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管道及管件制造商,拟以L-1A身份临时调派受益人赴美担任制造经理。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I-129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海外受雇于管理或行政岗位,也未能证明其将在美国担任管理或行政岗位。上诉人对上述两项认定提出异议。
程序经过
加州服务中心初次拒绝申请;上诉人随后向AAO提出上诉,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主张主任关于受益人在海外及美国拟任岗位均非管理性质(非管理岗)的结论有误。本次AAO审查范围为上诉,不涉及重开或复议动议。
争议标准
L-1A要求外国雇主与美国实体存在合格关联关系,受益人须在提交申请前三年内于海外连续受雇至少一年,且该海外岗位为管理或行政性质,同时美国拟任岗位亦须为管理或行政性质。本案争议集中于受益人的海外岗位与拟任美国岗位是否属于《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A)条所定义的管理能力。举证责任始终由上诉人承担,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
提交的证据
记录显示,上诉人描述了受益人在海外的现任岗位(生产经理),称其管理制造流程这一关键职能,并监督约360名直接和间接下属组成的生产团队。对于美国拟任岗位(制造经理),上诉人说明其直接向总经理汇报,将监督四个制造团队,包括四名直接下属和30余名间接下属;并列出五名具学位的专业人员(三名生产主管、一名维护主管和一名工艺工程师)分担非管理职责,还提供了非管理职责下放的具体例子。
AAO 认定
AAO经重新审查(de novo)认为,记录不支持主任关于海外母公司及美国上诉人缺乏足以将受益人提升至管理性质监督岗位的组织结构的认定。上诉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在海外受雇于合格的管理岗位,并将在美国受雇于合格的管理岗位,符合第101(a)(44)(A)条的定义。
裁决结果
上诉获支持(sustained),主任的拒绝决定被撤销。该裁决为AAO非先例决定,仅对本案有效。
适用边界
本案仅审查L-1A管理能力这一争点,未讨论行政能力、公司关系、受益人海外连续受雇一年等其他L-1A要件,也未讨论任何其他移民类别。AAO对主任关于组织结构的认定作出否定,但该认定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或雇主的约束性规则。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重点查看:海外岗位职责说明及约360名下属的组织结构证据;美国岗位职责说明、四名直接下属与30余名间接下属的汇报关系;五名专业人员分担非管理职责的具体例证;以及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对主任两项认定的反驳内容。
逐项证据与认定
受益人在海外受雇于管理或行政岗位
证据:上诉人描述受益人在海外担任生产经理,管理制造流程这一关键职能,监督约360名直接和间接下属组成的生产团队;记录不支持主任关于海外母公司缺乏足以将受益人提升至管理性质监督岗位的组织结构的认定。
认定理由:AAO经重新审查认为,上诉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在海外的岗位属于第101(a)(44)(A)条所定义的管理能力,主任的相反认定缺乏记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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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将在美国受雇于管理或行政岗位
证据:受益人拟任制造经理,直接向总经理汇报,监督四个制造团队(四名直接下属、30余名间接下属);五名具学位的专业人员(三名生产主管、一名维护主管、一名工艺工程师)分担非管理职责,并提供了职责下放的具体例子。
认定理由:AAO认为上述职责安排表明受益人将从事更高层级的管理职责,而非非管理性工作,故满足第101(a)(44)(A)条的管理能力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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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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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T-USA, Inc.案 日期:2019年5月24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管道和管件制造商,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公司内部调职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制造经理。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合格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1)受益人在国外受雇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以及(2)申请人将在美国雇用受益人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主张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当前和拟议职位均非管理性质有误。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申请人已通过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担任该法第101(a)(44)(A)条所定义的合格管理职务,并将在美国受雇担任合格管理职务。记录不支持审理主任关于外国母公司和申请人缺乏“足以将受益人提升至管理性质监督职位的组织结构”的认定。申请人将受益人目前在国外的职务(生产经理)描述为其管理一项关键职能:制造流程,包括监督约360名直接和间接下属组成的生产团队。
关于受益人在美国的拟议职位(制造经理),他将直接向总经理汇报,并将监督四个制造团队,包括四名直接下属和30多名间接下属。申请人确定了五名均为有学位专业人士的雇员——三名生产主管、一名维护主管和一名工艺工程师——他们将使受益人免于履行非管理职责。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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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T-USA-, Inc.案
申请人提供了委托给这些工作人员的非管理职责类型的具体例子,并证明受益人的行为将是更高层级的管理职责。
因此,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担任合格管理职务,并将在美国受雇担任合格管理职务。在签证申请程序中,证明所寻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完全由申请人承担。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本案申请人已承担该责任。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T-USA, Inc., ID# 3259025 (AAO May 2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