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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8280460 日期:2020年5月2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表演艺术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规定的初步证据要求,该要求规定需提供一次性成就的文件,或符合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监管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一项。1 我们将申请人的第二次上诉作为不当提交予以拒绝,并驳回了她随后的三次重新开案动议。2
此事现因第四次重新开案动议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该证据证明她满足8 C.F.R. § 204.5(h)(3)(i)-(x)中的另外两项证据要求。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事实理由,必须(1)陈述将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且(2)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将“新事实”解释为与动议所提出的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提交的事实,该程序包括原始申请。
1 记录显示,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她已根据8 C.F.R. § 204.5(h)(3)(vii)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示了其作品。 2 我们在此事中最近的决定为Matter of A-B-, ID# 3845653 (AAO Aug. 2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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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
A. 先前的决定
作为初步事项,我们注意到对任何动议的审查均严格限于先前不利决定的依据。在此,先前决定的主题是我们对申请人第三次重新开案动议的驳回。因此,本决定的目的是审查与该动议驳回相关的任何新事实和支持性证据。
关于我们2019年8月29日的决定,我们确认申请人提交了与其作为女演员参与I . I一部2016年发行的短片相关的新证据。该证据旨在证明申请人满足与主要或关键角色、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以及表演艺术中的商业成功相关的证据标准。参见8 C.F.R. § 204.5(h)(3)(viii)、(ix)和(x)。她未回应或质疑我们在任何先前决定中提出的问题。
我们认定,由于申请人于2015年10月提交申请,她不能依赖其参与2016年影片l 来证明其符合该类别资格。相反,申请人必须证明移民福利的所有资格要求自提交之时起并持续至审理期间均已满足。8 C.F.R. § 103.2(b)(1)。
尽管如此,我们注意到提交的证据并未证明申请人在i 中担任主要或关键角色,也未证明该影片符合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的资格。参见8 C.F.R. § 204.5(h)(3)(viii)。我们进一步注意到,她未提交其收入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即她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就服务获得了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参见8 C.F.R. § 204.5(h)(3)(ix)。最后,虽然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证明 可在Amazon Prime Video流媒体服务上观看,但她未提供满足8 C.F.R. § 204.5(h)(3)(x)法规明文规定的证据,该规定要求提供“[其作品]商业成功……如票房收入或唱片、磁带、光盘或视频销售所示”的证据。
因此,我们认定,为支持申请人第三次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交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未克服我们在先前决定中提出的关切,也未证明其符合杰出能力类别的资格。
B. 重新开案动议
通过本动议,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即基于其在I I中的角色,她同时满足主要或关键角色标准以及表演艺术中商业成功的标准。然而,她未确认我们的认定,即她不能依赖其参与2016年发行的影片来证明其在2015年10月提交本申请时的资格。我们再次强调,申请人必须证明移民福利的所有资格要求自提交之时起并持续至审理期间均已满足。8 C.F.R. § 103.2(b)(1);另见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Comm'r 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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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要或关键角色标准,申请人提及所提交的情节摘要,指出“整个情节围绕主角将我的角色带入……展开”。然而,她未回应我们的认定,即她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影片是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参见8 C.F.R. § 204.5(h)(3)(viii)。即使我们能够考虑在申请提交之后形成的证据,并认定申请人在该影片中担任关键角色,所提交的文件也不会满足该标准的全部要素。
关于8 C.F.R. § 204.5(h)(3)(x)的商业成功标准,申请人提交了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即Amazon流媒体服务向全球“数十亿人”提供,Amazon Prime Video应用是下载量最大的iPad应用之一,且Amazon被公认为世界顶级品牌之一。她表示“Amazon不发布影片的流媒体费率”,因此她无法提供I I的任何数据。她强调“它在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可获得这一事实本身就是一个相当重大的成就,不应被轻视。”申请人关于影片或视频仅仅在Amazon流媒体服务上可获得就应足以满足商业成功标准(该标准要求提供相对于他人的票房收入或视频销售证据)的主张不具说服力。
因此,虽然动议中提交的证据是新的,但它未克服我们先前的认定,即在申请提交之后形成的证据不能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该类别资格。此外,本动议提交的证据也未克服我们先前的结论,即申请人参与影片I 一事,无论单独审视还是在先前提交以满足这些标准的证据背景下审视,均未满足8 C.F.R. 204.5(h)(3)(viii)和(x)的主要或关键角色标准或商业成功标准。
三、结论
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因为申请人未提交新事实证明其满足所寻求类别的初步证据要求。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