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MAY242018_02D7101

进口批发模具公司的CEO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支持(2018年5月24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高管身份(executive capacity)、美国组织规模与支持人员配置、下属职位的管理或监督性质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模具进口与批发企业,请求以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调派受益人赴美担任其“CEO”。此前该受益人的“新办公室”申请已获批准,有效期自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本次是延期申请,争议在于受益人是否将从事高管工作。

程序经过

佛蒙特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该延期申请,理由是美国组织规模及支持人员配置不足,且受益人的下属职位是否具有管理或监督性质存疑。上诉人不服,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并提交补充材料。本次AAO审查范围仅为该上诉,不涉及此前已批准的新办公室申请。

争议标准

核心标准是受益人是否将在美国从事《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条所规定的高管工作,即是否主要指挥组织管理或核心职能,且不受日常运营事务牵制。主任还关注组织规模与合理需要,以及下属职位是否具有管理或监督性质。

提交的证据

上诉材料包括立案前新增雇员的证据、关于公司业务运作及受益人与直接下属关系的补充说明,以及支持人员实际承担日常运营任务、境外母公司雇员支持美国业务的解释。原文未列明具体文件种类、姓名或金额。

AAO 认定

AAO经重新审查认定,上诉人已克服主任的拒绝理由,受益人将从事高管工作。AAO采纳了组织合理需要及公司规模并非唯一判断因素的观点,并认可支持人员承担日常运营、境外母公司提供支持的解释。

裁决结果

AAO裁定上诉获支持(sustained),撤销主任的拒绝决定。该裁定不等于对原申请作出批准,具体批准仍由相关机关依程序处理。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适用于本案事实,不构成对其他L-1A延期申请或类似案件的约束性规则,也不代表其他申请的成功率。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重点查看立案前新增雇员的雇佣记录、受益人与直接下属的职责分工说明、支持人员承担日常运营的证据,以及境外母公司支持美国业务的说明;同时核对“新办公室”批准期限与本次延期申请的时间衔接。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高管身份(executive capacity)

证据:上诉中提交的立案前新增雇员证据、公司业务运作及受益人与直接下属关系的补充说明、支持人员承担日常运营及境外母公司支持的解释

认定理由:AAO经重新审查认定上诉人已克服主任的拒绝理由,受益人将从事高管工作,故支持上诉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2 页第 2 段

美国组织规模与支持人员配置

证据:立案前新增雇员的证据;关于支持人员而非受益人承担日常运营任务的说明

认定理由:AAO采纳组织合理需要及公司规模并非唯一因素的观点,并认可支持人员承担日常运营的解释,从而克服主任对规模与支持人员的疑虑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2 页第 2 段

下属职位的管理或监督性质

证据:关于受益人与直接下属关系的补充说明

认定理由:AAO认定上诉人已克服主任的拒绝理由,包括对下属职位性质的疑问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2 页第 2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K-N-A- LLC 案 日期:2018年5月24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模具进口商和批发商,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类别,临时雇佣受益人担任其“首席执行官”。1 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在延期申请下将从事行政职务。审理主任对美国组织的规模表示关切,并质疑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是否雇佣了足够的辅助人员,以使受益人无需将其时间主要分配于非行政职能。审理主任还质疑受益人下属的职位是否具有管理或监督性质。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将从事行政职务,并指出在提交申请之前发生的额外雇佣的证据。申请人提供了额外信息,描述申请人的业务职能以及受益人与直接下属的关系。申请人还正确指出,我们必须考虑组织的合理需求,仅公司规模本身不得作为确定受益人是否或将会从事行政职务的唯一因素。参见该法第 101(a)(44)(C) 条。申请人澄清,实际执行其日常运营任务的是其辅助人员,而非受益人。申请人还解释了外国母公司实体的雇员在支持美国运营中所发挥的作用。

1 申请人此前曾代表受益人提交了一份“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有效期为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新办公室”是指通过母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

原文第 2 页

关于 K-N-A- LLC 案

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已推翻审理主任的决定。因此,我们将支持上诉。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K-N-A- LLC, ID# 1041480 (AAO May 24, 2018)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5-2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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