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家禽加工企业,拟以第三优先“其他劳工”类别为受益人申请I-140职业移民,职位为家禽加工工人,属于无需两年以上培训或经验、且非临时或季节性的非技术劳动。得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以受益人向招聘公司付费、使上诉人免费获得招聘等服务为由拒绝,认定该职位不是向美国工人开放的善意工作机会。
程序经过
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I-140申请;上诉人不服,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本次AAO审查范围仅为主任拒绝理由是否成立,不涉及后续签证或身份调整阶段的准入问题。
争议标准
AAO按重新审理(de novo)标准审查,举证责任在上诉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完全符合所申请的类别;即须证明其主张“更可能为真”,并提交充分、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争议核心是职位是否为向美国工人开放的善意工作机会,以及劳工证程序中是否违反20 C.F.R. § 656.12(b)关于不当商业与付费的规定。
提交的证据
原文仅概括记载:上诉人主张其直接支付了劳工证程序所需的全部费用,未违反上述法规;主任方依据的是受益人为招聘服务向招聘公司付款、上诉人因此获得免费招聘等服务的事实。原文未逐项列明具体文件种类,也未记载金额、公司名称或姓名。
AAO 认定
AAO认为上诉人的主张具有说服力,经重新审理认定上诉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所提供职位是向美国工人开放的善意工作机会,劳工证程序中未违反适用法规。AAO同时指出主任提出的关切虽重要但略显推测性,且尚未充分展开到足以否定本签证申请的程度。
裁决结果
撤销主任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依照I-140职业移民申请的法定与监管框架重新作出决定。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申请。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EB-3“其他劳工”类别下职位善意性与劳工证付费合规问题,不涉及杰出人才、国家利益豁免或L-1等类别的标准,也不对其他申请的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作出判断。主任未被禁止进一步调查,或就领事处理、身份调整阶段提出问题。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时需查看:劳工证程序费用由谁支付的凭证、受益人与招聘公司之间付款安排的文件、职位描述及是否要求两年以下培训或经验、职位是否临时或季节性,以及发回后主任重新作出的决定。
逐项证据与认定
职位是否为向美国工人开放的善意工作机会
证据:上诉人关于直接支付劳工证全部费用的主张;受益人向招聘公司支付招聘服务费、上诉人获得免费服务的事实(主任拒绝依据)
认定理由:AAO经重新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主张有说服力,认定已以优势证据证明该职位是向美国工人开放的善意工作机会;主任的关切虽重要但略显推测性,尚未充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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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证程序是否违反20 C.F.R. § 656.12(b)不当商业与付费规定
证据:上诉人主张其直接支付劳工证程序全部所需费用,未违反该规定
认定理由:AAO认定适用法规在劳工证程序中未被违反,据此撤销主任拒绝决定并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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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否符合EB-3其他劳工类别资格(非技术劳动、非临时或季节性)
证据:原文仅描述职位为家禽加工工人及该类别的法定定义,未记载AAO对该要素的具体认定
认定理由:AAO仅就主任提出的职位善意性与付费合规问题作出认定,其余资格要素留待发回后依I-140框架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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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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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01003195 日期:2022年5月2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家禽加工企业,寻求雇用受益人作为家禽加工工人。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其他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能够从事不需要两年以上培训或经验且不具有临时或季节性性质的非技术劳动的外国人提供合法永久居民担保。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在劳工证办理过程中,由于受益人向一家招聘公司支付了此类服务费用,申请人代表受益人获得了免费招聘及其他服务。审理主任的结论是,申请人未能证明所提供职位是向美国工人开放的善意真实工作机会。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直接支付了劳工证办理过程的所有必需费用,并未违反20 C.F.R. § 656.12(b)关于劳工证办理过程中“不当商业行为与付款”的规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以重新审查(de novo)方式开展上诉审查。见 Soltane v. DOJ, 381 F.3d 143, 145 (3d Cir. 2004)。在签证申请程序中,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一方,须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见 Matter of Brantigan, 11 I&N Dec. 493 (BIA 1966)。申请人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完全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为在优势证据标准下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提交具有足够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更可能”或“很可能”为真。见 Matter of E-M-, 20 I&N Dec. 77, 79-80 (Comm'r 1989)。
关于审理主任决定的依据,申请人在上诉中的主张具有说服力。申请人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即根据每个个案的事实情况,申请人的主张“很可能为真”。Matter of Chawathe;Matter of E-M-。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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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供职位是向美国工人开放的善意真实工作机会,且劳工证办理过程中未违反适用法规。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1
我们将把案件发回重审,以便在I-140移民签证申请的法定和监管框架内进行审理。
命令: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案件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1 我们认识到审理主任提出了重要但略显推测性的关切。虽然就本签证申请而言尚未充分展开,但审理主任并不被禁止进一步询问、调查或就领事处理或身份调整程序提出问题。见 Matter of 0, 8 I&N Dec. 295 (BIA 1959)(指出移民签证申请并非处理入境资格问题的适当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