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缝纫机操作员 · EB-3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23年5月24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以新事实和文件证据满足要求、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受益人资格及虚假陈述认定(本次未重新审理)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以新事实和文件证据满足要求、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未批准原申请,也未重新实体审理受益人资格或虚假陈述问题;这些事项仍处于先前保留状态。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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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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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服装制造商,希望以第三优先职业移民类别为受益人申请缝纫机操作员职位;该类别要求职位至少需要两年培训或经验。本次程序是申请人对AAO先前决定提出的重新开放动议和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clothing manufacturer,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sewing machine ope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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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immigrant visa category allows a U.S. employer to sponsor a noncitizen for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to work in a position that requires at least two years of training or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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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受益人具备职位所需经验、存在真实职位机会、申请人仍在经营或存在承继利益;主任还认定申请人与受益人就受益人就业经历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it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that the Beneficiary possessed the required experience for the offered position; that there existed a bona fide job opportunity for the Beneficiary with the Petitioner; and that the Petitioner is still doing business or has a successor-in-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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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AAO予以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later filed an appeal that we rej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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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先前动议

    申请人随后提出重新开放动议和复议动议,AAO予以驳回;先前决定认定提交动议的一方不是受影响方,且未充分证明其是2007年申请人的承继利益者。

    核对原文依据
    and then filed a motion to reopen and a motion to reconsider that w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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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our prior decision, we dismissed the motion to reopen and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concluding the party that filed these motions was not an affected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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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次动议

    事项再次以重新开放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AAO;申请人提交其前所有人和相关公司前所有人的宣誓书,主张承继利益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again on a motion to reopen and a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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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n affidavit from its former owner and the former owner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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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以新事实和文件证据满足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可批准满足要求并证明资格者,参见Matter of Coelho。若已就具体证据要求通知且给予合理机会,事后提交的证据可不予考虑,8 C.F.R. § 103.2(b)(11)。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前所有人宣誓书,主张其保留两家公司所有权、业务从原申请人转移至相关公司,并使用相同生产设备、雇用相同员工,且其不知需要办理法律文件。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已认定申请人未证明仍在经营或存在承继利益;AAO先前决定亦认定相关方未证明承继利益。

前所有人宣誓书

证明目的
证明原申请人与相关公司之间存在承继利益关系,业务实际由同一所有人转移经营。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宣誓书不足以克服先前关于承继利益的认定;且因先前已具体要求承继利益证据,AAO拒绝考虑该新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合并协议、购买协议或其他证明全部或实质全部资产法律转移的文件;宣誓人承认不知需要此类法律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ormer owner of both companies appears to acknowledge on motion that this documentation does not exist, leaving substantial question as to whether such a transfer ever legally occur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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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承继利益问题已多次提出,并曾通过具体证据请求要求详细解释和文件;因此即使新宣誓书足以证明承继利益(AAO明确认为并不足够),也因该证据本应在先前要求时提交而拒绝考虑。AAO进一步指出宣誓书未附合并协议、购买协议或其他合法法律文件,无法证明全部或实质全部业务的法律转移。

核对原文依据
Even if the newly submitted affidavit submitted by the Petitioner was 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a successo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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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re not required to consider evidence if the affected party was put on notice of the specific evidentiary requirement, given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provide the evidence, and the evidence was reasonably available to the affected party at the time it was supposed to have been submit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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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submitted no documentation to substantiate a legal transfer of substantially all of its as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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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某USCIS备忘录承认在没有美国政府登记的情况下也可存在承继利益,并为合法承继利益情形提供灵活性。

原审意见

AAO先前决定认定相关方未证明是合法承继利益者,理由不是缺乏美国政府登记,而是缺乏证明申请人合法转移所有权的文件。

申请人关于USCIS备忘录的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承继利益法律或政策,因为备忘录允许无政府登记情形下的承继利益。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未指明备忘录或具体部分,也未说明先前决定如何因此错误;且先前决定理由并非缺乏登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可核对的备忘录名称、条款或与本案认定的具体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does not clearly indicate how our prior determinations were incorrect based on this interpretation of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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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说明所指备忘录及其具体依赖部分,也未清楚说明先前认定如何因该法律或政策解释而错误。AAO澄清先前认定并非基于缺乏政府登记,而是基于缺乏证明合法转移所有权的文件,因此未发现先前决定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适用。

核对原文依据
First,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rticulate to what memorandum it refers, or farther to what portion ofthis document it relies upon for its legal assertions with respect to successor-in-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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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prior determination that I I was not established as a legitimate successor-in-interest to this matter was not based on a "lack of registration with the U.S. government," but the lack ofdocumentation to substantiate that the Petitioner legally transferred ownership tol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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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资格及虚假陈述认定(本次未重新审理)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AAO在先前决定中已同意主任关于申请人自优先日起持续支付工资能力、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列职位所需经验的认定不足,以及申请人与受益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但因承继利益问题具有决定性,AAO未进一步审理并保留这些问题。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本次动议及先前一组动议中未回应主任或AAO关于受益人资格及虚假陈述的结论。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支付工资能力、受益人经验不足,并认定存在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先前决定中已同意主任关于受益人资格不足及故意虚假陈述的结论,但因承继利益问题具有决定性而未进一步展开;本次动议中申请人未处理这些结论,AAO据此作为驳回动议的附加理由,但未对这些问题作出新的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s our rejection of the appeal and determination thatl Iwas not a successor-in-interest to the petition was dispositive, we declined to reach and reserved the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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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and did not, address the Director's, or our, conclusions with respect to the Beneficiary's eligibility, nor did it address the Director's conclusion that the Petitioner and the Beneficiary willfully misrepresented material facts regarding the Beneficiary's claimed employment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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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新开放动议所依赖的宣誓书是否附有合并协议、购买协议或其他证明全部或实质全部业务法律转移的文件;AAO在本案中明确指出此类文件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such as a merger agreement, purchase agreement, or other such legitimate legal docu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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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中提到的USCIS备忘录是否被具体指明并说明其与先前认定错误的关联;本案中AAO指出申请人未指明备忘录及具体部分。
    核对原文依据
    First,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rticulate to what memorandum it ref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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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程序边界是动议审查,AAO仅审查最新决定;受益人资格和虚假陈述问题在先前决定中被保留,本次未作新的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d to reach and reserved the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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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6807976 日期:2023年5月2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技术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服装制造商,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缝纫机操作员。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就业类移民签证类别下的技术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该移民签证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支付拟议工资的能力;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经验;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工作机会;以及申请人仍在经营业务或存在权益继承人。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故意虚假陈述了与受益人就业历史有关的重要事实。申请人随后提交了上诉,我们予以驳回,之后又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我们予以驳回。现该事项再次因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驳回了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认定提交这些动议的一方不是受影响方。例如,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由[已隐去]提交,而原始申请由[已隐去](申请人)提交。

