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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艺术家(演员)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0年5月27日)

类别 EB-1A · 领域 艺术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酬或显著高报酬、表演艺术商业成功、提交时持续满足全部资格要求、重新开案动议的新事实要求
不成立 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酬或显著高报酬、表演艺术商业成功、提交时持续满足全部资格要求、重新开案动议的新事实要求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是一名表演艺术家,以演员身份提交I-140,请求按《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认定为具有 extraordinary ability 的个人。其主张依据是在一部2016年上映的短片中的演出,以及该片在Amazon Prime Video上线的情况。

程序经过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该申请,认定未满足8 C.F.R. § 204.5(h)(3)的初始证据要求。AAO随后驳回上诉,认定仅满足十项初始证据标准中的一项;第二次上诉因提交不当被拒,之后三次重新开案动议均被驳回。本次是第四次重新开案动议,AAO仅审查与上次驳回第三次动议相关的新事实和新证据。

争议标准

重新开案动议须基于事实理由,说明将在重开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并以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新事实须与动议所涉争点相关且此前未提交。申请人还须证明从提交申请之时起持续满足全部资格要求。本次争议集中于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高薪酬标准及表演艺术商业成功标准。

提交的证据

本次动议提交了关于Amazon流媒体服务全球可及、Amazon Prime Video应用下载量及品牌知名度的材料,并引用剧情简介称整个剧情围绕其角色展开;申请人称Amazon不公布影片流媒体数据,故无法提供具体数字。此前记录中还有其在该2016年短片中演出的证据,以及该片在Amazon Prime Video上线的证据;未提交其收入证据,也未提交该片票房或录像销售数据。

AAO 认定

AAO认定,申请人在2015年10月提交申请,不能依赖2016年上映影片中的演出证明提交时的资格;即使考虑该后续证据,也未证明该片是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未满足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的全部要素。关于商业成功,仅证明影片在Amazon上线不足以满足法规要求的票房收入或录像销售证据;申请人也未提交收入证据支持高薪酬主张。

裁决结果

AAO认定本次提交的证据虽属新证据,但不能克服此前关于提交后证据不可依赖的认定,也不能克服此前关于领导或关键角色及商业成功标准未满足的结论,故驳回第四次重新开案动议。

适用边界

本裁决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本次第四次重新开案动议,审查范围限于上次驳回第三次动议所涉新事实和新证据;未重新全面审理原始I-140申请,也未认定申请人整体上不符合EB-1A资格。

阅读提示

核对本次动议提交的Amazon服务与品牌材料、剧情简介、此前关于2016年影片演出的证据、收入证据的有无,以及提交日期与影片上映日期的先后关系;并核对此前上诉及三次重新开案动议的处理记录。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领导或关键角色

证据:剧情简介称整个剧情围绕其角色展开;此前提交的2016年短片演出证据;未提交证明该片为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的证据。

认定理由:AAO指出申请人未回应此前关于该片不构成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的认定;即使可考虑提交后证据并认定其担任关键角色,所提交文件也不能满足该标准的全部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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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酬或显著高报酬

证据:未提交其收入证据。

认定理由:AAO此前指出申请人未提交收入证据支持其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获得高薪酬或显著高报酬的主张;本次动议未改变该结论。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6 段、第 3 页第 3 段

表演艺术商业成功

证据:该片在Amazon Prime Video上线的证据;关于Amazon全球可及、应用下载量和品牌知名度的材料;申请人称Amazon不公布流媒体数据;未提交票房收入或录像销售数据。

认定理由:AAO认为法规要求的是票房收入或唱片、磁带、光盘、录像销售所显示的作品商业成功,仅证明影片在Amazon上线不足以满足该标准;本次提交的材料虽新,但不能克服此前结论。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6 段、第 3 页第 2 段、第 3 页第 3 段

提交时持续满足全部资格要求

证据:申请于2015年10月提交;所依赖影片于2016年上映。

认定理由:AAO认定申请人不能依赖提交申请后上映影片中的演出证明提交时的资格,且本次动议未回应这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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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案动议的新事实要求

证据:本次动议提交的Amazon服务与品牌材料、剧情简介及说明。

认定理由:AAO认定这些材料虽属新证据,但未克服此前关于提交后证据不可依赖以及相关标准未满足的认定,故未显示满足初始证据要求的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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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8280460 日期:2020年5月2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表演艺术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规定的初步证据要求,该要求规定需提供一次性成就的文件,或符合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监管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一项。1 我们将申请人的第二次上诉作为不当提交予以拒绝,并驳回了她随后的三次重新开案动议。2

