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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X-Q- 日期:2017年5月23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生物医学研究科学家,寻求被归类为科学领域的杰出能力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了两项初始证据标准,而其必须至少满足三项。
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我们审理。申请人在上诉时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原创贡献标准,并具备该类别所需的专业水平。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条相关部分规定:
(1) 优先工作者。——签证应首先提供给……符合资格的移民,即属于下列(A)至(C)任一子段所述的外国人:
(A) 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外国人属于本子段所述,如果——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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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前瞻性地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项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来证明其持续赞誉及其成就在该领域内得到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类别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类别下的资格。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第九巡回法院2010年)(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进行考量);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维持原判,683 F.3d. 1030(第九巡回法院2012年);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认定“真相不应仅由证据数量决定,而应由其质量决定”,且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是单独审查还是在全部证据的背景下审查,以确定待证明的事实是否可能为真”)。因此,当申请人在至少三项标准下提交了合格证据时,我们将确定全部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
二、分析
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在 的生理学与生物物理学系担任研究科学家。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曾获得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iv)下的评审标准和8 C.F.R. § 204.5(h)(3)(vi)下的学术文章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认为其还满足8 C.F.R. § 204.5(h)(3)(v)下的原创贡献标准。我们已审查了诉讼记录中的全部证据,该证据不支持认定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明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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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证据标准
外国人单独或作为小组成员参与评审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证据,该领域为所寻求类别对应的领域。8 C.F.R. § 204.5(h)(3)(iv)。
记录中包含的证据反映申请人曾为 和 等科学期刊审稿。我们还注意到其曾担任 的编辑委员会成员。因此,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我们同意该认定。
外国人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申请人提交了其出版物和演示文稿、其已发表作品的引用证据,以及来自同事和独立评估人的推荐信。审理主任认可该证据,但认定其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工作构成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在上诉中,申请人表示其撰写了14篇极具影响力的同行评审学术文章、四篇综述论文、两篇书籍章节以及众多已发表摘要,代表了“与我的同行相比丰硕且堪称典范的记录”。1 其主张其原创贡献主要体现在两篇同行评审文章中:一篇2009年题为
发表于 的文章,以及一篇2013年题为‘ 发表于 的文章。申请人声称这些研究“被一致认为具有重大意义”,并“在整个领域被高度引用”。
申请人将第一项研究描述为阐明了 与 以及心律失常之间的联系。其指出该文章自2009年发表以来已获得22次引用,其工作“对医疗行业以及
1 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作品,条例包含一项关于在专业出版物中撰写学术文章的单独标准。8 C.F.R. § 204.5(h)(3)(vi)。在Kazarian v. USCIS, 580 F.3d 1030, 1036(第九巡回法院2009年)中,法院认定,出版物和演示文稿在缺乏其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证据时,不足以作为8 C.F.R. § 204.5(h)(3)(v)下的证据。2010年,Kazarian法院重申其认定,即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596 F.3d at 1122。并非每篇已发表文章或会议演示文稿都被推定为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相反,申请人必须记录其文章或演示文稿的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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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且“众多独立研究受到这一发现的影响”,尽管其仅具体指明了一项研究。即,申请人声称其工作极大地影响了 的 的后续研究。其表示 发表于 的文章将他的工作列为“最重要的研究之一”。然而, 的文章并未直接引用申请人的工作;而是将其文章列在数十个心脏病学出版物示例之中,这些示例记录了 在心律失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即使在该篇被提及的文章中,也没有对申请人发现的具体讨论或对其工作的特别引用,以至于我们能够认定其研究代表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申请人还指出一封来自法国某人的信,该人在信中表示申请人的心律失常研究扩展了对中国患者中某[已隐去]的理解。该人引用了若干研究,包括上述某研究,这些研究引用了申请人的工作,并描述作者们如何“显著依赖”其发现来“开展他们的研究”。然而,对引用论文的审查显示,这些论文对申请人工作的引用较为简短,未包含对研究的具体讨论,也未以其他方式支持该人对其工作重要性的描述。他还指出,申请人“最有资格在未来数年继续取得重大进展”,并且“我将从[申请人的]研究中受益,美国也将如此”。然而,这些陈述是前瞻性的,并未表明申请人的工作已经产生了这种效果。资格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8 C.F.R. § 103.2(b)(1)(12)。因此,该人对申请人工作可能未来影响的预期,并非其在提交申请时具备资格的证据。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其涉及探索某神经元及其在小鼠青春期和某[已隐去]中介导作用的研究构成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他指出,阐述其发现的论文于2013年发表在该期刊上,此后已获得32次独立引用,使其跻身当年生物学与生物化学领域被引用次数最高的前10%文章之列。2 然而,尽管申请人列举了若干研究,声称这些研究发现其研究“对神经内分泌学领域作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但记录并不支持这些陈述。例如,申请人主张其工作对某人的研究推进起到了关键作用,该人是某医学院的助理教授,他表示申请人的工作对其他研究人员是“指导性资源”,并且对他自己讨论调控代谢的神经元机制的研究“特别有用”。然而,该人的文章仅引用申请人的研究一次,且未对其发现进行详细讨论。
