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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06433734 日期:2020年5月2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作为移民投资者的分类。这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外国国民,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符合EB-5分类的资格。具体而言,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创造就业的要求。随后,我们简易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因为她在上诉时未提交书面论证意见、陈述或额外文件。援引8 C.F.R. § 103.3(a)(1)(v),我们认定她“未具体指出[主任]不利决定中的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申请人现提交合并的复议动议和重新开案动议。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一、法律
复议动议基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新事实的书面证据。复议动议的要求载于8 C.F.R. § 103.5(a)(3),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载于8 C.F.R. § 103.5(a)(2)。我们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此外,该法规规定了动议提交要求,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关于不利决定的有效性是否已经或正在成为任何司法程序标的的陈述,如是,则说明法院、性质、日期以及该程序的状况或结果。”8 C.F.R. § 103.5(a)(1)(iii)(C)。8 C.F.R. § 103.5(a)(4)规定“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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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景 在其申请第2页,申请人声称已向I....___ ___、I I(又称.___________ ____)即NCE投资至少500,000美元。¹ 根据申请人提交给主任的NCE商业计划执行摘要:NCE计划从196名外国国民投资者处募集98,000,000美元,以开发和运营“位于I O I华盛顿的I I港,服务地点在I I”。主任签发了驳回申请的意向通知(NOID),申请人对此作出了回应。
在审查整体案卷(包括申请人对NOID的回应)后,主任否决了申请,认定证据未包含“一份全面的商业计划副本,显示由于新商业企业的性质和预计规模,将产生不少于十(10)名合格雇员的需求”,此为8 C.F.R. § 204.6(j)(4)(i)(B)(2016年)所要求。具体而言,主任认定证据“未能确立该项目按照建设的各个阶段和项目里程碑步入正轨”;该项目将可能获得足够的资金用于其开发和运营;或NCE用于预测创造就业的数字具有可信度。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3日对主任的否决提出上诉,在其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中注明她“向AAO[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并将“在上诉提交后30个日历日内向AAO提交[其]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约3个月后,在2019年3月5日的一份文件中,申请人通过其律师请求额外时间以“收集证据”并提交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我们于2019年3月7日拒绝了该请求。随后,于2019年4月11日,我们依据8 C.F.R. § 103.3(a)(1)(v)简易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因为她“未能具体指出上诉中的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为支持其当前的合并复议动议和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提交了她对主任NOID的回应。她还重新提交了其在NOID回应中向主任提供的文件。
三、分析
我们将驳回申请人的合并动议,因为其不符合8 C.F.R. § 103.5(a)(1)(iii)(C)和8 C.F.R. § 103.5(a)(4)规定的提交要求。申请人未提交“一份关于[我们2019年4月]不利决定的有效性是否已经或正在成为任何司法程序标的的陈述,如是,则说明法院、性质、日期以及该程序的状况或结果。”8 C.F.R. § 103.5(a)(1)(iii)(C)。
或者,我们将基于以下理由驳回上述动议。对当前动议的审查限于我们2019年4月决定的依据。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依据8 C.F.R. § 103.3(a)(1)(v)简易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因为其提交的文件“未能具体指出上诉中的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在动议中,
¹ 申请人表明NCE位于目标就业区,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从1,000,000美元向下调整为500,000美元。见8 C.F.R. § 204.6(i)(2)(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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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解释称她“重新提交[其]……法律论证和证据”,即她曾在NOID回应中向主任提供的材料。主任在其决定中明确表示,在否决申请时已考虑案卷中的所有论证和文件,包括申请人在其NOID回应中提交的材料。
为支持当前要求复议我们事项的动议,申请人未“陈述复议理由并以任何相关先例决定为支持,以确立[我们2019年4月]的决定基于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此为8 C.F.R. § 103.5(a)(3)所要求。她也未证明我们2019年4月的决定“基于……决定时案卷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同上。由于其提交的文件不满足复议该事项动议的要求,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同样,我们将驳回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如前所述,在动议中,她重新提交了此前在NOID回应中向主任提供的文件。这些文件并未涉及我们2019年4月简易驳回其上诉的依据。因此,其提交的文件未“陈述将在重新开案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并以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为支持”,此为8 C.F.R. § 103.5(a)(2)所要求。由于其提交的文件不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四、结论
我们将依据8 C.F.R. § 103.5(a)(1)(iii)(C)、(a)(4)驳回申请人的合并动议。或者,我们将驳回其要求复议该事项的动议,因为她未确立我们2019年4月的决定基于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或该决定基于决定时案卷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此外,我们将驳回其重新开案动议,因为其提交的文件未陈述将在重新开案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并以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为支持。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