此事现因第四次重新开案动议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该证据证明她满足8 C.F.R. § 204.5(h)(3)(i)-(x)中的另外两项证据要求。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事实理由,必须(1)陈述将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且(2)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将“新事实”解释为与动议所提出的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提交的事实,该程序包括原始申请。

1 记录显示,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她已根据8 C.F.R. § 204.5(h)(3)(vii)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示了其作品。 2 我们在此事中最近的决定为Matter of A-B-, ID# 3845653 (AAO Aug. 29, 2019)。

原文第 2 页

二、分析

A. 先前的决定

作为初步事项,我们注意到对任何动议的审查均严格限于先前不利决定的依据。在此,先前决定的主题是我们对申请人第三次重新开案动议的驳回。因此,本决定的目的是审查与该动议驳回相关的任何新事实和支持性证据。

关于我们2019年8月29日的决定,我们确认申请人提交了与其作为女演员参与I . I一部2016年发行的短片相关的新证据。该证据旨在证明申请人满足与主要或关键角色、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以及表演艺术中的商业成功相关的证据标准。参见8 C.F.R. § 204.5(h)(3)(viii)、(ix)和(x)。她未回应或质疑我们在任何先前决定中提出的问题。

我们认定,由于申请人于2015年10月提交申请,她不能依赖其参与2016年影片l 来证明其符合该类别资格。相反,申请人必须证明移民福利的所有资格要求自提交之时起并持续至审理期间均已满足。8 C.F.R. § 103.2(b)(1)。

尽管如此,我们注意到提交的证据并未证明申请人在i 中担任主要或关键角色,也未证明该影片符合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的资格。参见8 C.F.R. § 204.5(h)(3)(viii)。我们进一步注意到,她未提交其收入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即她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就服务获得了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参见8 C.F.R. § 204.5(h)(3)(ix)。最后,虽然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证明 可在Amazon Prime Video流媒体服务上观看,但她未提供满足8 C.F.R. § 204.5(h)(3)(x)法规明文规定的证据,该规定要求提供“[其作品]商业成功……如票房收入或唱片、磁带、光盘或视频销售所示”的证据。

因此,我们认定,为支持申请人第三次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交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未克服我们在先前决定中提出的关切,也未证明其符合杰出能力类别的资格。

B. 重新开案动议

通过本动议,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即基于其在I I中的角色,她同时满足主要或关键角色标准以及表演艺术中商业成功的标准。然而,她未确认我们的认定,即她不能依赖其参与2016年发行的影片来证明其在2015年10月提交本申请时的资格。我们再次强调,申请人必须证明移民福利的所有资格要求自提交之时起并持续至审理期间均已满足。8 C.F.R. § 103.2(b)(1);另见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Comm'r 1971)。

原文第 3 页

关于主要或关键角色标准,申请人提及所提交的情节摘要,指出“整个情节围绕主角将我的角色带入……展开”。然而,她未回应我们的认定,即她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影片是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参见8 C.F.R. § 204.5(h)(3)(viii)。即使我们能够考虑在申请提交之后形成的证据,并认定申请人在该影片中担任关键角色,所提交的文件也不会满足该标准的全部要素。

关于8 C.F.R. § 204.5(h)(3)(x)的商业成功标准,申请人提交了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即Amazon流媒体服务向全球“数十亿人”提供,Amazon Prime Video应用是下载量最大的iPad应用之一,且Amazon被公认为世界顶级品牌之一。她表示“Amazon不发布影片的流媒体费率”,因此她无法提供I I的任何数据。她强调“它在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可获得这一事实本身就是一个相当重大的成就,不应被轻视。”申请人关于影片或视频仅仅在Amazon流媒体服务上可获得就应足以满足商业成功标准(该标准要求提供相对于他人的票房收入或视频销售证据)的主张不具说服力。

因此,虽然动议中提交的证据是新的,但它未克服我们先前的认定,即在申请提交之后形成的证据不能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该类别资格。此外,本动议提交的证据也未克服我们先前的结论,即申请人参与影片I 一事,无论单独审视还是在先前提交以满足这些标准的证据背景下审视,均未满足8 C.F.R. 204.5(h)(3)(viii)和(x)的主要或关键角色标准或商业成功标准。

三、结论

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因为申请人未提交新事实证明其满足所寻求类别的初步证据要求。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0-05-2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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