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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健品公司新办公室总裁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动议驳回(2025年5月22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和复议动议,原申请维持拒绝。本次动议决定未重新全面审理初次资格,也未认定受益人海外经理或高管身份问题;该问题在先前上诉中被保留,本次继续保留。AAO指出申请人可另行提交与在申请提交日已营业的现有美国申请人相关的新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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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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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continue to reserve the other basis for denial not analyzed in this motion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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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note that the Petitioner is free to file a new petition relevant to an existing U.S. petitioner doing business as of the date the petition was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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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健康与保健补充剂公司,为受益人申请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非移民身份,拟让其担任新办公室的总裁。申请人在表格中明确勾选这是新办公室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health and wellness supplement company,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the president of its ne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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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clearly indicated in section 1, item 12 in the L Classification Supplement to the Form I-129, 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 that this was a new offic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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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于2024年4月5日提交,为新办公室L-1A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 was filed on April 5. 2024.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2. 补件

    移民局发出补件通知,申请人于2024年7月作出回应。

    核对原文依据
    mainly dating after its response to the field'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in July 2024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3. 初次决定

    移民局拒绝申请,认定受益人未在海外担任经理或高管,且未证明在批准后一年内将在美国担任经理或高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ield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employed abroad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4.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AAO驳回上诉,认定未证明受益人在批准后一年内将以高管(executive)身份工作,并保留另一拒绝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later filed an appeal that we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e determined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would be employed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within one year and reserved the other issue for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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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

    申请人提出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提交2024年7月以后运营证据、新职责描述、新商业计划及2025年5月修改的招聘计划。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again on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submits evidence relating to its operations following the date the petition was fil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s new modified hiring plans provided on motion in May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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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动议决定

    AAO驳回重开动议和复议动议,原申请维持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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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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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8 C.F.R. § 103.5(a)(2);新证据须有改变结果的潜力,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当前运营已启动,销售额近37,000美元,投资近106,000美元,建立30个分销商网络,并提交新职责描述、新商业计划和招聘计划,证明受益人将主要从事高管工作。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受益人海外经理或高管身份未获证明,且未证明批准后一年内将在美国担任经理或高管;上诉阶段AAO仅分析一年内高管身份问题,保留另一理由。

2024年7月至12月收入、2024年6月至10月佣金、运输文件、发票、会议纪要等运营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新办公室已实际运营并有销售和投资,受益人将从事高管工作。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证据主要形成于申请提交之后,甚至晚于2024年7月补件回应,不能证明申请时对一年内高管职位的预测是否合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证据时间晚于申请提交日,不能回溯证明申请时的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including asserted revenues from July through December 2024, evidence of commissions paid from June to October 2024, shipping documentation, invoices, meeting min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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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idence reflecting the Petitioner's operations after the date the petition was filed is not relev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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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中提交的受益人新职责描述,含35%战略规划与业务发展、20%财务监督与投资者关系等类别比例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将主要从事高管工作。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比例是职责类别比例,而非日常任务时间比例,未说明高管任务与不合格运营任务各占多少时间;且该职责问题已在先前决定中考虑,补件阶段已给予机会,故不在动议中首次接受。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日常高管任务与不合格运营任务的具体时间分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duties including the percentages of time devoted to his daily ta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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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accept new duties for the Beneficiary on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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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中提交的新商业计划和招聘预测,包括第三方承包商履约、2024年10月客户活动、运营与合规协调员及人工智能代理和承包商招聘计划

证明目的
证明新办公室将发展到足以支持高管职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计划与申请时提交的商业计划和招聘预测不同,属于申请后的重大修改,不能用于重新审查申请时的资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与申请时提交的计划不一致,且形成于申请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additional business plans and hiring projections different from those provided with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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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new modified hiring plans provided on motion in May 2025 have no relevance to the prior adjud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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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陈述:动议称投资106,000美元,申请时称58,000美元库存

证明目的
证明新办公室有足够投资支持运营。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投资金额陈述发生变化,且审查限于申请时提交的商业计划;申请时计划存在投资不足和招聘计划不现实等矛盾。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投资金额前后不一致,且申请时计划本身存在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now states that it has invested $106,000 in the new venture, rather than the previously asserted $58,000 in inven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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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新办公室申请须以提交申请时的事实判断批准后一年内受益人是否可能主要从事高管工作,申请后运营证据不相关;对动议中新商业计划和招聘计划,AAO另以属于对已提交申请的重大修改、不能使缺陷申请符合要求为由不予采纳。申请人提交的新职责仅按类别给出时间比例,未说明日常高管任务与不合格运营任务的具体时间分配,且该问题在补件阶段已给予机会。

