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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及餐厅创业者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发回重审(2024年5月22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特殊能力(EB-2基础分类)、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国家利益豁免第二要素: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国家利益豁免第三要素:权衡豁免职位邀请是否有利于美国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德州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作出符合上述分析的新决定。发回重审不意味着批准申请;主任须先就特殊能力基础分类作出初步认定,并对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重新分析证据、充分说明理由,还可要求其认为相关的额外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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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may request any additional evidence considered pertinent to the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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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餐厅行业的厨师和企业家,以特殊能力申请EB-2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原审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理由为记录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chef and entrepreneur in the restaurant industry, seeks second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B-2)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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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and thus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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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该决定未对特殊能力这一基础EB-2分类作出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and thus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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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wever, the Director did not address the underlying EB-2 classif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2.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主任错误地将其归类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并主张其属于特殊能力人士;同时指出主任在补件通知中曾认可其处于有利地位,但拒绝决定却作出相反结论且未说明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 erred in classifying him 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and asserts that he i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 points out that the Director acknowledged that he was well-positioned in the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but the "denial decision contradicts this by stating [the Petitioner] is not well positioned, without providing a clear rationale for this reversal in 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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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决定,撤回主任决定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按特殊能力标准先行认定并重新分析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MAY 22, 2024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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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特殊能力(EB-2基础分类)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特殊能力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须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满足三类本身不确立资格,还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自己是特殊能力人士,专业程度显著高于商业领域通常水平;并主张主任错误地将其归类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

原审意见

主任未对特殊能力或高等学位任一基础EB-2分类作出分析;决定中一方面称记录未确立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须证明特殊能力,另一方面又称将讨论两种分类,但均未提供分析。

雇主雇佣信,显示申请人在某公司自2005年3月至2019年10月全职工作

证明目的
证明满足8 C.F.R. § 204.5(k)(3)(ii)(B)关于现任或前任雇主信件及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的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仅指出主任应判断该信件是否足以确立法规要求的“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未自行作出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AAO未指出具体缺失,仅要求主任审查该信件是否满足法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hould determine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sufficiently established "at least ten years of foll-time experience in the occupation" as required by the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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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烹饪专业人士协会(IACP)会员收据及年度会员费缴纳凭证;The Panela De Barro Institute of Gastronomy主席出具的“声明”

证明目的
证明满足8 C.F.R. § 204.5(k)(3)(ii)(E)关于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要求主任考虑,在缺乏会员要求等支持证据的情况下,这些材料是否足以证明上述组织属于专业协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AAO指出提交材料缺乏会员要求等支持证据,未认定这些组织是否为专业协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hould consider whether the Petitioner's submission, without any supporting evidence, such as the membership requirements, is 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at IACP and The Panela De Barro Institute of Gastronomy are 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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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官员推荐信、专家意见信、证书和奖项副本

证明目的
证明满足8 C.F.R. § 204.5(k)(3)(ii)(F)关于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其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要求主任判断这些材料是否足以确立申请人因其成就和对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而获得认可,未自行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AAO未指出具体缺失,仅要求主任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hould determine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sufficiently established he has been recognized for 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his industry or field, as required under the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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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国家利益豁免的第一步是证明基础EB-2资格,而主任未就申请人是否属于特殊能力人士作出初步认定,因此发回由主任先审查是否满足至少三项标准,若满足再进行最终实质审查。AAO未在本次上诉中自行认定申请人是否满足特殊能力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appropriate to remand the matter because the Director did not make an initial determination as to whether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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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should first determine whether the Petitioner meets at least three of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k)(3)(ii), and if so, then conduct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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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第一要素要求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判断国家重要性应考虑其潜在未来影响,关注拟议事业而非具体职业,对领域或区域具有重大潜在广泛影响的事业可能达到国家重要性水平。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主任认定其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未确立国家重要性。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结论认为申请人未证明其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决定列举了提交的文件并概括称不足,但未充分分析这些证据及为何不足。

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拟议事业的文件(决定中未逐项列明具体名称)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主任虽列举了文件并概括称不足,但未充分分析证据及解释为何不足,因此要求主任重新分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决定缺乏对证据的具体分析和不足之处的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Director listed the docu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titioner and generally concluded that they were insufficient, the decision does not sufficiently analyze this evidence and explain why it was defici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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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主任关于国家利益豁免的最终结论,但认为主任未充分分析证据并解释不足,因此发回要求主任分析证据以判断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并关注事业的潜在未来影响而非具体职业。AAO未在本次上诉中自行认定国家重要性是否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was of substantial merit, but concluded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is proposed endeavor had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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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should focus on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rather than his specific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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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二要素: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二要素关注个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考虑因素包括教育、技能、知识和相关成功记录,未来活动模式或计划,事业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的兴趣。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在补件通知中曾认可其处于有利地位,但拒绝决定却称其不处于有利地位且未提供明确理由,构成任意评估。

