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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20598025 日期:2022年5月2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一名行政服务经理,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于2018年11月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已证明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奖励),或满足所要求的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申请人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于2019年5月驳回了该合并动议。
申请人随后向我们提交了上诉,之后又提交了两份合并动议。我们于2020年7月驳回了上诉,并分别于2021年4月和2021年8月驳回了动议。本事项现因第三份合并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1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最新的合并动议。
I. 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且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个人。“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种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成就的国际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1 重新开案移民程序的动议因与基于新发现证据的复审申请和重新审判动议相同的理由而不受青睐。见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引用INS v. Abudu, 485 U.S. 94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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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在申请人通过一次性成就或满足三项较低标准而满足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该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比例。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首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II. 动议要求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在重新开案程序中待证明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的理由,并基于初始决定时的记录证据确立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根据上述规定,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新事实的书面证据,而复议动议基于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8 C.F.R. § 103.5(a)(1)(i)的条例将我们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权限限于申请人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重新开案或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正确填写并附有正确费用的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还必须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不能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见8 C.F.R. § 103.5(a)(4)。
根据条例,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
III. 分析
2021年8月,我们以一份六页的决定驳回了申请人的第二份复议动议,在该决定中我们讨论了申请人的论点,并解释了为何这些论点未能克服上诉被驳回的依据且存在缺陷。申请人最新的动议未回应或反驳我们2021年8月决定中的结论。相反,除了少数引言段落外,申请人最新(第三份)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与其第二份动议所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几乎完全相同。申请人未引用任何法规、条例、判例法或其他来源来确立我们先前关于这些论点的结论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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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的理由,并基于初始决定时的记录证据确立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复议动议不是通过一般性地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申请人重新提交基本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未表明复议的正当理由。
在其第二份动议中,申请人声称她此前已提交了我们尚未适当考虑的相关新证据。当我们于2021年8月驳回该第二份动议时,我们讨论了该证据并解释了为何其不满足8 C.F.R. § 204.5(h)(3)中关于奖项、会员资格和薪资的条例标准。申请人最新的动议包含我们2021年8月决定的副本。然而,申请人并未回答或质疑我们对所涉证据的任何讨论,而是重复声称我们根本没有处理该证据,因此“重新开案本案并复议该证据……是必要的”。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最新的提交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因此,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由于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与其先前动议所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基本相同,最新动议不包含任何新事实。申请人最新的动议也不包含任何新证据。因此,该动议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必须予以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