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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照航空运输飞行员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发回重审(2024年5月24日)

类别 NIW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EB-2基础资格(高等学位专业人士)、Dhanasar第一要素: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Dhanasar第二要素: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Dhanasar第三要素:综合权衡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有利于美国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德州服务中心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依据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发回重审要求主任审查全部记录,包括申请人对补件通知的答复和上诉材料,以判断申请人是否已证明符合Dhanasar三要素中的每一要素,并对支持各要素的证据和论点进行分析以支持所得结论。本次裁定未批准国家利益豁免,也未对第一或第三要素作出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review the entire record, including the Petitioner's response to the RFE and the appeal, to determine whether he has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under each of the three prongs of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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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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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持照航空运输飞行员,通过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职业移民分类(作为拥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人士),并请求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B)(i)条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原审德州服务中心认定其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EB-2资格,但未认定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licensed airline transport pilot,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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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hough the Petitioner demonstrated his eligibility for EB-2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he did not establish that a waiver of the classification's job offer requirement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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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虽已证明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EB-2资格,但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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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原审曾发出补件通知(RFE),要求申请人说明相关因素;申请人提交了补件答复,其中包含对拟议事业的更详细说明及相关证据和主张。原文未记载补件通知及答复的具体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ore detailed explanation of the proposed endeavor provided in response to th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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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had specifically instructed the Petitioner to address such factors in his response to th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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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就德州服务中心决定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原审决定存在法律和事实错误,未解释为何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并称大部分证据被错误引用、错误描述、错误陈述或遗漏。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Texas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the Director's decision contains erroneous conclusions of law and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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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裁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裁定,认定原审决定存在多项事实错误、缺乏对记录证据的充分分析和讨论、结论性认定,不足以进行审查,因此撤回原审决定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依据Dhanasar三要素重新审查全部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at a remand is warranted in this case because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insufficient for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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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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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基础资格(高等学位专业人士)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条;申请人须先证明符合基础EB-2分类资格,方可进一步考虑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寻求EB-2分类,作为拥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已证明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EB-2资格。

AAO 认定与理由

原审主任已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EB-2分类资格,行政上诉办公室在裁定中复述了这一认定,未予推翻;本次上诉审查的重点是国家利益豁免部分,而非重新否定基础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EB-2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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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一要素: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拟议事业须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拟议事业涉及航空领域,将影响联邦政府倡议所涉事项、推进关键新兴STEM领域、在更广泛航空领域具有全国性影响,并最终增进社会福利,且提交了支持这些主张的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已证明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但未认定国家重要性;其认定主要基于申请人未证明显著雇用美国工人的潜力或其他符合国家重要性的重大积极经济影响。

补件答复中对拟议事业的更详细说明及相关证据和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在航空领域具有国家重要性,包括影响联邦政府倡议、推进关键新兴STEM领域、具有全国性影响及增进社会福利。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原审未适当考虑补件答复中的详细说明及相关证据和主张,且原审在描述拟议事业时存在事实错误,因此原审对第一要素的分析不充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适当描述拟议事业、未适当处理提交的证据和论点,导致拒绝理由说明不足;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对证据本身是否足以证明国家重要性作出最终判断。
核对原文依据
it does not reflect consideration of the more detailed explanation of the proposed endeavor provided in response to th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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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d not adequately describe the proposed endeavor, did not adequately address the evidence and arguments submit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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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原审决定在描述拟议事业时出现事实错误,将申请人误述为计划在IT咨询领域经营自己的公司,而申请人是一名持照航空运输飞行员,从未作出此类陈述;原审也未考虑补件答复中对拟议事业的更详细说明及相关证据和主张。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这些主张应在第一要素分析中予以权衡,原审的认定 largely 属于结论性,未充分说明拒绝理由,因此发回重审,未对第一要素作出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reflects that the Petitioner, a licensed airline pilot, did not make the statements attributed to him by the Dir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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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atisfy the first prong was largely conclus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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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二要素: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申请人须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AAO 认定与理由

原审主任已认定申请人满足第二要素,行政上诉办公室在复述原审认定时未予推翻;本次上诉裁定主要针对第一和第三要素的分析缺陷,未重新否定第二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the substantial merit of his proposed endeavor and that he is well-positioned to advance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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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三要素:综合权衡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有利于美国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90-91 (AAO 2016):须综合权衡因素,包括要求申请人获得职位邀请或劳工证是否不切实际、即使有其他合格美国工人美国是否仍受益于其贡献、其贡献的国家利益是否足够紧迫以值得放弃劳工证程序;综合起来须证明豁免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第三要素,原审未充分说明拒绝理由。

原审意见

原审结论性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拟议事业的好处将有利于美国,未充分识别或讨论其在权衡中所考虑的证据,也未实质回应申请人关于第三要素的具体主张。

