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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8195912 日期:2020年5月27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歌手和词曲作者,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i) - (x)项下至少三项证据标准的初步证据要求。此外,他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担任歌手和词曲作者。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作出新的决定。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条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签证可提供给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在其杰出能力领域继续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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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8 C.F.R. § 204.5(h)(3)的实施条例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持续赞誉及其成就在该领域内得到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项类别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中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8 C.F.R. § 204.5(h)(4)的条例允许申请人提交可比材料,前提是其能够证明8 C.F.R. § 204.5(h)(3)(i)-(x)的标准不易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首先清点文件,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这一两步分析与我们的裁定一致,即“真相不能仅由证据的数量来确定,而应由其质量来确定”,也与我们审查“每一件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是单独审查还是在全部证据的背景下审查,以确定待证明的事实是否可能为真”的原则一致。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
二、分析
如前所述,申请人是一名歌手和词曲作者。由于其未表明或证明其曾获得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项下替代性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申请人最初声称满足四项标准的要求,概述如下:
- (i),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奖项或奖励;
- (iii),关于该外国人的专业或主要媒体中的已发表材料;
- (iv),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以及
- (v),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在其决定中,审理主任仅分析了所声称的三项证据标准项下提交的证据,未分析为支持申请人所主张的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而提交的证据。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其根据8 C.F.R. § 204.5(h)(3)(i)标准获得两项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励的主张,并提及其在申请时以及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时提交的证据。我们注意到,虽然申请人在两次提交所附的信函中均声称其满足该标准,但审理主任在作出决定时似乎未评估该证据。因此,我们将该事项发回审理主任,以便其在新决定中予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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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其作为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的标准时,审理主任部分侧重于从中文到英文的材料翻译,认定所附的翻译人证明不符合8 C.F.R. § 103.2(b)(3)的要求。该条例要求所有外文文件附有完整的英文翻译,以及翻译人对其胜任能力及翻译完整准确的证明。具体而言,审理主任指出,证明未按要求声明翻译是“完整的”。经审查,我们注意到证明声明翻译是“已完成、真实和准确的”,并且在其他方面符合监管要求。此外,没有迹象表明英文翻译未包含中文原始文件的完整文本。因此,我们认定翻译证明符合监管要求,并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在评估相应标准时考虑翻译文件。此外,审理主任应评估申请人在上诉时提交的与这两项标准相关的新证据。
此外,关于8 C.F.R. § 204.5(h)(3)(v)的标准,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忽视了其十三张专辑作为原创贡献,并指出其现场和电视表演的证据以及其社交媒体地位,以显示其音乐的重大意义。由于审理主任在该标准下的分析中仅提及推荐信,而未考虑申请人在其初始提交和RFE回应中提及的其他证据,其应在发回重审重新审查证据时予以考虑。
如果经审查后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其决定应包括对记录整体情况的分析,评估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记录是否证明其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得到认可。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另参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1
最后,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将在美国继续担任歌手和词曲作者,部分原因是申请人RFE回应中提交的潜在雇主信函未包含签署人的联系信息。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审查申请人书面论证意见中提及的材料,并确定证据是否在其他方面证明其寻求在美国继续在其领域工作。
命令: 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1 参见 USCIS政策备忘录 PM 602-0005.1,《对随某些I-140申请提交的证据的评估;对审理员现场手册(AFM)第22.2章的修订》,AFM更新 ADJ 1-14(2010年12月22日),https://www.uscis.gov/legal-resources/policy-memoranda(指出USCIS官员随后应在整体考虑申请时一并评估证据,以确定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了移民类别所需的高水平专业知识)。