核对原文依据
Evidence reflecting the Petitioner's operations after the date the petition was filed is not relevant to establishing the Beneficiary's eligibility under a new offic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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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accept new duties for the Beneficiary on motion, when we have already considered his proposed duties in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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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petitioner may not make material changes to a petition that has already been filed in an effort to make a deficient petition conform to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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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错误,8 C.F.R. § 103.5(a)(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援引Matter of Z-A, Inc.、Matter of Ho和Matter of Christo's, Inc.,主张初创企业需要一定运营参与但不影响整体高管职能,且详细职责说明足以证明高管角色,无需每分钟时间分配;并主张审查第二年职责不当。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受益人职责包含多项不合格运营任务,仅笼统称80%时间用于高管任务,未具体说明第一年日常高管任务;第二年职责可反映一年期末的高管比例。

Matter of Z-A, Inc.判例

证明目的
证明初创企业申请可有一定运营参与而不减损整体高管职能。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案涉及销售额9亿美元的上市公司,并非新办公室申请,且该案仍要求主要管理核心职能,与本案新办公室法规适用不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判例事实与本案新办公室情形不具可比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decision also indicated that while an L-lA function manager may use his or her business expertise to perform some operational or administrative tasks, he or she primarily must primarily manage an essential fu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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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 Ho和Matter of Christo's, Inc.判例

证明目的
证明详细职责说明足以证明高管角色,无需每分钟时间分配。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两案均未讨论受益人职责充分性或日常任务比例要求,不能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判例未涉及本案争议的职责比例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First, neither of the referenced cases discuss the sufficiency of a beneficiary's duties, or whether percentages of daily tasks are re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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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及补件时的受益人职责描述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80%时间将用于高管任务。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职责描述包含审查社交媒体表现和内容、核对订单准确性、优化网站功能和用户体验、核对商户账户、银行账户、库存和履约平台工具中所有交易准确性等不合格运营任务;仅笼统称80%时间用于高管任务,未具体说明第一年日常高管任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说明第一年日常高管任务,且包含多项不合格运营任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only vaguely states that he would spend 80% of his duties on executive-level tasks but it did not properly articulate these day-to-day executive-level tasks within the first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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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职责描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第二年运营计划与标准无关,不应减损第一年成就。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第二年职责发生在第二年第一个月及整个第二年,能反映一年期末受益人是否主要从事高管工作;若第二年职责不足以证明高管身份,第一年职责更难证明。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缺失,AAO认定其具有相关性。
核对原文依据
if the Beneficiary's duties during the second year are in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his qualifying executive capacity, then it is questionable that his first-year duties could establish this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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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区分所引判例:Matter of Z-A, Inc.涉及销售额9亿美元的上市公司而非新办公室申请,且仍要求主要管理核心职能;Matter of Ho和Matter of Christo's, Inc.未讨论受益人职责充分性或日常任务比例要求。AAO认为原审依据新办公室法规审查申请时提交的职责和商业计划,法律适用无误;第二年职责发生在一年期末,能反映受益人是否在一年期末主要从事高管工作,故审查其具有相关性。

核对原文依据
Matter ofZ-A-, Inc. did not involve a new office petition, but a publicly traded firm with $900 million in sa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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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ither of the referenced cases discuss the sufficiency of a beneficiary's duties, or whether percentages of daily tasks are re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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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y were probative as to whether the Beneficiary would act primarily in an executive capacity towards the end of the one-year new office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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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新办公室申请在表格中勾选新办公室的日期及申请提交日2024年4月5日,以判断后续运营证据是否形成于申请之后。
    核对原文依据
    as of the date the petition was fil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petition was filed on April 5. 2024.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通知及2024年7月补件回应中的职责描述,确认是否已给予说明日常高管任务与运营任务时间分配的机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was put on notice and given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provide this evidence, we will not consider it for the first time on mo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时商业计划中的投资金额、招聘人数和佣金支出,与动议中修改后的数字比较,注意AAO仅以申请时记录判断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rather than the previously asserted $58,000 in inventory it proposed in support ofthe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only paying out approximately $15,000 in commissions and incurring $19,000 in sales expens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第二年职责描述的时间范围,AAO将其作为一年期末高管比例的参考,而非独立的新资格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uties provided for his second year reflect tasks to be performed at the start of its second year of 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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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7894823  日期:2025年5月22日

关于行政上诉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健康与保健补充剂公司,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I的总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高管职务。

