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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拟设立财务管理咨询公司)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发回重审(2023年5月25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基础资格、国家利益豁免: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与全国重要性(Dhanasar第一要素)、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Dhanasar第二要素)、国家利益豁免:权衡后免除职位邀请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Dhanasar第三要素)、原审决定是否充分说明理由以供有效上诉审查
不成立 原审决定是否充分说明理由以供有效上诉审查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原审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原审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发回重审要求原审审查整个记录,考虑申请人是否充分确定其拟议事业,以及是否满足Dhanasar框架全部三要素;原审可在新决定前要求其认为相关的额外证据。行政上诉办公室明确对案件最终结果不发表意见。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review the entire record in considering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sufficiently identified his proposed endeavor and whether he has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under each of the three prongs of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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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such, 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e ultimate resolution of this case on r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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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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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财务经理,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申请EB-2移民分类,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免除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其拟从事的事业是在德克萨斯州设立财务管理咨询公司。原审已认定其符合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认为其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financial manag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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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establish a financial management consulting business in Tex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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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表格,申请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及国家利益豁免,并在初次提交时附上商业计划,说明拟在德克萨斯州设立财务管理咨询公司。

    核对原文依据
    as he described in a business plan in his initial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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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移民局于2022年7月22日发出补件通知;申请人回复补件,并再次提交同一份商业计划。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FE in this case was issued on July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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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the same business plan at the time of filing and in response to th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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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虽符合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未证明免除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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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向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案件进入行政上诉办公室;申请人在上诉中强调其拟设立自己的企业并创造美国工人就业岗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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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emphasiz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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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3年5月25日决定撤回原审决定并发回重审,理由是原审决定存在多项事实错误、缺乏对记录证据的分析,并对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作出结论性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at a remand is warranted in this case because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insufficient for review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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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基础资格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条;8 C.F.R. § 204.5(k)(2)将高级学位定义为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拥有巴西大学公司金融硕士学位,符合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符合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官方学历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完成了巴西大学公司金融硕士学位,符合EB-2高级学位要求。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确认该学历记录支持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n official academic record demonstrating that he completed a master's degree in corporate finance at a Brazilian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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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确认记录支持原审关于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的认定。申请人提交的官方学历记录显示其完成了巴西大学公司金融硕士学位,符合高级学位的定义。该基础资格并非本次发回重审的争议核心。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supports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possessing an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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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与全国重要性(Dhanasar第一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第一要素要求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全国重要性;原审还引用Matter of Katigbak和Matter of Izummi,暗示申请人在补件回复中对拟议事业作出不允许的实质性变更。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拟议事业是在德克萨斯州设立财务管理咨询公司,并在初次提交和补件回复中提交了同一份商业计划。

原审意见

原审主要以模板化语言和结论性认定认为申请人未满足全国重要性要素,未讨论商业计划内容或其他证据,并暗示申请人作出实质性变更但未说明依据。

商业计划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是在德克萨斯州设立财务管理咨询公司,并说明其内容和全国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原审未讨论或分析商业计划或其内容;行政上诉办公室确认该商业计划在初次提交和补件回复中相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对商业计划内容进行分析,且对拟议事业的描述与记录不符。
核对原文依据
It does not include, for example, any discussion or analysis of the Petitioner's business plan or its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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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原审对申请人拟议事业的描述与记录不符,原审将其描述为政治学家、运筹研究分析师和国际关系专家,而记录显示其拟议事业是设立财务管理咨询公司。原审未承认记录中的拟议事业,也未分析商业计划内容。记录还显示申请人在初次提交和补件回复中提交了同一份商业计划,行政上诉办公室找不到支持实质性变更认定的依据。由于原审分析不足,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对第一要素作出实质认定,发回重审要求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as he described in a business plan in his initial filing, in response to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and on appeal, is to establish a financial management consulting business in Tex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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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shows that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the same business plan at the time of filing and in response to th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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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Dhanasar第二要素)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第二要素要求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原审意见