原文第 2 页

[已隐去],而原始申请由[已隐去](申请人)提交。在此次驳回之前,我们于2022年4月作出决定,驳回了[已隐去]先前的[已隐去],包括认定其不是受影响方。更具体地说,我们认定[已隐去]未能充分证明其是2007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的权益继承人。在作出该认定时,我们的理由是两家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已隐去]收购了申请人的全部或[已隐去]实质全部业务。参见 Matter of Dial Auto Repair Shop, Inc., 19 I&N Dec. 481 (Comm'r 1986),另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E.3,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e-chapter-3。此外,我们指出权益继承人问题已被多次提出,包括通过我们发出的驳回意向通知,且[已隐去]和申请人均未提供充分的解释和文件以证明[已隐去]或所主张的权益继承人关系。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其前所有者和[已隐去]前所有者的宣誓书。前所有者表示,他在业务[已隐去]从申请人转移至[已隐去]期间保留了这两家公司的所有权,并称申请人逐步结束运营,而后者开始运营。前所有者进一步解释称,他“继续使用相同的生产设备并……雇用相同的员工”,并指出其供应商和买方均知晓该过渡。此外,他表示他“不知道在我和我自己之间可能存在制作法律文件[原文如此]的必要性,例如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他表示其“将两家企业从一家[过渡]到另一家的真实意图[原文如此]。” 如前所述,权益继承人问题已多次向申请人和[已隐去]提出,我们通过具体的证据请求要求对所称的权益继承人关系提供详细解释和文件。即使申请人新提交的宣誓书足以证明[已隐去]为权益继承人——而事实并非如此——我们仍拒绝考虑这一新证据,因为我们先前已在驳回意向通知(NOIR)中要求提供证明该关系所需的所有证据。如果受影响方已被告知具体的证据要求、获得了合理的机会提供证据,且该证据在受影响方本应提交时是合理可获得的,我们无需考虑该证据。8 C.F.R. § 103.2(b)(11)。仅此一点,申请人即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即提交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该动议必须被驳回。 无论如何,最新的宣誓书几乎无法推翻我们先前关于[已隐去]作为本申请合法权益继承人的认定。申请人未提交任何文件证实其实质全部资产合法转移至[已隐去],例如合并协议、购买协议或其他此类合法法律文件。参见 Matter of Dial Auto Repair Shop, Inc., 19 I&N Dec. at 481,另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E.3,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e-chapter-3。两家公司的前所有者在动议中似乎承认该文件并不存在,这使得此类转移是否曾在法律上发生存在重大疑问。申请人必须以相关、有证明力和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前所有者不知道需要此类文件并不能免除两家公司妥善记录并在法律上实施转移的义务。再次,记录

原文第 3 页

反映申请人和[已隐去]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且记录中不包含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导致[已隐去]收购申请人全部或实质全部业务的交易。基于上述理由,重新开案动议必须被驳回。

二、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一份USCIS备忘录……承认在未向美国政府登记的情况下存在权益继承人”,且该备忘录“提供了权益继承人的定义……旨在为合法的权益继承人情形提供灵活性。”首先,申请人未说明其所指的是哪份备忘录,也未进一步说明其就权益继承人问题依赖该文件的哪一部分作为其法律主张的依据。申请人也未明确指出根据该法律或政策解释,我们先前的认定如何错误。参见 8 C.F.R. § 103.5(a)(3)。此外,我们先前关于[已隐去]未被认定为本案合法权益继承人的认定并非基于“未向美国政府登记”,而是基于缺乏文件证实申请人合法将所有权转移至[已隐去]。

因此,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三、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在我们2022年4月的决定中,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结论,即记录中的证据未能证明:(a) 申请人自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以及(b) 受益人具备劳工证上所载明所提供职位所需的经验。我们还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和受益人故意虚假陈述了关于受益人声称的就业经历的重要事实。由于我们驳回上诉以及认定l I不是该申请的权益继受人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保留了这些问题。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结果所不需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在动议中,并为支持先前一组动议,申请人没有、也未处理审理主任或我们关于受益人资格的结论,也未处理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和受益人故意虚假陈述了关于受益人声称的就业经历的重要事实的结论。如前所述,我们只能批准

原文第 4 页

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因此,由于申请人未在动议中证明受益人具备所寻求福利的资格,动议必须基于这一额外理由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5-2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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