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于管理或高管职务。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在美国受雇于管理或高管职务。申请人随后提起上诉,我们予以驳回。2 现该事项再次提交我们审议,系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对于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支持高管或管理职位。 2 在驳回上诉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一年内受雇于管理或高管职务,并保留另一问题作为否决理由。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裁定各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我们继续保留本动议决定中未分析的另一否决依据。

原文第 2 页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驳回申请人的上诉时,我们认定其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受雇于高管职务。3 我们的理由是,申请人提交的受益人职责描述未能可信地证明他将在第一年内主要履行高管级别的任务。我们还指出,其职责描述包含若干不符合条件的运营性任务。我们指出,申请人未能充分记录在一年新办公室期限结束时,受益人的职责中高管职能占多大比例、不符合条件的运营性任务占多大比例。此外,我们讨论了申请人第一年商业计划中的若干不一致和模糊之处,包括投资不足和不切实际的招聘计划。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受益人将在一年内受雇于一个高级职位,在该职位上他主要免于企业的非合格运营性任务,而专注于组织的总体目标和政策。

在动议中,申请人强调其当前运营情况,声称其于2024年7月开始运营,“并于2024年10月正式启动”。申请人表示其在运营的头几个月产生了近37,000美元的销售额。4 申请人还声称其在新企业中投资了近106,000美元,并建立了30家经销商的网络,超过了保健和美容产品行业的基准。申请人表示其聘请了第三方承包商管理其产品的包装、运输和物流,并称受益人监督该承包商的日常运作。申请人解释称,受益人将于2024年10月指导一场“软启动活动”,新公司将邀请约60位嘉宾,以激发买家对其产品的兴趣,从而引领其“向国际市场的战略扩张”。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职责和责任的“全面描述”,强调其任务将是建立新公司、制定战略举措并监督财务承诺。申请人主张,虽然受益人的部分任务属于运营性,但他将主要履行高管级别的职责。

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因此,我们仅在涉及我们驳回重新开案动议的最新决定的范围内考虑新证据。在此,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先前动议时存在错误。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涉及申请提交之日后的运营情况,且主要日期在其2024年7月对审理主任补件通知(RFE)的答复之后,包括所称2024年7月至12月的收入、2024年6月至10月支付佣金的证据、运输文件、发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类似文件,这些文件的日期均显著晚于2024年4月申请提交之时。

3 我们仅分析了受益人是否将在一年内受雇于高管职务,因为申请人未主张其将在美国受雇于管理职务。 4 申请于2024年4月5日提交。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在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的L分类补充材料第1部分第12项中明确表示,这是一份新办公室申请。因此,审理主任的裁定以及我们现在和先前在上诉中的裁定,必须聚焦于申请人是否提交了充分证据,以证明截至申请提交之日,受益人更有可能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受雇于高管职务。5 反映申请提交之日后申请人运营情况的证据与证明受益人在新办公室申请下的资格无关,也不能证明审理主任的认定或我们上诉结论有误。申请人或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提交之时起并持续至裁定期间始终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8 C.F.R. § 103.2(b)(1);Matter of Kazemi, 19 I&N Dec. 49, 51 (BIA 1984)(“我们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入境美国的申请是一项持续性的申请,可入境性依据申请最终审议时存在的法律和事实来确定。”)。

申请人在上诉中提交了额外职责,包括其将投入各类职责的大致时间百分比,而非其将投入日常任务的时间百分比,例如其将35%的时间用于“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20%的时间用于“财务监督和投资者关系”。然而,正如我们先前决定中所讨论的,申请人未提交包括投入日常任务时间百分比的职责,更重要的是,未提交其投入高管级别职责相对于非合格运营性任务的时间。因此,我们不会在动议中接受受益人的新职责,因为我们已在先前的决定中审议了其拟议职责。由于申请人已被告知并获得了提供该证据的合理机会,我们不会在动议中首次考虑该证据。参见 Matter of Furtado, 28 I&N Dec. 794, 801-02 (BIA 2024)(当申请人已被告知所需证据并获得合理机会提供该证据时,拒绝在上诉中考虑新证据)(引用 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另见 8 C.F.R. § 103.2(b)(11)(要求在答复补件通知或否决意向通知时,所有证据必须一次性一并提交,仅提交部分所请求证据将被视为请求依据记录作出决定)。

同样,申请人提供了与随申请提交的计划不同的额外商业计划和招聘预测,包括受益人聘请第三方承包商进行订单履行、于2024年10月组织客户活动,以及涉及运营与合规协调员、人工智能代理和承包商的新招聘计划。申请人现在称其已向新企业投资106,000美元,而非此前为支持申请而提出的58,000美元库存。然而,同样地,我们的审理仅限于申请提交时申请人所述的商业和招聘计划。在实地考察时及我们的审理中,申请人提供的商业计划不充分,包括存在差异和模糊之处,未能充分证明该企业很可能在第一年内发展至足以支持受益人担任行政职务。例如,我们曾指出,尚不清楚