申请人关于第三要素的具体主张及相关记录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综合权衡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有利于美国。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原审未充分识别或讨论相关证据,也未实质回应申请人的具体主张,仅作出结论性认定,因此分析不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说明权衡了哪些证据、未回应第三要素的具体主张;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对第三要素是否成立作出最终判断。
核对原文依据
did not sufficiently identify or discuss the evidence they weighed in balancing those considerations or meaningfully address the Petitioner's specific claims regarding his eligibility under the third p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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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原审未充分识别或讨论其在权衡第三要素时所考虑的证据,也未实质回应申请人关于第三要素的具体主张,仅作出结论性认定;因此原审的第三要素分析同样存在缺陷,发回重审,未对第三要素作出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sufficiently identify or discuss the evidence they weighed in balancing those conside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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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reached a conclusory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proposed endeavor benefits would be beneficial to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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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原审决定中关于申请人拟议事业的描述,确认其是否将申请人误述为计划在IT咨询领域经营自己的公司;该误述是本次发回重审的事实错误之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states that the Petitioner plans to "to work as a project manager in the IT consulting field, operating his own compan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补件通知要求申请人说明的因素与补件答复内容,确认原审是否在分析中考虑了补件答复里关于航空领域国家重要性的具体主张和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had specifically instructed the Petitioner to address such factors in his response to the RFE, but then failed to give those claims due consider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原审决定是否列出了记录中不存在的文件或未在补件答复中引用的文件,以理解行政上诉办公室对原审分析是否基于本案记录提出质疑的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it lists documents that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record of proceeding and were not referenced in the RFE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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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次裁定仅处理程序性发回重审,未对第一或第三要素的实体证据是否充分作出最终判断;发回重审后主任将重新审查全部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hould review the entire record, including the Petitioner's response to the RFE and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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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1145471 日期:2024年5月2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持照航空运输飞行员,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或作为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个人的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根据本法第203(b)(2)(B)(i)条豁免附属于该EB-2移民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证明其有资格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EB-2分类,但他未能证明豁免该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虽然我们在上诉中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但我们认定本案发回重审是适当的,因为审理主任的决定不足以供审查。该决定包含若干事实错误,缺乏对记录中证据的充分分析和讨论,并就申请人是否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得出结论性认定。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以下分析的新决定。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作为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的个人。见本法第203(b)(2)(B)(i)条。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有资格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EB-2分类。

如果申请人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分类的资格,则其必须随后证明其应获得“符合国家利益”的工作邀请要求的酌情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

原文第 2 页

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USCIS 可酌情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在适用 Dhanasar 框架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且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该事业,但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该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以及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包含错误的法律和事实认定,且未解释为何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坚持认为记录中的大部分证据被“错误引用、错误定性、虚假陈述或忽视”。

审理人员必须充分解释否决签证申请的理由。见 8 C.F.R. § 103.3(a)(i)。该解释应足以让申请人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让我们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 appellate review。Cf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让被申请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经审查,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决定未适当分析所提交的证据,因此未充分解释否决的理由。

在描述申请人的拟议事业时,审理主任的决定称申请人计划“在IT咨询领域担任项目经理,经营自己的公司 I I”。记录反映,申请人是一名持照航空飞行员,并未作出审理主任归于其的陈述,也从未表示有意经营自己的公司或从事IT领域工作。此外,审理主任对申请人在回应补件通知(RFE)时提供的证据的摘要不准确,因为其列出的文件未包含在诉讼记录中,也未在RFE回应中提及。这些错误令人质疑审理主任的分析是否仅基于为支持本申请而提交的证据。

虽然该决定在其他部分承认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属于航空领域,但未反映其考虑了在回应RFE时提供的对拟议事业的更详细解释,以及申请人关于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证据和论点。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主要基于一项结论,即他未证明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其他符合国家重要性的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然而,申请人还明确主张其拟议事业将影响联邦政府举措所涉事项、推进STEM的关键新兴领域、在更广泛的航空领域具有国家影响,并最终增进社会福利,并指出了其提交的支持这些主张的记录证据。

原文第 3 页

这些主张在根据 Dhanasar 框架评估申请人工作的潜在预期影响时具有相关性,本应作为第一项要件分析的一部分予以权衡。事实上,审理主任曾特别指示申请人在回应RFE时论述此类因素,但随后未对这些主张给予适当考虑。虽然记录中的证据可能不足以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但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未满足第一项要件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结论性的,未充分描述拟议事业,未充分处理所提交的证据和论点,因此未充分解释否决的理由。

审理主任对 Dhanasar 框架第三项要件的分析存在类似缺陷。第三项要件要求申请人证明,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在进行此分析时,我们可以评估诸如以下因素:鉴于该个人的资格性质或拟议事业,其获得工作邀请或获得劳工证是否不切实际;即使假设有其他合格的美国工人可用,美国是否仍将从其贡献中受益;以及其贡献的国家利益是否足够紧迫,以致值得放弃劳工证程序。在每种情况下,所考虑的因素必须综合起来证明,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Id. at 890-91。

在此,审理主任未充分指明或讨论其在权衡这些考虑因素时所权衡的证据,也未实质性地处理申请人关于其在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具体主张。相反,审理主任得出了结论性认定,即申请人未证明“拟议事业的利益将有利于美国”。因此,除了包含事实错误外,审理主任的否决通知未给予申请人合理机会在上诉中提供具体回应以可能克服否决依据。

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审理主任以作出新决定。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包括申请人对RFE的回应和上诉,以确定其是否已根据 Dhanasar 框架的三项要件分别确立资格。审理主任应考虑申请人就每项要件提供的证据和论点,并对该证据进行分析以支持所得出的结论。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上述分析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5-2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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