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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兼金融初创公司CEO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6年5月26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高薪(8 C.F.R. § 204.5(h)(3)(ix))、媒体报道(8 C.F.R. § 204.5(h)(3)(iii))、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放弃主张的六项标准(8 C.F.R. § 204.5(h)(3)(i)、(iv)、(v)、(vi)、(vii)、(x))、最终实质审查、先前O-1批准的效力
不成立 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高薪(8 C.F.R. § 204.5(h)(3)(ix))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本次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要求,故不构成杰出能力;高薪标准的原审有利认定被撤销;媒体报道和领导或关键角色两项标准被保留而未认定;最终实质审查亦被保留而未进行。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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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thdraw SCOPS determination to the cont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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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系巴西国民,持O-1非移民签证,职业为财务控制官,并担任一家金融初创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其以财务战略领导、跨国控制及创新财务流程改造方面的商业杰出能力申请第一优先类杰出能力移民(I-140)。其提交材料显示拥有会计三年制学位及行政管理专业证书。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s a national of Brazil and is the beneficiary of an 0-1 nonimmigrant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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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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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满足该类别的初始证据要求,但证据未显示其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显示其处于所在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之中。

    核对原文依据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finding the Petitioner met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s of the classification but his evidence did not show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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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依8 C.F.R. § 103.3就SCOPS决定提出上诉;AAO依Matter of Christo's, Inc.进行重新审查,并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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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证明申请人系其领域内要求成员取得杰出成就的协会成员,且该成就由该学科或领域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ANEFAC会员资格及其他协会会员资格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在上诉中未对该认定提出异议。

ANEFAC、另一协会及第三协会的会员文件及会员资格证明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系其领域内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成员。
AAO 如何评价
AAO审查了各协会的会员文件;对其中两个协会,因缺少会员资格要求材料而认定未满足举证责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其中两个协会的会员资格要求;ANEFAC规章未界定“杰出成就记录”,且审批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背景不符合“公认专家”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ncluded documents about ANEF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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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documents show that he is an associate member of ANEF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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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EFAC会员准入一般规章中准会员类别条款

证明目的
证明ANEFAC会员资格以杰出成就为前提。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该类别“面向”有杰出成就记录者,但认为规章未进一步说明何为杰出成就记录,故不足以证明协会要求成员取得杰出成就。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杰出成就记录”缺乏进一步定义;AAO另指出,仅以或合计以某一领域工作年限为基础的会员资格,可能导致认定会员资格并非基于领域内杰出成就。
核对原文依据
intended for professionals with a record of extraordinary achievements and prominent performance in the corporate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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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bership based, for example, solely or in the aggregate, on years of experience in a paiiicular field may lead to a conclusion that the person's membership in the association was not based on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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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EFAC准入与类别委员会组成及任命要求

证明目的
证明会员资格由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委员会成员仅须具备机构遴选、协会管理和企业伦理方面的经验,未显示其为该学科或领域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评判者为该学科或领域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
核对原文依据
all Council members "must have proven experience in institutional selection processes, association management, and corporate 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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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SCOPS的认定。对于其中两个协会,申请人未提供会员资格要求,故未能证明这些协会要求成员取得杰出成就。对于ANEFAC,其准会员类别虽写明面向“有杰出成就记录”者,但规章未进一步界定该记录的含义;且审批委员会成员仅须具备机构遴选、协会管理和企业伦理方面的经验,不能证明其为该学科或领域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membership requirements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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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EFAC membership regulations provide no further description of what constitutes a "record of extraordinary achiev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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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information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members of the Council are recogniz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experts in their disciplines or fiel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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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8 C.F.R. § 204.5(h)(3)(ix))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证明申请人相对于领域内其他人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可提交可信的雇佣合同或职位邀请、过去收入证据(如税表和工资单),并应提交适合其职业和地点的可比工资或报酬数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以2024年和2025年工资单显示月基本工资约42,000巴西雷亚尔,并提交Glassdoor.com工资数据,主张满足高薪标准。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AAO重新审查后撤销该认定,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

