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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032107 日期:2024年5月2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烹饪艺术领域的杰出能力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士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尽管审理主任在先前的一份证据请求(RFE)中论述了与所请求类别相关的标准,但审理主任在否决该福利请求的决定中论述的是另一类别的资格标准。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发回重审。
申请人在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上表明,其请求按该法第203(b)(1)(A)条所设想被归类为杰出能力人士。申请人未在表格 I-140 上表明其请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士,并请求对附属于该 EB-2 移民类别的职位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参见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
在先前的一份 RFE 中,审理主任确认申请人请求被归类为杰出能力人士。此外,在 RFE 中,审理主任论述了杰出能力类别特有的资格标准。然而,在决定中,审理主任论述的是记录是否满足先例决定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中裁定国家利益豁免申请所适用的框架,最终认定申请人“作为自由裁量事项,不符合资格且不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然而,审理主任未论述申请人是否有资格按其请求被归类为杰出能力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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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记录未澄清审理主任为何论述申请人所请求标准之外的资格标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反对审理主任将国家利益豁免标准错误适用于申请人请求被归类为杰出能力人士的申请,主张这“表明对各别类别不同要求的根本性误解”。申请人在上诉中重申其符合其所请求类别的资格。
由于审理主任在否决该福利请求时未论述记录是否满足申请人所请求类别的资格标准,因此不存在足以供本办公室在上诉中裁定的不利决定。参见8 C.F.R. § 103.3(a)(1)(i)(要求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以书面形式说明否决福利请求的具体理由)。
基于上述,本办公室将发回重审,以作出新的决定。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关于申请人是否符合所请求类别的新裁定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因此,本办公室对本案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