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软件开发与服务公司,拟以第二优先职业移民类别为受益人申请I-140,职位为程序员分析师。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以公司税表未显示足够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无法支付其所有相关I-140受益人合计工资为由拒绝。主任还拒绝采信经审计财务报表,理由是权责发生制会计方法不能用于证明支付多名受益人工资的能力。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该I-140申请。上诉人随后提出上诉;AAO发出拟驳回通知并请求补充证据,上诉人在回应中提交了额外证据。本次AAO对上诉进行重新审查,范围限于主任的拒绝理由及上诉人补充的证据。
争议标准
核心标准是8 C.F.R. § 204.5(g)(2)要求申请人以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证明其持续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当存在多名I-140受益人时,还须证明对每名受益人的职位承诺真实且有能力支付合计工资。另一争点是权责发生制下编制的经审计财务报表能否用于证明支付能力。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括上诉人的联邦税表、自2015年优先日起各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以及上诉中补充的证据。税表未显示足够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以覆盖所有相关I-140受益人的合计承诺工资;经审计财务报表则显示足够的净流动资产。主任以权责发生制会计方法为由不采信经审计财务报表。
AAO 认定
AAO认定权责发生制会计方法可用于证明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主任拒绝采信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理由不成立。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净流动资产足以支付所有相关I-140受益人的合计工资,满足8 C.F.R. § 204.5(g)(2)的持续支付能力要求。记录在其他方面也证明申请人和受益人符合所请求的资格。
裁决结果
上诉被维持,主任的拒绝决定被撤销。该裁决为对上诉的实体审查结果,并非对原申请另行批准;ORDER仅载明上诉维持。
适用边界
本案仅涉及普通EB-2下雇主支付所承诺工资能力的证明,以及权责发生制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可采性;未讨论受益人的学历、职位专业性、劳工证等其他EB-2要件,也未涉及国家利益豁免。该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不构成对其他案件具有约束力的规则。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时应查阅:自2015年优先日起各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其净流动资产数据;所有相关I-140受益人的合计承诺工资计算;联邦税表与经审计财务报表之间的差异;以及AAO拟驳回通知和补充证据的具体内容。
逐项证据与认定
持续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
证据:自2015年优先日起各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足够净流动资产;联邦税表未显示足够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
认定理由:AAO认定经审计财务报表足以证明申请人有持续能力支付所有相关I-140受益人的合计承诺工资,符合8 C.F.R. § 204.5(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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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可采性
证据:按权责发生制编制的经审计财务报表;主任以该会计方法不能证明支付多名受益人工资的能力为由拒绝采信。
认定理由:AAO认定权责发生制会计方法可用于证明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主任的拒绝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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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与申请人的其他资格要件
证据:记录中的其他证据。
认定理由:AAO指出记录在其他方面证明申请人和受益人符合所请求的资格,但未逐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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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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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T-1-S-, INC. 案 日期:2018年5月23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软件开发与服务公司,拟聘用受益人为程序员分析师。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属于第二优先移民类别。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该就业类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具有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因为其纳税申报表未显示有足够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来支付其所有适用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受益人的合计所提供工资。1 审理主任拒绝接受申请人的经审计财务报表作为证明申请人支付能力的证据,理由是“权责发生制会计方法[不能]被用于适当证明支付”多名受益人工资的能力。
在上诉中,以及在对我们驳回意向通知和补件请求的回应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其经审计财务报表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其所有适用表格 I-140 受益人的合计工资。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该上诉。
8 C.F.R. § 204.5(g)(2) 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以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申请人提交了自2015年优先日期起每一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2。申请人的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有足够的净流动资产来
1 当申请人已为多名受益人提交表格 I-140 申请时,其必须证明向每名受益人提供的工作机会是现实的,并且其有能力向每名受益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见 8 C.F.R. § 204.5(g)(2);另见 Patel v. Johnson, 2 F. Supp. 3d 108, 124 (D. Mass. 2014)。 2 经审计财务报表系根据权责发生制会计方法编制,其中收入在赚取时确认,费用在发生时确认。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Publication 538, https://www.irs.gov/publications/p538/ar02.html(最后访问于2018年5月21日)。在此,权责发生制会计方法可用于证明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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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T-1-S-, Inc. 案
证明申请人根据 8 C.F.R. § 204.5(g)(2) 具有持续支付其所有适用表格 I-140 受益人合计工资的能力。记录在其他方面证明申请人和受益人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T-1-S-, Inc., ID# 884887 (AAO May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