2024年和2025年若干月份的工资单

证明目的
证明其月基本工资约为42,000巴西雷亚尔。
AAO 如何评价
AAO记载了该工资单及金额,但认为仅有自身工资数据不足以完成与领域内其他人的比较。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适合其职业和地点的可比工资或报酬数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his paystu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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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ssdoor.com“控制经理”工资数据

证明目的
作为可比工资数据,证明其薪酬相对于领域内其他人较高。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数据系用户报告,可信度和可靠性可能不及客观的雇主实际支付报告;且为全巴西所有经验层次的数据,未说明职业描述和所含行业,不能作为适当比较基础。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控制经理”职业描述;未限定行业;混合所有经验层次;未涵盖利润分享。
核对原文依据
the wage data is for "controllership manager" salaries for all experience levels for the entirety of Braz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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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ad descriptions that include multiple occupations or multiple industries may not provide an accurate comparison to others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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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享报酬

证明目的
作为报酬组成部分支持高薪主张。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其报酬包含利润分享,但指出未提供包含利润分享的可比数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包含利润分享的可比数据。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we acknowledge that the Petitioner's remuneration also included profit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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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Glassdoor.com数据系用户报告,可信度和可靠性可能不及客观的雇主实际支付报告;该数据为全巴西所有经验层次的“控制经理”工资,未说明职业描述及调查所含行业,宽泛口径不能提供与领域内其他人的准确比较。申请人虽另有利润分享报酬,但未提供包含利润分享的可比数据,故未能证明其报酬相对于领域内其他人较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his burden to demonstrate this criterion and we withdraw SCOPS determination to the cont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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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did not provide any comparative data which included profit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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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8 C.F.R. § 204.5(h)(3)(ii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提供关于申请人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与其申请类别所在领域工作相关的已发表材料。

申请人主张

原文未记载申请人的具体主张。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AAO因申请人无法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要求而保留对该标准的分析,未作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由于申请人无法证明满足十项初始证据要求中的至少三项,故依INS v. Bagamasbad保留对该项标准的分析,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our analysis of these remaining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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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该标准要求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申请人主张

原文未记载申请人的具体主张。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AAO因申请人无法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要求而保留对该标准的分析,未作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样以申请人未达到三项初始证据门槛为由,保留对该项标准的分析,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further determined the Petitioner met 8 C.F.R. § 204.5(h)(3)(iii) and (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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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主张的六项标准(8 C.F.R. § 204.5(h)(3)(i)、(iv)、(v)、(vi)、(vii)、(x))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未在上诉中提出的资格依据视为放弃。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在原审或上诉中主张其满足上述六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SCOPS对上述六项标准的具体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在原审或上诉中主张满足上述六项标准,故视为放弃,不再审查;该处理系基于未主张而放弃,并非对其实质证据作出不足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refore deem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under these six criteria wa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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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在满足初始证据要求后,应综合全部材料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处于所在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之中。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为商业领域杰出能力人士。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的证据未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显示其处于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AAO因初始证据门槛未满足而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初始证据门槛,故不能认定其为杰出能力人士,并保留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we also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any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in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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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O-1批准的效力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O-1批准不约束I-140裁定;O-1身份可作为EB-1资格的参考指标,但不具决定性。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记录显示其获得O-1非移民身份。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SCOPS对此的具体意见。

O-1非移民签证批准记录

证明目的
作为申请人具有杰出能力的参考指标。
AAO 如何评价
AAO已考虑该O-1批准,但认为其不具决定性,且本案证据仍不足以满足EB-1举证责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O-1与EB-1适用不同标准;该批准不能弥补本案初始证据缺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remains insufficient to meet his burden to establish his eligibility for EB-1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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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O-1批准基于不同的法定、法规和判例标准,不约束I-140裁定;该身份可作为参考指标,但不具决定性,且本案证据缺陷不支持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ior approval does not preclude USCIS from denying an immigrant visa petition which is adjudicated based on a different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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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ANEFAC及其他协会的会员资格要求文件,重点看是否明确要求成员取得杰出成就,以及评判者是否为该学科或领域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membership requirements f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高薪比较口径,包括Glassdoor.com数据的职业描述、行业范围、经验层次,以及是否包含利润分享的可比数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wage data is for "controllership manager" salaries for all experience levels for the entirety of Brazi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媒体报道和领导或关键角色两项标准本次仅被保留,未作实质认定;不得将保留理解为已满足或已否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our analysis of these remaining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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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2112520 日期:2026年5月26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外国人。同上。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满足了该类别初步证据要求,但其证据未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也未显示其属于所从事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人。现本事项依据8 C.F.R. § 103.3处于上诉审查之中。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本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条件为:其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且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予以证明;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入境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所从事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的个人。8 C.F.R. § 204.5(h)(2)。