原审单独认定申请人满足第二要素,但在第三要素讨论中又称申请人未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前后矛盾。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原审在第二要素上认定申请人满足,但在第三要素讨论中却称申请人未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这一表述直接与原审关于第二要素的单独认定相矛盾。由于原审决定内部矛盾且分析不足,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对第二要素作出新的实质认定,仅将其作为发回重审的理由之一。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statement directly contradicts the Director's separate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the second prong of the Dhana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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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mework, which specifically requires a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is well positioned to advance the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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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权衡后免除职位邀请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Dhanasar第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第三要素要求综合权衡,免除职位邀请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考虑因素包括劳工证是否不切实际、申请人是否创造就业等。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拟设立自己的企业,因此劳工证不切实际,并将为美国工人创造就业岗位。

原审意见

原审陈述了第三要素的法律和相关考虑因素,但未讨论其权衡的证据,也未回应申请人关于设立自己企业和创造就业的具体主张,并认定雇主获得劳工证并非不切实际、申请人未证明其事业可能创造就业。

申请人关于设立自己企业和创造就业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劳工证不切实际,且其事业将为美国工人创造就业,从而支持第三要素权衡。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原审未回应这些具体主张,忽视了申请人一贯的陈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讨论申请人关于设立自己企业和创造就业的证据或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overlooked his consistent claim that his endeavor will involve establishing his own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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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原审未讨论其在权衡中考虑的证据,也未回应申请人关于设立自己企业和创造就业的具体主张。原审还忽视了申请人一贯主张其事业将涉及设立自己的企业,从而使其不符合劳工证条件,并创造美国工人就业。由于原审分析不足且存在矛盾,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对第三要素作出实质认定,发回重审要求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discuss the evidence that he weighed in balancing those considerations nor address the Petitioner's specific claims regarding his eligibility under the third p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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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looked his consistent claim that his endeavor will involve establishing his own business (thus making him ineligible for a labor certification) and creating jobs for U.S. wo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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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决定是否充分说明理由以供有效上诉审查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3(a)(i)要求官员充分解释拒绝签证申请的理由,以便申请人有公平机会质疑决定,并使行政上诉办公室能够进行有意义的 appellate review;参见Matter of M-P-。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上诉使案件进入行政上诉办公室审查。

原审意见

原审决定包含多项事实错误,缺乏对记录证据的充分分析和讨论,并对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作出结论性认定。

原审决定

证明目的
作为上诉审查对象,需说明拒绝理由并分析记录证据。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原审决定存在事实错误、缺乏证据分析和具体引用,并包含结论性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决定未充分解释拒绝理由,未讨论关键证据,且内部存在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errors raise questions as to whether the Director's analysis was based on the evidence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is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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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ists primarily of boilerplate language and a conclusory fi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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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原审决定存在多项事实错误,包括对拟议事业的描述与记录不符、补件通知日期错误,以及第二要素与第三要素讨论之间的矛盾。原审决定缺乏对记录证据的具体引用和分析,使用模板化语言和结论性认定,使行政上诉办公室无法确定原审是否基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因此,原审决定未充分说明拒绝理由,不足以进行有效上诉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contains several factual errors, lacks sufficient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of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and reaches conclusory fin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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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s decision did not sufficiently explain the reasons for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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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原审决定对申请人拟议事业的描述是否与记录中的商业计划一致;本案记录显示拟议事业为在德克萨斯州设立财务管理咨询公司,而非原审描述的政治学家、运筹研究分析师和国际关系专家。
    核对原文依据
    a description that is not in accord with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通知日期;本案记录显示补件通知于2022年7月22日发出,原审决定误写为2022年5月17日。
    核对原文依据
    It also refers to an RFE issued on May 17, 2022, while the RFE in this case was issued on July 22, 202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商业计划在初次提交和补件回复中是否一致;本案记录显示为同一份商业计划,原审关于实质性变更的暗示缺乏记录支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the same business plan at the time of filing and in response to the RF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原审对Dhanasar第二要素和第三要素的认定是否一致;本案原审在第二要素认定满足,却在第三要素讨论中称申请人未证明处于有利地位,存在直接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statement directly contradicts the Director's separate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the second p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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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发回重审仅因原审决定分析不足,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对Dhanasar三要素作出实质认定,也未批准国家利益豁免;重审时原审应全面审查记录并可就其认为相关的事项要求额外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may request any additional evidence considered pertinent to the determination prior to issuing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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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6785902 日期:2023年5月25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财务经理,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该EB-2移民分类所附带的职位邀请要求获得国家利益豁免,依据该法第203(b)(2)(B)(i)条。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在符合国家利益时,酌情批准对所需职位邀请要求(因而对劳工证要求)的豁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证明其符合EB-2分类资格,即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但他未能证明豁免该分类的职位邀请要求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尽管我们在上诉中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但我们认定本案发回重审是适当的,因为审理主任的决定不足以供审查。该决定包含若干事实错误,缺乏对记录中证据的充分分析和讨论,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得出结论性认定。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以下分析的新决定。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个人。参见该法第203(b)(2)(B)(i)条。记录支持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申请人提交了官方学历记录,证明其在巴西一所大学完成了公司金融硕士学位。参见8 C.F.R. § 204.5(k)(2)(将高级学位定义为“任何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高于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位”)。