原审意见

主任结论认为申请人未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但未提供明确理由,且与补件通知中的认可相矛盾。

申请人的学术记录、证书和培训、专家意见信、支持信和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AAO 如何评价
AAO要求主任分析这些证据的具体内容以判断是否使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未自行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未分析这些证据的具体内容,且其结论与补件通知中的认可相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consider all the evidence offered for prong two, including the Petitioner's academic record, certifications and trainings, expert opinion letter, and letters of support and recommen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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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申请人的观点,认为主任的立场反转缺乏明确理由;要求主任分析全部证据,包括学术记录、证书和培训、专家意见信及支持推荐信,以判断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若结论不足须讨论证据不足并充分解释。AAO未自行认定第二要素是否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The Director should analyze the evidence to determine if the Petitioner is well positioned to advance the proposed endeavor and consider all the evidence offered for prong t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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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nial decision contradicts this by stating [the Petitioner] is not well positioned, without providing a clear rationale for this reversal in 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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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第三要素:权衡豁免职位邀请是否有利于美国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三要素要求综合权衡,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有利于美国;可考虑因素包括要求职位邀请或劳工证是否不切实际、即使有合格美国工人美国是否仍受益于申请人贡献、国家利益是否足够紧迫以放弃劳工证程序,各因素须综合确立权衡结果。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未讨论权衡的证据或回应其具体主张。

原审意见

主任未讨论权衡的证据或回应申请人的具体主张。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在没有对Dhanasar第三要素所列因素进行适当评估的情况下,主任对该要素的认定也不充分;因此发回要求主任重新分析。AAO未自行认定第三要素是否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As to the third prong, the Director did not discuss the evidence weighed or address the Petitioner's specific 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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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out a proper evaluation of the factors identified in Dhanasar,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for this prong was also insuffici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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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雇主雇佣信所载全职工作起止时间是否覆盖法规要求的至少十年,并注意该信件仅被AAO要求主任审查,本次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n employment letter showing that he has worked for the compan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IACP会员收据和Panela De Barro Institute声明是否附有会员要求等材料,以判断组织是否属于专业协会;AAO本次未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ithout any supporting evidence, such as the membership require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通知中关于第二要素“处于有利地位”的表述与拒绝决定中的相反结论,AAO已指出该矛盾并要求主任重新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cknowledged that he was well-positioned in the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本案为上诉阶段发回重审,AAO未对特殊能力或国家利益豁免任何要素作出最终批准认定;重审时主任可要求额外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hould issue a new decision containing sufficient analysis of the submitted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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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125005 日期:2024年5月2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系餐饮业的一名厨师和企业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身份获得第二优先移民分类(EB-2),并寻求豁免附属于该EB-2移民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现本事项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理(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理,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所具有的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须初步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2 若申请人满足上述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判定证据整体是否显示其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

若申请人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则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对工作邀请要求行使自由裁量豁免,即符合“国家利益”。

1 若此类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2 USCIS此前已确认该两部分审理方法适用于特殊能力外国人。6 USCIS政策手册F.5(B)(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原文第 2 页

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律和相关法规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依据框架。Dhanasar指出,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3 批准国家利益豁免,若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总体权衡,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二、分析

A. 特殊能力

申请人称其“是一名具有特殊能力的专业人士,其专业程度显著高于商业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然而,审理主任未处理基础EB-2分类。在决定中,审理主任称申请人“既未主张,记录也未证明其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符合EB-2分类资格”,并表示“其必须证明其符合特殊能力个人资格”。在决定后文,审理主任称“USCIS将讨论受益人是否符合所请求的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或作为特殊能力外国人的分类资格”。然而,审理主任未对任一基础EB-2分类提供分析。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将其归类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有误,并主张其系特殊能力个人。

如上所述,确立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第一步是证明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虽然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最终结论,即申请人未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将符合国家利益,但将本事项发回重审是适当的,因为审理主任未就申请人是否符合特殊能力个人资格作出初步裁定。4

关于申请人主张其系特殊能力个人,审理主任应首先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8 C.F.R. § 204.5(k)(3)(ii)中至少三项标准,若满足,则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3 另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意见,认定USCIS批准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自由裁量)。 4 申请人未主张,记录也未证明,申请人系高级学位专业人士。例如,申请人所述事业/职业为其自有餐厅的厨师和企业家。申请人未证明厨师和企业家系本法第101(a)(32)条和8 C.F.R. § 204.5(k)(2)所定义的专业。