同样,某大学副教授指出,申请人关于胰岛素和某细胞的工作是“重要资源”,并且是
2 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来自某人的报告,内容涉及按年份和学科分类的引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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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学科领域的一项创新性进展”。他解释说,他从数百项研究中选中申请人的研究,在其综述中予以“重点介绍”。然而,审查该人的文章发现,对申请人研究仅有四次简短引用,并将其列为350多篇参考文献之一。此外,该人未提供具体实例说明申请人的工作如何影响了神经内分泌学领域,或以其他方式对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某大学神经生物学教授写道,申请人提供了“关于某神经元中胰岛素信号传导与小鼠青春期启动直接关联之间关系的新颖且关键的信息”。他还评论说,他在自己的研究中引用了申请人的工作;然而,审查该人的文章仅发现一处简短引用,且未包含对其重要性的细节或解释。
除这些具体实例外,申请人还笼统地以其引用记录作为其已作出具有重大意义贡献的证据。为支持其陈述,他提供了一份题为“某报告”的报告。该报告主张,为使其有用,引用必须按学科类别和发表年份进行标准化。申请人声称,由于其引用率超过其领域平均水平,其研究证明了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尽管申请人关于某神经元及其在小鼠青春期和某[已隐去]中介导作用的工作已获得若干独立引用并“增加了其领域的知识池”,但他并未表明其方法已以重大方式影响该领域、其方法已被广泛采用,或其工作以其他方式构成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
关于申请人撰写的其余文章,他此前提供的检索结果显示每篇引用次数均少于十次。申请人提供了若干引用其工作的文章实例;然而这些文章并未反映其工作被单独列为特别重要。相反,申请人的发现被用作作者论文的背景信息。在本案中,申请人未能证明对其工作的引用,无论单独还是整体考量,均与“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相称。此外,尽管我们不质疑申请人研究的价值,但机构要接受任何研究用于毕业、发表或资助,该研究必须为知识池提供新的有用信息。并非每一位进行原创研究并为知识池增添内容的医学研究人员都必然对该领域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记录未显示申请人的研究已实质性影响该领域,或以其他方式达到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水平。
接下来,申请人主张其在若干临床试验中的角色构成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申请人提交证据表明他参与了某试验和某试验。发表于某期刊和某期刊的证据表明,这些临床试验对卒中和慢性心力衰竭的治疗与预防是重要贡献。然而,申请人未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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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试验中的参与支持认定这些试验构成其贡献。例如,申请人被列为某数据中心(为某试验收集信息的众多医院之一)的“协调员”。对于某临床试验,申请人被列为“数据录入”。发表文件未提及申请人为文章作者,其姓名也未列于数百名某和某研究者的分组中。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一封来自某人的补充信函,讨论上述试验。该人指出,申请人当时在研究生培训项目中,因此“不能被分配为研究者文书工作”,但他确实拥有医学博士学位,其贡献的工作应被视为“研究者或副研究者”。他进一步指出,该研究“涉及数百家医院、数千名研究者、医生、药剂师和护士”,申请人的角色“等同于研究者”。即使我们同意申请人在这些大型临床试验中是“研究者”,在没有额外证据具体说明申请人在每项研究中扮演的角色的情况下,我们无法认定其工作代表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
作为该标准下的另一种证据形式,申请人主张多位专家就其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提供了证词。3 例如,某大学某教授指出,申请人的工作“显著改变了治疗心律失常的临床指南”,尽管他未详细说明或解释指南如何改变,也未提供申请人工作如何影响该改变的具体实例。某大学副教授指出,她与申请人合作进行了其关于胰岛素和某细胞的研究。她指出,他们的发现“揭示某神经元并不直接介导胰岛素和瘦素在生殖中发挥的关键作用”,但她未解释这一发现的重要性,也未提供其在该领域如何被使用或实施的具体实例。
记录还包含申请人同行的其他推荐信。尽管这些信件赞扬其工作,但未解释申请人的贡献如何“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相反,这些信件提及申请人工作的重要性,以其在专业期刊发表和在会议展示为据。如上所述,申请人未通过其引用历史或其他证据表明其工作一经发表或展示即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同样,尽管申请人的文章被专业期刊或会议论文集选中验证了其工作的原创性,但这并不必然反映其研究被认为具有重大意义。
3 尽管我们仅讨论了这些信件中的样本,但我们已审查并考虑了每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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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在该领域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证据。8 C.F.R. § 204.5(h)(3)(vi)。
申请人记录了其在专业出版物中的学术文章作者身份,例如 和 因此,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该项标准,且记录支持该认定。
B. 摘要
如上所述,记录仅满足两项监管标准。因此,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初始证据,即一次性成就或符合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文件。 ( 若申请人满足至少三个证据类别,下一步将是最终实质审查,综合考虑全部证据,判断申请人是否已证明“专业水平表明该个人属于已升至该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已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其成就已在专业领域内得到认可”。8 C.F.R. § 204.5(h)(2), (3);另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尽管我们无需提供Kazarian案中所指类型的最终实质审查,对记录的整体审查支持以下认定:申请人未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专业水平。具体而言,虽然申请人记录了其同行评审文章已被其他研究人员引用,以及同行评审活动,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处于该领域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之中,也未显示该高度限制性分类所要求的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记录亦未包含显示申请人的成就已在该领域内得到认可的广泛文件。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该法第203(b)(1)(A)条规定的杰出能力个人资格。因此,其未确立所寻求移民福利的资格。
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X-Q-, ID# 396401 (AAO May 23,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