申请人不符合也不值得国家利益豁免,未审查申请人所请求的杰出能力类别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ddressed eligibility criteria for a separate classification in the decision denying the benefit req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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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addressed whether the record satisfies the framework for adjudicating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pet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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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就原审错误适用国家利益豁免标准提出上诉,主张原审混淆了两类不同类别的要求,并重申自己符合所请求的类别。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objects to the Director's misapplication of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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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裁决

    AAO进行重新审查,认为原审未就申请人请求的类别作出充分的不利决定,因此撤回原决定并发回重审,未对案件实体结果发表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remand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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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e ultimate resolution of this case on r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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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原审是否就申请人请求的杰出能力类别作出可供上诉审查的决定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依据8 C.F.R. § 103.3(a)(1)(i),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须书面说明拒绝福利请求的具体理由;AAO对法律与事实问题进行重新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原审错误地将国家利益豁免标准适用于其杰出能力请求,并重申自己符合所请求的类别。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在补件通知中确认申请人请求的是杰出能力类别并讨论了相关标准,但在拒绝决定中审查国家利益豁免框架,未审查杰出能力类别资格。

I-140表所载请求类别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表明其请求的是杰出能力类别,而非EB-2国家利益豁免。
AAO 如何评价
AAO依据表格记载确认申请人请求的是杰出能力类别,未请求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加国家利益豁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该表格记载本身存在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indicate on the Form 1-140 that he requested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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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补件通知

证明目的
用以显示原审曾按杰出能力类别标准要求补充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确认补件通知中主任承认申请人请求的是杰出能力类别,并讨论了该类别相关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补件通知内容存在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 RFE the Director addressed eligibility criteria particular to the extraordinary ability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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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拒绝决定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原审错误适用国家利益豁免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决定审查的是国家利益豁免框架,并得出申请人不符合也不值得国家利益豁免的结论,但未审查申请人请求的杰出能力类别资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就杰出能力类别作出资格认定,记录也未说明为何审查申请人未请求类别的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address whether the Petitioner is eligible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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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clarify why the Director addressed eligibility criteria other than that which the Petitioner reques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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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原审混淆两类不同类别的要求,并重申自己符合所请求类别。
AAO 如何评价
AAO复述了申请人的上诉主张,但未据此对杰出能力资格作实体认定,而是以原审未作相关决定为由发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上诉主张本身存在缺失;AAO明确未对最终结果发表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reasserts on appeal that he is eligible for the classification he reques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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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e ultimate resolution of this case on r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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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原审拒绝决定审查的是申请人并未在I-140表中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类别,未就杰出能力类别是否合格作出认定,因此不存在可供上诉审查的充分不利决定。AAO据此撤回原决定并发回重新作出决定,未对杰出能力标准是否满足作实体判断。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indicate on the Form 1-140 that he requested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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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is not a sufficient adverse decision for our adjudication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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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e ultimate resolution of this case on r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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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I-140表所勾选的请求类别,确认本案请求为杰出能力而非EB-2国家利益豁免;这是判断原审是否审查了正确类别的边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indicate on the Form 1-140 that he requested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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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原审补件通知与拒绝决定分别讨论的标准;补件通知讨论杰出能力标准,而拒绝决定讨论国家利益豁免框架,二者不可混为同一实体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 RFE the Director addressed eligibility criteria particular to the extraordinary ability classif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 addressed whether the record satisfies the framework for adjudicating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pet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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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仅为程序性发回,AAO未对杰出能力各项标准或最终实质审查作出认定;不得将发回视为资格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e ultimate resolution of this case on r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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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032107 日期:2024年5月2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烹饪艺术领域的杰出能力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士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尽管审理主任在先前的一份证据请求(RFE)中论述了与所请求类别相关的标准,但审理主任在否决该福利请求的决定中论述的是另一类别的资格标准。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发回重审。

申请人在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上表明,其请求按该法第203(b)(1)(A)条所设想被归类为杰出能力人士。申请人未在表格 I-140 上表明其请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士,并请求对附属于该 EB-2 移民类别的职位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参见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

在先前的一份 RFE 中,审理主任确认申请人请求被归类为杰出能力人士。此外,在 RFE 中,审理主任论述了杰出能力类别特有的资格标准。然而,在决定中,审理主任论述的是记录是否满足先例决定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中裁定国家利益豁免申请所适用的框架,最终认定申请人“作为自由裁量事项,不符合资格且不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然而,审理主任未论述申请人是否有资格按其请求被归类为杰出能力人士。

原文第 2 页

此外,记录未澄清审理主任为何论述申请人所请求标准之外的资格标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反对审理主任将国家利益豁免标准错误适用于申请人请求被归类为杰出能力人士的申请,主张这“表明对各别类别不同要求的根本性误解”。申请人在上诉中重申其符合其所请求类别的资格。

由于审理主任在否决该福利请求时未论述记录是否满足申请人所请求类别的资格标准,因此不存在足以供本办公室在上诉中裁定的不利决定。参见8 C.F.R. § 103.3(a)(1)(i)(要求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以书面形式说明否决福利请求的具体理由)。

基于上述,本办公室将发回重审,以作出新的决定。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关于申请人是否符合所请求类别的新裁定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因此,本办公室对本案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5-2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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