原文第 3 页

由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证明信,显示该个人在其所寻求的职业中具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 8 C.F.R. § 204.5(k)(3)(ii)(B)。

法规的明文规定要求该证明信1)来自现任或前任雇主,且2)证明在该职业中具有十年全职经验(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为证明符合该标准,申请人提交了一封雇佣信,显示其自2005年3月至2019年10月以全职方式为该公司I I工作。鉴于上述情况,审理主任应确定申请人是否充分证明了法规所要求的“在该职业中至少十年全职经验”。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 8 C.F.R. § 204.5(k)(3)(ii)(E)。

8 C.F.R. § 204.5(k)(2)将“专业”定义为本法第101(a)(32)条、8 U.S.C. § 1101(a)(32)5 所列的职业,或入境最低要求为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的职业。

为支持该标准,申请人提供了收据,作为其系国际烹饪专业人士协会(IACP)会员并支付年度会员费的证据。此外,其提交了The Panela De Barro Institute of Gastronomy主席出具的“声明”,作为其系该组织贡献会员的证据。审理主任应考虑申请人的提交材料,在无任何支持性证据(如会员资格要求)的情况下,是否足以证明IACP和The Panela De Barro Institute of Gastronomy系专业组织。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其成就和对行业或领域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8 C.F.R. § 204.5(k)(3)(ii)(F)。

为支持该标准,申请人提交了其当地政府官员的推荐信、一封专家意见信以及证书和奖项的副本。鉴于上述情况,审理主任应确定申请人是否充分证明了其已获得对其成就和对行业或领域重大贡献的认可,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B. 国家利益豁免

此外,虽然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证明其值得国家利益豁免,但本办公室也同意申请人的意见,即审理主任的决定未依据Dhanasar三要件框架提供充分分析。

5 本条所列职业为小学或中学、学院、专科院校或神学院的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生、外科医生和教师。

原文第 4 页

审理人员必须充分解释否决签证申请的理由,以使申请人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使本办公室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 appellate review。见8 C.F.R. § 103.3(a)(1)(i);另见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答辩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结论认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尽管审理主任列举了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并概括性地认定这些文件不充分,但该决定未充分分析该证据并解释其为何不充分。审理主任应当分析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确定记录是否充分证明该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我们考虑其潜在的前瞻性影响。See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审理主任应当聚焦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而非其具体职业。一项事业若对某一领域或区域产生具有广泛影响的重大潜在影响,通常可达到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水平,从而满足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要求。See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5(D)(l)。如果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文件不符合Dhanasar第一项要件关于国家重要性的要求,该决定应当讨论证据中的不足之处并充分解释不符合资格的理由。

关于Dhanasar的第二项要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6 然而,在上诉中,申请人指出审理主任在补证通知(RFE)中承认其处于有利地位,但“驳回决定与此相矛盾,称[申请人]未处于有利地位,却未为这一立场转变提供明确的理由”。申请人进一步指出,“这一不一致不仅令人困惑,也表明评估过程具有任意性”。我们同意。审理主任应当分析证据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并考虑为第二项要件提供的所有证据,包括申请人的学术记录、认证和培训、专家意见书以及支持和推荐信函。审理主任必须分析记录的具体内容,以确定这些文件是否使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如果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文件不符合Dhanasar的第二项要件,该决定应当讨论证据中的不足之处并充分解释不符合资格的理由。

关于第三项要件,审理主任未讨论所权衡的证据,也未回应申请人的具体主张。7 由于未对Dhanasar所确定的因素进行适当评估,审理主任对该项要件的认定同样不充分。

6 Dhanasar的第二项要件将重点放在个人身上。为确定其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我们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 其在相关或类似工作中的教育、技能、知识和成功记录;(2) 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3) 在实现拟议事业方面的任何进展;以及 (4) 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兴趣。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 7 第三项要件要求申请人证明,总体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在进行这一分析时,我们可以评估如下因素

原文第 5 页

III. 结论

我们将发回重审此事项,因为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充分处理随申请提交或为回应补证通知而提交的证据。审理主任应当作出新的决定,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充分分析,使申请人有机会提出有意义的上诉。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决定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如:鉴于个人资格或拟议事业的性质,其获得工作邀请或取得劳工证是否不切实际;即使假设有其他合格的美国工人可用,美国是否仍将从其贡献中受益;以及其贡献所涉及的国家利益是否足够紧迫,以致值得放弃劳工证程序。在每种情况下,所考虑的因素必须综合起来证明,总体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Id. at 890-91。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5-2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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