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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C-INC. 案 日期:2018年5月2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拟聘用受益人担任分析师。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中持有高级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2)(A) 条,8 U.S.C. § 1153(b)(2)(A)。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持有硕士学位、或持有学士学位并具备五年经验的外国国民担保,以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代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持有该职位可接受的学习领域学位。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并主张受益人完成了足以获得“计算机科学”这一可接受领域学位的课程。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基于就业的移民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为在美国永久填补某一职位而聘用外国劳工,雇主必须首先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见本法第 212(a)(5)(A)(i) 条,8 U.S.C. § 1182(a)(5)(A)(i)。DOL 的批准表明,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不足以填补该职位,且聘用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如果 DOL 对某一职位予以认证,雇主接下来必须将该认证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本法第 204 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 会考虑受益人是否满足经认证职位的最低要求,以及申请人是否能够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如果 USCIS 批准申请,外国国民最终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本法第 245 条,8 U.S.C. §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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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要求
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在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具备 DOL 认证职位的所有要求。1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60 (Acting Reg'l Comm'r 1977)。在评估受益人的资格时,USCIS 会审查随附劳工认证中的职位提供部分,以确定所提供职位的最低要求。USCIS 既不得忽视认证条款,也不得施加额外要求。见,例如,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5 (D.C. Cir. 1983)(认定“DOL 有权设定劳工认证的内容”)(原文强调)。
在此,劳工认证规定所提供分析师职位的最低教育要求为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专业为“计算机科学或同等专业”、“计算机应用、计算机工程、[或]信息技术”。受益人证明,一所印度大学于 2000 年授予其“计算机科学或同等专业”学士学位。
申请人提供了受益人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及相应成绩单的副本。文件显示该 MBA 为两年制学位,是在受益人获得三年制理学学士学位之后取得的。申请人还提交了对受益人资格的独立评估。该评估结论认为,基于教育和工作经验的结合,受益人相当于拥有美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理学学士学位。
基于所提交的证据,主任认定受益人不具备所需的教育背景。劳工认证规定该职位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在认证表中被问及是否接受教育和工作经验的替代组合时,申请人回答“否”。因此,该评估关于受益人基于教育和工作经验结合具有美国学士同等学历的结论,并不能证明其拥有劳工认证所要求的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新的评估,结论认为受益人的 MBA 相当于美国工商管理学士学位,辅修计算机科学。该评估不考虑受益人的工作经验,仅基于教育将其 MBA 等同于美国学士学位。但该评估并未证明该学位属于所提供职位可接受的学习领域。被评估的工商管理领域与申请人在劳工认证中列为可接受的任何学科均不匹配。劳工认证也未说明申请人接受相关领域。见 SnapNames.com. Inc. v. Chertoff, No. CV 06-65-MO, 2006 WL 3491005 *7 (D.Or. Nov. 30, 2006)(认定“当[劳工认证]要求的字面语言不支持申请人的主张意图时,机构按书面要求适用并不构成错误”)。劳工认证上的职位要求“如所述,必须代表雇主对该工作机会的实际最低要求”。20 C.F.R. § 656.17(i)(1);另见 Matter of JP Morgan Chase & Co., 2011-PER-01164, 2012 WL 3091676 *3 (BALCA July 25, 2012)(认定“[雇主]有责任完全明确……雇主所寻求的内容”)2。
1 本申请的优先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17 日,即 DOL 收到随附劳工认证申请进行处理之日。见 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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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主张意图时,机构按书面要求适用并不构成错误”)。劳工认证上的职位要求“如所述,必须代表雇主对该工作机会的实际最低要求”。20 C.F.R. § 656.17(i)(1);另见 Matter of JP Morgan Chase & Co., 2011-PER-01164, 2012 WL 3091676 *3 (BALCA July 25, 2012)(认定“[雇主]有责任完全明确……雇主所寻求的内容”)2。
申请人还主张,基于受益人完成的课程性质,其拥有相当于美国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但申请人提交的评估结论与其主张相矛盾。如前所述,一份评估结论认为受益人的 MBA 相当于美国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另一份则称其具有美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学士同等学历。因此,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所提交的评估并不支持受益人声称拥有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基于上述,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最低教育背景。
三、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尽管主任未予处理,记录也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申请的优先日期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
在此,劳工认证规定所提供分析师职位的工资为每年 106,000 美元。如前所述,本申请的优先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17 日。申请人提交了其 2015 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然而,与 8 C.F.R. § 204.5(g)(2) 相反,记录缺少所要求的证据,以证明申请人在 2016 年(申请优先日期所在年度)或之后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此外,USCIS 记录显示申请人近期为其他受益人提交了多份移民申请。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交每份申请所提供的工资,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8 C.F.R. § 204.5(g)(2)。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在本申请优先日期 2016 年 6 月 17 日之后提交、或待决或获批的申请所提供的合并工资,直至其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3。见 Patel v. Johnson, 2 F. Supp. 3d 108, 124 (D. Mass. 2014)(维持我方撤销申请批准,因为截至批准时,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多名受益人)。
2 尽管不受 BALCA 决定约束,我们可在类似案件中遵循其推理。 3 申请人无需证明其有能力支付被否决、撤回或撤销且无待决上诉或动议的申请所提供的工资。其也无需证明在申请优先日期之前或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之后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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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事项今后的任何提交中,申请人必须提供其在2016年以及(如可获得)2017年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所需证据。申请人还必须提供其在2016年6月17日之后提交、或在该日期之后仍待决或已获批的申请中所提供的工资和优先日期。申请人还应提交其在该日期之后向相应受益人支付任何工资的证明。申请人还可提供额外证据,包括支持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中所述支付能力因素的资料。
IV. 结论
上诉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所提供职位可接受的学习领域的学位。因此,我们将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
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C- Inc., ID# 1258646 (AAO May 2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