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对证据的多部分分析,以确定申请人是否获得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其成就是否已在该领域获得认可。首先,申请人可以提供“一项

原文第 2 页

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的证据,或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十项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1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所从事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人。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21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予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www.uscis.gov/policy-manual(作为指南提供USCIS的两步杰出能力分析)。

二、分析

申请人为巴西国民,是O-1非移民签证的受益人。根据其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其职业为财务总监,并且是一家财务初创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根据其2025年11月的个人陈述,他是在商业方面具有杰出能力的人,专长于战略财务领导、跨国财务管控和创新财务流程转型。他提交的文件表明他拥有会计三年制学位和管理专业证书。

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已获得8 C.F.R. § 204.5(h)(3)项下的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因此,他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项下至少三项监管标准。基于我们的重新审查,申请人未满足这一证明。

A. 放弃的证据标准

申请人在下级记录中或上诉时均未主张其满足8 C.F.R. § 204.5(h)(3)(i)、(iv)、(v)、(vi)、(vii)或(x)项下关于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委、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文章作者身份、其作品的展示以及表演艺术中的商业成功等标准。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依据这六项标准的资格已被放弃。参见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未在上诉中提出的资格理由视为放弃。)

1 8 C.F.R. § 204.5(h)(4)项下的条例允许申请人提交可比材料,前提是其能够证明8 C.F.R. § 204.5(h)(3)(i)-(x)项下的标准不易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此处的申请人未提交可比材料。

原文第 3 页

B. 未满足的证据标准

  • 协会会员资格

申请人在下级记录中主张其满足8 C.F.R. § 204.5(h)(3)(ii)项下的标准,该标准要求其证明其持有该领域内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且该成就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据申请人称,其在巴西全国财务、行政和会计高管协会(ANEFAC);[已隐去]以及[已隐去]的会员资格符合该标准的要求。然而,SCOPS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该标准的要求,且在上诉时,申请人未对该认定提出异议。我们同意SCOPS的认定。 申请人提交了关于ANEFAC、[已隐去]和[已隐去]的文件,以及其在各协会中的会员资格证据。然而,申请人未提供[已隐去]和[已隐去]的会员资格要求,因此未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这些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且该成就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

申请人的文件显示其为ANEFAC的准会员,且根据“ANEFAC会员准入通则”,准会员类别为:

“面向在企业环境中具有杰出成就记录和卓越表现的专业人士,其须累积证明:至少十(10)年相关专业经验……;在跨国公司的工作经验……;对其所工作组织的显著收入增长作出具体贡献……”

首先,我们承认准会员类别“面向”那些“具有杰出成就记录”的人,超出了后续三项会员资格要求。然而,ANEFAC会员条例未进一步描述何为“杰出成就记录”,以致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ANEFAC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2

其次,准会员类别是“经准入与类别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批准后授予”。该委员会由六名准会员、一名贡献会员3和两名杰出会员组成,均由执行董事会任命,且所有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在机构遴选流程、协会管理和企业伦理方面经证明的经验”。然而,该信息并未证明委员会成员是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

2 我们还注意到,例如仅或合计基于在某一领域的多年经验而获得的会员资格,可能导致得出该人在协会中的会员资格并非基于该领域杰出成就的结论。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F.2(B)(1)。 3 贡献会员是“[a]在支付会员费和年费后获准加入、致力于ANEFAC价值观和机构目标的专业人士。”

