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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8132707 日期:2025年5月2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工作邀请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上诉及随后的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因第二次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最近的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申请人拟在美国创办一家公司,利用回收材料制造和销售环保家具,并将就家具制造中可持续技术的使用向美国其他家具制造商提供咨询服务。如上所述,SCOPS驳回了该申请。在我们驳回上诉的决定中,我们同意SCOPS的认定,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随后,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后续的复议动议,因其不符合适用要求。8 C.F.R. § 103.5(a)(4)。我们以引用方式纳入先前的决定,并仅在处理申请人在本次第二次复议动议中主张所必需时重复某些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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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驳回紧接的前一次复议动议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上诉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具体而言,我们指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在该地区雇用大量劳动力、公司运营所在地区经济萧条,或其事业将通过就业水平、商业活动或税收为该地区或其人口带来实质性经济利益。他也未能证明直接归因于其拟议事业的预期影响,或证明其公司将如何影响超出其客户和业务运营范围的行业;未能表明其拟议事业对美国区域或国家经济带来的利益将达到实质性积极经济效果的水平;也未能提供其拟议事业与所主张的经济结果之间足够直接的证据联系。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声称我们未适当考虑记录中的证据。首先,申请人重申我们适用了高于优势证据的标准,并“施加了远超”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所述要求的新增且无依据的要求。他主张我们“不当将实质性经济效果等同于创造大量就业”,而这并非Dhanasar框架的要求。他进一步主张我们添加了Dhanasar中不存在的要求,Dhanasar并未明确要求申请人“必须雇用‘大量人口’或证明经济效果仅来源于就业水平、商业活动或税收”。申请人强调,Dhanasar决定表明国家重要性可基于事业在特定领域产生更广泛影响的可能性而确立,并未施加严格的就业门槛,也未将经济影响的范围仅限于直接就业或商业活动。无论如何,申请人主张,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的官方数据,其事业的财务和就业预测仍使其企业在经济活动方面处于美国企业表现最佳的前6%。然而,经审查,我们认定我们先前的决定在评估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时正确适用了Dhanasar框架。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我们的决定并未施加新的实质性和证据性要求,也未要求申请人保证经济结果。申请人暗示我们的分析基于创造“大量就业”的要求,但我们先前的决定并未施加此类要求。相反,我们的决定解释称,我们之前的决定以多种方式评估了预期影响,包括雇用工人、税收或商业活动,以及对制造业产生更广泛影响的潜力。我们认定申请人未充分概述预期经济增长的依据,也未以其他方式证明其影响超出其客户和业务运营范围。尽管申请人可能不同意我们在此案中的决定,但他未能证明我们的认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申请人随后提出经济效果可以是直接和间接的,并主张我们未考虑其白标服务的间接实质性经济效果,该服务将使多家公司能够利用其制造能力、扩展产品线并增加整体市场竞争。他讨论了拟议事业,并表示其将“通过创造对原材料、物流和分销服务的需求来产生下游经济活动,同时也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进步”。他进一步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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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业务将作为中小型企业(SME)的白标制造商,这是一个关键的经济驱动力,能够刺激创业、降低小型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并增强产品可用性和市场多样性。它还支持申请人企业以及多个商业领域(包括零售、电子商务、包装和运输)的就业创造。然而,我们注意到我们先前的决定已承认这一意图,并认定申请人未提供论据以推翻我们上诉时的决定。具体而言,我们在上诉决定中重申,申请人未能证明直接归因于其拟议事业的预期影响;未能证明其公司将如何影响超出其客户和业务运营范围的行业;未能表明其拟议事业对美国区域或国家经济带来的利益将达到实质性积极经济效果的水平;也未能提供其拟议事业与所主张的经济结果之间足够直接的证据联系。在本次动议中,申请人未解释我们在此认定中如何出错,也未证明其特定事业将产生更广泛的经济影响。相反,申请人基于其业务在家具制造领域的运营概述了所主张的经济连锁效应。尽管任何基本经济活动都有可能对当地经济产生积极影响,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直接产生的经济活动将如何达到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水平。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遗漏或忽视了该证据以致我们的决定错误。
最后,申请人主张国家重要性可通过超越纯经济利益的贡献来确立,其拟议事业为美国制造业引入技术创新,并通过环保生产方式推进可持续发展。他进一步主张其拟议事业直接契合当前政府加强国内制造业和推动技术进步的目标。尽管我们认识到美国的国内制造业和技术进步很重要,但申请人未指出任何证据可能表明其特定事业在家具制造行业的预期广泛影响。他在动议中关于其拟议事业“现代化美国制造流程并促进可持续发展完全符合这些国家目标,进一步凸显其事业重要性”的一般性陈述,不足以证明其特定拟议事业具备所需的国家重要性。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我方先前的决定在作出时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能证明该决定基于当时的记录系错误的,复议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3)-(4)。
裁定: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