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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F-&F-. PLLC案 日期:2017年5月2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律师事务所,拟雇用受益人为移民法律助理。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专业人员。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该就业类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申请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该事项经上诉提交至本办公室,我们驳回了上诉,维持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结论。我们否决了申请人随后提出的复议动议,再次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该事项再次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已通过对全部情况的审查证明了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并提交了新证据以支持该主张。经审查,我们将否决该动议。
一、法律
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的理由,并须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予以支持,以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移民局政策的不正确适用。对申请或请愿决定的复议动议在提交时还必须证明,根据初始决定时的记录证据,该决定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
二、分析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其2015年纳税申报表以及关于该公司在其行业内的声誉、关于其一名员工的替换、以及关于申请人与其中纽约办公室之间资金转移的新证据。然而,关于有待证明的新事实的主张和新证据的提交并非支持复议动议的要素。虽然新事实的主张和新证据的提交是支持根据8 C.F.R. § 103.5(a)(2)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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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根据 8 C.F.R. § 103.5(a)(2) 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已在 I-290B 表格上明确表示其提交的是复议动议而非重新开案动议。1 具体而言,申请人在动议中提出以下七项主要主张,现分述如下:
A. 关于优先日期之前的纳税申报表的讨论
申请人主张,我们讨论申请人在优先日期之前各年度的净利润水平是错误的。申请人辩称,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Reg'l Comm'r 1967)要求我们不得"过度关注具体数字",而应考虑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然而,对记录的审查显示,我们此前的决定并未列出申请人在优先日期之前各年度净利润的具体数字。相反,我们此前的决定仅在评估企业"整体财务状况"的范围内讨论了那些净利润水平。此前的所得税申报表被用于评估任何增长模式,并且是在申请人2014年所得税申报表缺失的情况下予以考虑的,该申报表曾被多次要求提交但未提交。由于申请人的主张未能证明根据初始决定时的记录证据我们的决定是不正确的,该主张不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
B. 最近的纳税申报表为正数
申请人提交了其2015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并称其最近的纳税申报表为正数。具体而言,申请人称"由于本案已悬而未决三年,我们拥有审视……企业长期状况的优势。"申请人描述了其自2011年以来的商业策略,并指出2015年纳税申报表是"整体计划正在实现的"证据。然而,即使2015年纳税申报表也反映申请人当年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不足以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且由于该主张基于复议动议中提交的新证据,其不能证明根据我们此前决定时的记录证据我们的决定是不正确的,不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
1 需指出的是,即使该事项被作为重新开案动议受理,该动议仍将被否决,因为申请人未能通过审查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或其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证明其自优先日期起持续有能力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申请人主张其已通过对全部情况的审查证明了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符合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Reg'l Comm'r 1967)。然而,尽管申请人引用了支持该主张的各项因素,我们注意到,尽管多次要求,申请人仍未提供其2014年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而8 C.F.R. § 204.5(g)(2)的法规明确要求提供这些材料。申请人未解释在没有该法规要求的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如何能够评估其全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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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申请人在其行业内的声誉
申请人还在动议中主张,我们未能正确认可申请人在其行业内的声誉,存在错误。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该企业声誉以及该企业两名合伙人获得奖项的新证据。由于申请人的主张依赖于动议中提交的新证据,其不能证明根据我们作出决定时的记录证据我们的决定是不正确的,该主张不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然而,在审查此前提交的证据时,该证据不能克服我们此前决定中提出的问题,也不能压倒记录中不包含申请人2014年所得税申报表这一事实,而该申报表是评估申请人全部情况所必需的。
D. 与纽约办公室的关系
申请人主张,由 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应计入申请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并称其"已详尽论证了两个办公室实为一体的诸多方面。"
我们此前的决定讨论了提出申请的实体(FEIN为 )与支付受益人工资的公司(FEIN为 )之间的差异。2
然而,尽管申请人如此主张,申请人并未指出我们此前对先例决定的讨论中存在错误,且该主张未得到任何先例决定或其他权威的支持,使我们能够在确定申请人在优先日期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时,考虑由在法律上独立于申请人的实体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Sitar v. Ashcroft, 2003 WL 22203713 (D.Mass. Sept. 18, 2003)案法院指出,"8 C.F.R. § 204.5的适用法规中没有任何内容允许[USCIS]考虑没有支付工资法律义务的个人或实体的财务资源。"由于该主张未得到先例决定的支持,该主张不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
E. 申请人一直在向受益人的纽约雇主转移资金
与上述主张类似,申请人称其银行记录反映了从申请人向纽约办公室的"大量交易",用于支付受益人的工资。然而,如上所述,工资单是由一个独立且不同的实体签发的。同上。
2 申请人现在似乎在网上以 的身份标识自己。在任何进一步的提交中,上诉人需要证明其与提出申请的实体的关联、其是提交劳工证的实体的有效利益继承人,或该名称是提交劳工证的实体的官方d/b/a名称。参见Matter of Dial Auto Repair Shop, Inc., 19 I&N Dec. 481 (Comm'r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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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转移的金额不同,尚不清楚这些转移是否反映了对其他事项的付款。
F. 受益人现由申请人支付工资
申请人在动议中称其现在支付受益人的工资,并提交了新证据以支持该陈述。然而,当前支付受益人工资不能证明申请人在2013年9月26日优先日期时有能力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G. 替换前员工
申请人在动议中称,其一名雇员于2015年9月离职,且不会有人替补,从而腾出该等工资用于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交了该雇员2015年IRS Form W-2的副本,显示工资数额为129,957.33美元。然而,申请不能基于申请人在新的事实条件下具备资格后的未来日期获得批准。参见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Comm'r 1971)。该雇员于2015年9月离职后出现额外资金这一事实,不能证明申请人在2013年9月优先日期时具备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此外,鉴于受益人所提供的工资与该离职个人所获工资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尚不清楚两人是否将履行相同的工作职责,以及该个人是否需要被替补。
III. 结论
我们此前的决定指出,记录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实际申请人向受益人支付了工资,并指出申请人的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能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我们的决定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额外证据,并在考虑全部情况后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优先日期起持续具备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
提交给我们审议的复议动议未得到任何相关先例决定的支持,以证明该决定基于对法律或移民局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基于初次决定时的记录证据该决定不正确。重新开案或复议移民程序的动议不受青睐,原因与基于新发现证据的再审申请和重新审判动议不受青睐相同。参见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引用INS v. Abudu, 485 U.S. 94 (1988))。就当前动议而言,动议人未履行该举证责任。
裁定:复议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Matter of F-&F-, PLLC, ID# 11828 (AAO May 2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