原文第 2 页

如果申请人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分类的资格,则其必须进而证明其应获得对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尽管该法及相关部门规章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USCIS 可酌情(as a matter of discretion)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关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审理主任将申请人的拟议事业描述为“政治学家、运筹学分析师和国际关系专家”,该描述与记录中的证据不符。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如其在初次提交的商业计划中、在回应补件通知(RFE)时以及在上诉中所描述的,是在德克萨斯州建立一家财务管理咨询企业。该决定未提及记录中所描述的申请人的拟议事业。该决定还提及2022年5月17日发出的补件通知,而本案中的补件通知是2022年7月22日发出的。这些错误令人质疑审理主任的分析是否基于为支持本申请而提交的证据。

审理主任对 Dhanasar 框架第一项要件的讨论,涉及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主要由套话和一项结论性认定组成,即申请人未能履行其证明该要件中国家重要性要素的责任。例如,该讨论未包含对申请人商业计划或其内容,或申请人根据该要件提交供考虑的任何其他证据的任何讨论或分析。该决定引用了 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Comm. 1971) 和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ssoc. Comm. 1998),还暗示申请人在回应补件通知时对其拟议事业作出了不允许的实质性变更,但未说明是什么导致审理主任得出该结论。事实上,记录显示申请人在提交时和回应补件通知时提交了相同的商业计划,我们找不到任何依据支持审理主任明显认定申请人对初次申请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关于 Dhanasar 分析框架的第三项要件,审理主任陈述了进行第三项要件权衡分析的法律和相关考量因素。然而,审理主任未讨论其在权衡这些考量因素时所权衡的证据,也未回应申请人关于其符合第三项要件资格的具体主张。在上诉中,申请人强调,审理主任在认定雇主获得劳工证并非不切实际以及申请人未证明其事业可能导致潜在创造就业机会时,忽视了其一贯主张,即其事业将涉及建立自己的企业(从而使其不符合劳工证资格)并为美国工人创造就业机会。此外,我们注意到该决定对第三项要件的讨论包含一项陈述,即申请人未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该陈述直接与审理主任另行认定申请人满足 Dhanasar 框架第二项要件相矛盾,

原文第 3 页

而该第二项要件具体要求认定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

总体而言,这些错误以及缺乏对记录中证据的具体引用,使得不清楚审理主任是否分析了申请人的证据并基于该证据作出决定。审理官员必须充分解释否决签证申请的理由。参见8 C.F.R. § 103.3(a)(i)。该解释应足以让申请人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让我们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 appellate review。参见,例如,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被申请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认定)。在此,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充分解释否决的理由。

因此,我们将基于该缺陷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以考虑申请人是否充分确定了其拟议事业,以及其是否已证明符合 Dhanasar 框架三项要件中每一项的资格。审理主任可在作出新决定之前要求提供其认为与认定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因此,我们对本案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上述分析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5-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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