5 在新办公室申请的情况下,我们审查申请人的商业和招聘计划,以及该企业将充分增长以支持受益人担任预期行政职务的证据。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该企业将切实发展至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需要受益人履行主要属于行政性质的职责的程度。因此,我们在分析拟议行政职位是否合理时,会考虑全部证据,依据的是申请人在一年期间内的预期人员配置水平和发展阶段。见 8 C.F.R. § 214.2(1)(3)(v)(C)。

原文第 4 页

申请人将如何在一年内吸纳“100-300名独立承包商”,而仅支付约15,000美元的佣金并产生19,000美元的销售费用。我们进一步指出,申请人未适当说明其将如何在美国销售其健康补充剂,而未如其所述采取“必要步骤使其健康与保健产品线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检查,以获得美国FDA合规认定”。

在动议中,申请人试图完全修改记录,以证明其在申请提交后很久才具备资格。然而,申请人不得对已提交的申请作出实质性变更,以使有缺陷的申请符合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要求。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5 (Assoc. Comm'r 1998)。例如,申请人在2025年5月动议中提供的新的修改后招聘计划,与先前针对2024年4月提交的新办公室申请和商业计划所作的审理无关。事实上,申请人在动议中的主张似乎表明其新企业已在定期提供商品和服务,这对其是否仍有资格提交新办公室申请留下了重大不确定性,因为其声称已于2024年7月开始运营,距本动议之日近一年。6 总之,申请人提供的与其在申请提交后很久之后的运营和计划有关的证据,不能证明我们先前驳回上诉的裁定有误。

由于申请人未确立可 warrant 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我们没有重新开案先前决定的依据。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拒绝。

II. 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正如我们已讨论的,上诉中申请人(Petitioner)的主张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其当前运营和更新后的商业计划,我们已指出,这些与证明受益人(Beneficiary)在新设办事处申请(new office petition)下的资格无关。除此之外,申请人还援引判例法作为依据,主张我们此前的驳回存在错误。例如,申请人援引 Matter of Z-A,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6-02 (AAO Apr. 14, 2016),并主张对于新设办事处申请,“初创申请可能需要一定的运营参与,但不减损整体行政职能。”然而,Matter of Z-A-, Inc. 并不涉及新设办事处申请,而是涉及一家销售额达 900 million 美元的上市公司。该决定还指出,尽管 L-1A 职能经理可以利用其商业专长执行一些运营或行政任务,但其主要必须主要管理一项基本职能。Id. 申请人所援引的案件是

6 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可自由提交与在申请提交之日正在经营的现有美国申请人相关的新申请。

原文第 5 页

与当前事项无关。我们适用了相关的新办公室法规,要求申请人证明受益人自申请提交之日起一年内更有可能主要履行行政级别职责。我们没有义务根据其六个多月后的运营证据来评估其潜在资格。

申请人进一步援引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和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AAO 2015),主张这些案件支持“全面的交叉对照表和详细的职责说明信足以确立高管的角色,即使没有逐分钟的时间分配细节”。首先,所援引的两个案件均未讨论受益人职责的充分性,或是否需要日常任务的百分比。申请人未能克服随申请提交及回应补证通知时提供的受益人职责的不充分性,其中包含若干不符合条件的运营职责。例如,受益人的职责讨论其审查社交媒体表现和内容、检查订单准确性、专注于优化网站功能和用户体验,以及审查和确认商户账户、银行账户、库存和履行平台工具中所有[着重号为原文所加]交易的准确性。申请人仅含糊地表示其将把80%的职责用于行政级别任务,但未适当阐明第一年内这些日常行政级别任务以证实该主张。

最后,申请人主张“预测或第二年运营计划与标准无关,不应减损第一年的成就”。我们再次不同意申请人关于实地考察聚焦受益人第二年职责不当的主张。尽管我们承认新办公室的措辞表明受益人必须在一年内主要担任行政职务,但为其第二年提供的职责反映了将在其运营第二年开始时、其受雇第二年第一个月期间以及整个第二年内履行的任务。因此,这些职责对于受益人是否会在一年新办公室期间接近尾声时主要担任行政职务具有证明力,并且比其在第一年发展申请人运营期间将履行的职责与其潜在资格更为相关。此外,也可以合理得出结论:如果受益人在第二年的职责不足以证明其符合条件的行政能力,那么其第一年的职责能否确立该资格就值得怀疑。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5-2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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