原文第 4 页

因此,申请人未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其在ANEFAC的会员资格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且该成就由其学科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

  • 高薪

SCOPS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x)项下的标准,该标准要求其证明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其就服务获得了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可信的雇佣合同或工作邀请可以证明外国人“已获得”此类薪资或报酬,过去的收入证据(如纳税申报表和工资单)亦可。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F.2(B)(1)。应提交适合该外国人职业和地点的比较工资或报酬数据,以证明其报酬相对于该领域其他工作人员较高。同上。

申请人提交了其2024年和2025年若干月份担任“Controllership I Ifor Director”职位的工资单,显示其月基本工资约为42,000巴西雷亚尔(R$)。申请人还提供了来自Glassdoor.com的数据,该网站似乎提供用户报告的工资数据,其可信度或可靠性可能不如关于雇主实际支付给工人工资的客观报告。同上。此外,该工资数据是针对巴西全国所有经验水平的“controllership manager”薪资。然而,来自Glassdoor.com的工资数据既未提供“controllership manager”职业的描述,也未说明调查中包含了哪些行业。包含多个职业或多个行业的宽泛描述可能无法提供与该领域其他人的准确比较。同上。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将来自所有行业和所有经验水平的“controllership manager”平均工资数据作为比较基础是适当的。4 因此,申请人未能履行其证明该标准的举证责任,我们撤回SCOPS的相反认定。

C. 保留的问题

SCOPS进一步认定申请人符合8 C.F.R. § 204.5(h)(3)(iii)和(viii),该条款要求提供关于申请人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的、与申请人所寻求分类领域内工作相关的材料的证据;以及申请人曾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由于申请人无法证明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十项门槛“初始证据”要求中的三项,我们保留对剩余标准的分析。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裁定行政机关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

国会为杰出能力外国人设定了非常高的基准,要求申请人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提交“大量文件”以

4 虽然我们认可申请人的报酬还包括利润分享,但他未提供任何包含利润分享的比较数据,因此未能证明其报酬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较高。

原文第 5 页

表明其成就已在该领域获得认可。该法第203(b)(1)(A)(i)条。由于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的门槛“初始证据”要求,我们无法认定其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也无需根据该法进一步分析实质内容。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讨论两步审查,即如果文件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Nagaiah v. Allen, 784 F. Supp. 3d 798, 814 (E.D. Pa. 2025)(认定该法规“为寻求杰出能力签证的申请人确立了必要但不充分的证据要求”)。因此,我们也不予处理并在此保留对本事项的任何最终实质审查。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at 25。

我们注意到,记录显示申请人获得了O-1身份,该分类保留给具有杰出能力的非移民。尽管USCIS已批准代表申请人提交的O-1非移民签证申请,但此前的批准并不妨碍USCIS根据不同的标准——法规、规章和判例法——裁定并拒绝移民签证申请。许多I-140移民申请在USCIS批准此前的非移民申请后被拒绝。参见,例如,Q Data Consulting, Inc. v. INS, 293 F. Supp. 2d 25 (D.D.C. 2003);IKEA US v. US Dept. of Justice, 48 F. Supp. 2d 22 (D.D.C. 1999);Fedin Bros. Co., Ltd. v. Sava, 724 F. Supp. 1103, 1108 (E.D.N.Y. 1989), aff'd, 905 F.2d 41 (2d. Cir. 1990)。我们不受服务中心或地区主任决定的约束。参见,例如,La. Philharmonic Orchestra v. INS, 248 F.3d 1139 (5th Cir. 2001)(per curiam)。此外,根据USCIS政策,申请人获得O-1非移民分类具有相关性,可作为其符合EB-1分类资格的指标予以考虑,但不具有决定性。参见一般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3)。然而,如上所述,记录中的证据缺陷不支持批准本申请。因此,我们已考虑申请人获得O-1非移民签证分类的情况,但证据仍不足以满足其证明符合EB-1分类资格的举证责任。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具有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

命令: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其他不可入境或可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格(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5-2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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