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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1137531 日期:2024年5月2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综合运营经理,她打算拥有并经营一家虚拟特色食品分销市场。她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此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已证明她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个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资格,¹ 但她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审理主任适用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中确立的三叉分析框架,认定申请人:(1) 未能证明其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² (2) 未能证明她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该事业,以及 (3) 未能表明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同上。本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体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此她未满足Dhanasar框架第一叉的国家重要性要求。由于所认定的否决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Dhanasar其余两叉的上诉论点。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无需裁决即可决定结果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¹ 记录中包含学位证书及相应成绩单,显示申请人完成了所需课程并于2005年12月获得“社会传播——广告与宣传”学士学位,且她随后获得了该专业领域至少五年的渐进工作经验,符合要求。8 C.F.R. § 204.5(k)(2)。 ² 虽然审理主任的决定中未讨论,但记录表明申请人的事业具有实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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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对其所达结果的问题”);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此外,本办公室采纳并确认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事业国家重要性的分析和决定。见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见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确认下级决定的做法“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的立场,裁定上诉裁决者可以采纳并确认下级决定,只要他们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
在讨论国家重要性问题时,审理主任讨论了申请人拟议拥有并发展一家食品分销公司的事业。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讨论了申请人的支持性陈述和商业计划,认可她在销售和营销领域多年的经验,以及她打算以数字市场和分销中心的形式经营业务,提供民族特色和特色食品。然而,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事业的影响将超出其组织或其客户,从而更广泛地影响其行业或领域。
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商业计划中的增长预测,也未证明其事业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有利于地区或国家经济,从而产生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中所设想的“实质性积极经济效应”。此外,尽管审理主任认可申请人提交的文章和行业报告,但指出这些文章和报告均未讨论申请人的具体事业,因此被认为不足以证明该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在审查证据后,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将达到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水平。
在上诉中,申请人声称审理主任“在本案中未适用适当的证明标准,而是施加了更严格的标准……对上诉人不利”。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同标准外,“优势证据”是管辖移民福利申请的证明标准。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 (AAO 2010);另见Matter of Martinez, 21 I&N Dec. 1035, 1036 (BIA 1997);Matter of Soo Hoo, 11 I&N Dec. 151, 152 (BIA 1965)。因此,“优势证据”是管辖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证明标准。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E.4(B),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虽然申请人声称她已提供足以证明EB-2分类和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证据,但她未进一步解释或指出审理主任在否决申请时适用了优势证据以外证明标准的具体情形。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其事业“在销售和营销领域具有更广泛的影响”,声称其业务“将有助于建立更加多元和丰富的市场”,并将带来“更广泛的文化多样性和丰富性”。然而,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业务将产生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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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或国家重要性的影响,或她将以如此规模经营以致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
此外,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适当考虑”其简历、商业计划、推荐信或此前提交的行业报告和文章。然而,如上所述,审理主任特别提及了申请人的商业计划以及行业报告和文章,解释了这些证据为何不足以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正如审理主任正确指出的,申请人未证实其商业计划中的预测,包括其计划在公司运营第五年雇用178名员工的计划。此外,申请人未证明成功执行其雇用计划将对美国劳动力市场产生广泛影响。本办公室还指出,申请人必须基于提交申请时存在的事实和情况证明资格。见8 C.F.R. § 103.2(b)(1)。在此,虽然申请人的国家重要性主张主要取决于证明[已隐去],但记录缺乏证据表明该公司已成立且在提交申请时已存在。
此外,虽然申请人强调其资历和工作经验(这些也在其简历和推荐信中有所突出),但申请人的知识、技能、教育和经验是Dhanasar第二叉下的考量因素,该叉“将焦点从拟议事业转移到外籍国民本人”。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0。申请人资历和销售营销经验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也不能证明该事业的影响将超出申请人的公司和潜在客户。
最后,申请人主张通过销售“文化多元的食材和特色产品”,其事业将“增强文化或艺术丰富性”。然而,如前所述,申请人未提供关于其业务成立情况的证据,也未证明其业务的潜在预期影响将如Matter of Dhanasar所设想的那样产生国家或全球范围的更广泛影响。同上,第889页。
总之,申请人未能推翻审理主任关于国家重要性问题的不利结论,因此她未能证明其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